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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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市场退出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客运企业加强管理,规范运输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保障运输生产安全,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建立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对经我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客运企业)
2、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第四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道路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章守法,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客运企业发展。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人
3、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第七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B级表示。第八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1. 交通运输责任事故率:企业发生交通运输责任事故次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客车车辆数的比率。2. 交通运输责任事故死亡率:企业发生交通运输责任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客车车辆数的比率。3. 交通运
4、输责任事故伤人率:企业发生交通运输责任事故导致的受伤人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客车车辆数的比率。交通运输责任事故限于考核周期内道路客运企业承担同责及同责以上,有人员伤亡的交通运输事故(下同)。营运客车车辆数系指企业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客车总数,包括客运班车、客运包车、旅游客车,不包括出租汽车和城市公共汽车(下同)。(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交通行业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的经营行为受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次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客车车辆数的比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经查实,道路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服务质量原因,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受到旅客、
5、其他相关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等的次数总和占该企业所有营运客车车辆数的比率。(四)社会责任指标1.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所属的营运客车按照有关规定最低保额以上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情况。2. 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道路客运企业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的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1. 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和完善考评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等情况。2. 企业稳定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稳定工作。道路客运企业不得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出现集体上访,越
6、级上访或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3. 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营运客车安装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或者行车记录仪并有效应用。(六)加分项目指标1. 企业形象:企业营运客车统一外观,外部的同一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统一车辆色彩,从业人员统一着装。 2节能减排情况: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成效明显的。3.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获得国家部委、省级党政机关以上单位(包括工青妇,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 4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圆满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7、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的。5自有农村客运车辆数:自有农村客运车辆数达20辆为最低加分基数。6投资建设农村客运站情况: 企业或控股51%及以上的母体公司,投资建设农村客运站的(占51%及以上股比)作为基本条件。第九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项目总分值为1000分,加分为120分。在考核项目分值中,运输安全指标为43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16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3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180分。加分项目分值中,企业形象指标为10分,节能减排指标为20分,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指标为20分,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指标为20分,自有农村客运车辆数为30分
8、,投资建设农村客运站为20分。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第十条 道路客运企业考核总得分为考核项目与加分项目得分的累计。所有项目的考核分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各项考核指标的有效数据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第十一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优良(AA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合计在850分以上;(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交通运输责任事故;(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较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四)考核期内客运企业车辆发生超员50%以下行驶情况的次数占企业总车辆数的比例未超过5%的。第十二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为合格(AA级),应当符合
9、以下条件:(一)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合计在700850分之间;(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交通运输责任事故;(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四)考核期内客运企业车辆发生超员50%以下行驶情况的次数占企业总车辆数的比例未超过10%的。第十三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为基本合格(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合计在600700分(不含)之间;(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交通运输责任事故;(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四)考核期内客运企业车辆发生超员50%以下行驶情况的次数占企业总车辆数的比例未超过15%的。第
10、十四条 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不合格(B级):(一)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合计低于600分以下; (二)考核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交通运输责任事故;(三)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较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造成人身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而受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本细则所称的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造成严重、特别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特别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1、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第十六条 道路客运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1. 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 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 企业、分公司办公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5. 企业、分公司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管理人员(含安机人员)、驾驶人员、乘务人员、后勤人员(见附件二)。 6. 企业、分公司客运车辆明细表(见
12、附件三)。7. 企业、分公司经营客运班线明细表(见附件四)。8. 业务操作规程、岗位职责、服务规范、监督检查措施等。9.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等。(二)交通运输责任事故情况1. 交通运输责任事故情况表(见附件五)。2. 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复印件。3. 有关部门对企业的处理意见。4. 企业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三)违章经营情况1. 经营行为违章情况表(见附件六)。2.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3. 企业对责任人、当事人的处理意见。(四)服务质量情况1. 服务质量投诉及
13、处理情况表(见附件七)。2. 有关部门的查处意见。3. 企业整改意见,对责任人、当事人的处理意见。(五)承运人责任险情况1. 客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表(见附件八)。2. 客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六)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1. 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表(见附件九)。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所出具的证明。(七)企业稳定情况1. 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情况表(见附件十)。2. 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3. 企业的整改报告,对责任人、当事人的处理意见。(八)企业管理情况1. 企业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情况。2. 企业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14、情况。3. 车辆统一标识、外观样式相片。4. 车辆已统一标识、外观名单。5. 企业服务人员(含司、乘人员)统一服装规定及外观样式相片。6. 企业服务人员名单。7.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文件、证书复印件、牌匾照片等。第十七条 道路客运企业的分公司和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建立道路客运企业分支机构质量信誉档案。母公司占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的考核指标应纳入母公司的考核范围。第十八条 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上
15、个月相关变动内容和材料。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已掌握被考核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道路客运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第二十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第二十一条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已结案的客运车辆违章情况,已结案的社会投诉案件汇总上报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相关数据汇总后在本机构网站上公示。对省内非本地车籍
16、营运客车违章投诉案件,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此类已结案的案件违章情节、查处单位、处理结果等抄告车籍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籍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抄告后,应将违章情况记入本机构质量信誉档案,并告知相关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营运客车所属企业。对非本省车籍客车违章投诉案件,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此类案件违章情节、查处单位、处理结果报送省运输管理局,汇总抄告车籍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二十二条 交通责任事故汇总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同级公安交警部门采集,并上网公示,同时记入质量信誉档案。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应的道路客
17、运企业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后,本省内客车违章、投诉信息的传递等从网上摘录。第二十四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采用A4纸规格,有条件的可同时使用电子文本,档案保存期为10年。第二十五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同时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和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分别根据企业营运客车、营运货车的质量信誉来计算客运业务和货运业务的各项考核指标,并以此为据分别评定企业的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质量信誉等级。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企业设立有分公司的,其分公司与总公司分别进行企业质量信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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