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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冀财资2011217 号,2011年7月15日印发)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
2、能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配置资产的行为,包括购置、建设、调剂和租赁等方式。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科学合理;(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四)调剂与配置相结合;(五)资产配置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一)土地、房屋建筑物;(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型设备,如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等;(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设备、文体设备等;
3、(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五)其他固有资产。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统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批准资产购置计划,监督和规范资产配置工作,省直行政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事项,并监督和规范其资产配置工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编制资
4、产配置计划,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担负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设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对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数量和价值的 限额标准,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资产配置事项的基本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已制定了资产配置标准的,按国家或省政府的配置标准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尚没有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由省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其中,通用设备的资产配置标准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配置资产时,首先应当从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现有存量
5、资产满足配置资产需要,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调剂的报批程序:(一)单位对调剂资产提出调剂申请,申请中列明需要调剂资产的理由,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等,由调出意向单位的,同时调出单位对该资产的使用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对车辆、土地、房屋的调剂,行政事业单位在送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时,需附送有关部门的配置批文。(二)主管部门对单位资产调剂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调剂的意见。对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协调资产调出单位,进行调剂,其中除车辆、土地、房屋以外的单项资产原值低于10万元或者批量资
6、产原值低于30万元的调剂,由主管部门下达资产调剂批复文件。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车辆、土地、房屋和单项资产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下同)或者批量资产高于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的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批。(三)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办理资产调剂、调出和资产交接过户等手续。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申请用财政性资金构建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该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编报年度资产购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时根据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格式及内容见
7、年度部门预算编制通知),与部门预算一起报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对车辆、土地、房屋的调剂,行政事业单位在送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时,需附送有关部门的配置批文(下同)。(二)主管部门审核单位资产配置计划,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各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存量、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单位各类资金来源情况和本部门资产使用情况,审核所属单位的资产购置事项,对确实需要购置的,列入部门预算,按程序报送省财政厅审批,对可通过资产调剂解决的,依据第十一条办理。(三)省财政厅审核部门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省财政厅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需求、资金存量、资金来源情况、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和省直部门的资产使用情况等,审核部门的资产购置计划。对
8、确需购置的资产配置,省财政厅根据财力情况列入单位部门预算(草案),对能通过资产调剂解决的,依据第十一条办理。(四)批复资产购置计划,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大批准的预算,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资产购置预算。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预算配置资产的,按省级预算追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一)单位提出预算追加申请。单位在提出预算追加申请时,须列明单位需要追加配置资产的理由,单位资产存量使用情况,拟配置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拟购置资产的资金需求等情况,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单位预算追加申请时,对可通过资产调剂解决的,依据第
9、十一条办理。对确需购置的资产,按程序报送省财政厅审批。(三)省财政厅审核单位的预算追加申请。省财政厅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业务的需求、资产存量、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和省直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等审核部门的预算追加申请,对能通过资产调剂解决的,依据第十一条办理。对确需购置的资产,根据财力情况,决定是否追加资产购置预算。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中央部委(不含财政部)或非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购置资产的,中央部委或资金拨付部门(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金购置已有规定的,按中央部委和资金拨付部门(单位)的规定执行,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中央部委或资金拨付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购置没有规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0、:(一)编制项目资金购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施项目的业务要求、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项目资产购置计划,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核。(二)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所承担的项目要求、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和本部门资产使用情况等,对单位项目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能调剂的,在本部门内部调剂解决;确需购置的,主管部门下达资产配置批复文件,同时送省财政厅备案。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已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购置申请进行调整的,须按原报批程序提出申请,由原批准单位重新审定。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工程、服务
11、等涉及资产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实施政府采购。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财务部门根据配置资产的有关记账凭证等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账务处理。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进行账务处理。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租赁的报批程序:(一)行政事业单位年租金10万元以下的资产租赁,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年租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资产租赁,按以下程序办理: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求、存量资产状况、编制资产租赁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租赁资产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三)经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租赁计划,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配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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