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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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字号】:大 中 神华集团公司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收入分配的方针政策,进一步深化薪酬制度改革,大力推进薪酬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神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以及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独立核算的直属机构(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薪酬,包括工资性收入、保险福利等,中长期激励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工资性收入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范围的全部货币性收入。 第四条 薪酬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2、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 (二)坚持“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原则。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过分悬殊。 (三)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逐步健全和完善以绩效导向为核心的薪酬分配体系,以工作绩效作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 (四)坚持外部竞争性和内部公平性的原则。薪酬政策既要有利于保持公司在人才竞争中的优势,又要合理规范内部分配,提高员工的满意度。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单位的薪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薪酬制度建设与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基层单位的薪酬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薪酬分配 第六条
3、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集团公司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的基本薪酬制度,员工的薪酬与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直接相关,子公司工资总额中用于绩效工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第八条 集团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集团公司总部人员的薪酬按总部薪酬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子公司负责人实行年薪制,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其年薪收入管理与本单位员工的工资收入管理相分离,年薪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确定。集团公司可根据情况对子公司负责人实行中长期激励,一般根据任期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集团公司统一规范子公司负责
4、人的职务消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可依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采取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定额工资、科研项目工资、销售收入提成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可按照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等不同的岗位序列,制定相应的薪酬体系及分配办法。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建立能增能减的薪酬调节机制。年度新增效益工资清算结果为负数的子公司要相应降低员工薪酬水平。 第十三条 子公司在工资总额范围内,依据岗位评价结果,参照地区、行业劳动力市场薪酬指导价位合理确定本公司的基本薪酬标准和各类人员的薪酬差距,要重点向关键管理、技术、技能岗位和生产一线倾斜。高素质或奇缺人才的薪酬可以协商确定。基本薪酬标准应随公司经济效益、
5、工资额度、人工成本情况、岗位评价结果等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子公司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应与公司的劳动定员、定额、经营核算、职业资格等政策合理衔接和配套,以充分发挥薪酬分配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主要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正职平均工资性收入的比例,一般按1 :0.75-0.85掌握。 第十六条 子公司内部各类员工的工资性收入比例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子公司内独立核算单位(矿、厂、二级公司,下同)主要负责人的平均工资性收入比例关系为1 :0.5-0.8; (二)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子公司本部部门正职的平均工资性收入比例关系为1 :0.4-0.6
6、; (三)子公司所属主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子公司本部部门正职的平均工资性收入比例关系为1 :0.75-0.85; (四)子公司内独立核算单位、公司本部部门负责人的平均工资性收入应掌握在本公司一般员工的4-6倍; (五)特殊情况下需要突破上述比例上限的,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子公司对于目前已经突破上述比例上限的群体,不得再调增其薪酬标准,并逐步达到上述比例要求。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高技术、高技能及具有特殊贡献的人才,其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公司相关管理岗位的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子公司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和工资调整方案,应与集团公司事前沟通,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子公
7、司应本着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合理制定本公司的年度工资分配方案,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事前备案。 第二十条 员工的工资性收入,必须在工资总额中列支。子公司向劳务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含提取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劳务费,并在工资总额外据实列支、上报。 第二十一条 相关方案的报批程序: (一)集团公司总部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年度薪酬分配方案、工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报集团公司领导研究决定。 (二)子公司申报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工资调整方案等,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提出审批建议,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第三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二条 员工的保险福利,分为法定保险福利和公司根据人才战略及经济效
8、益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实行的保险福利项目。保险福利分配要着重体现“注重公平”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为员工建立法定保险福利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并按时足额缴纳费用。子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及企业所在地保险福利政策,不得通过擅自提高缴费比例或突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等形式来提高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在法定保险福利外,可结合公司实际,自行制定员工福利计划。但以货币形式发放的福利补贴(不含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房补贴及职务消费,含其它商业保险)总额不得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0%。 第二十五条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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