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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经济开发区考核认定办法(修改稿)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级经济开发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形成梯次升级的工业园区发展格局和动力机制,促进全省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全省经济赶超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经济开发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总量突出、产业特色鲜明、生态环境良好、土地集约利用、配套设施完善、管理机制高效并享受省特殊政策的开发区。第三条 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都可以申请升格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要努力打造成为全省扩大开放、体制创新的先行区,成为引领全省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的先导区,成为推动工业与服务业相融合、工业化与城镇化
2、相结合的示范区。第四条 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园区办)会同省发改委,负责工业园区升格为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五条 工业园区升格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济总量突出。园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实现利税总额达到15亿元以上;园区就业总人数在3万人以上;园区经批准的四至范围内土地基本建成。其中,获得全省工业崛起奖“园区发展专项奖”的工业园区优先考虑。(二)产业特色鲜明。科学编制产业集群发展规划,重点培育一至二个特色产业集群,并与周边工业园区错位发展,布局合理;产业集群主营业务收入占所在园区的比重不低于50%;集群内具有
3、一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或二个以上的拟上市企业为核心的龙头企业;主要产品在国际或国内市场占有率领先,初步形成高度关联、上下游配套的产业链。(三)生态环境良好。园区开发建设注重依山就势、保护植被,园区绿化坚持科学种植、科学管护,园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形成以乔木为主体,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绿色生态环境。园区内基本没有企业超标(浓度和总量)排污、污染严重现象,没有明显违法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行,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基本实现达标排放,达到省级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要求。(四)土地集约利用。坚持节约用地、集约用地,集中规划建设标准厂房,除有特殊要求外,区内企业厂房建设原则上要求两层
4、以上,控制单层。园区投入产出效益、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指标必须符合江西省建设用地控制指示(2011年版)要求,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50万元/亩,年利税总额不低于15万元/亩。(五)公共配套设施完善。园区水电气、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全部到位,公共服务区和生产区相对分离,物流、技术、金融、培训、娱乐等生产、生活服务体系相对完善,基本形成制造业与服务业共同发展、工业化与城市化相互促进的配套体系。(六)管理机制灵活高效。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台相关促进和支持工业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成立了专门的工业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园区专属的具有较强协调能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管理队伍。第六条
5、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工业园区升格为省级经济开发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再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向省园区办提交申报材料。省园区办会同省发改委根据园区申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第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须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管辖地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管辖地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机构设置、行政级别以及主要职责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另行研究确定。第八条 鼓励省级经济开发区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新型管理机制,努力为区内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和良好服务。
6、经济开发区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情况,实行激励性的收入分配制度。第九条 坚持政企分开,建立健全以开发建设公司为投资开发主体的开发机制。鼓励引导外资、民资和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区基础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开发公司运用发行企业债券、上市等现代金融工具筹集开发资金,运用市场机制加快省级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第十条 省级工业园区升格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后,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使用期限、规模、结构、主导产业和布局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经济开发区应按要求重新开展有关规划及环评工作。第十一条 未设立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的县(市、区)原则上都可以申请新设省级工业园区,由所在地设
7、区市的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向省园区办提交申报材料。省园区办会同省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对需要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在未备案前由省人民政府以批准筹建的方式批准列入省级工业园区序列管理。(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园区办会同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支持省级经济开发区升级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升格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后,符合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件的,给予推荐申报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符合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件的,给予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从经济实力指标、产业集聚程度、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科技创新能力、生态发展水平、公共平台建设等方面综合评价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发展,制定相应考评办法,形成激励机制。省园区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经济开发区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对成绩显著的经济开发区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发展缓慢的经济开发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不能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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