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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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冀财资2011217 号,2011年7月15日印发)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
2、能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配置资产的行为,包括购置、建设、调剂和租赁等方式。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科学合理;(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四)调剂与配置相结合;(五)资产配置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一)土地、房屋建筑物;(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型设备,如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等;(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设备、文体设备等;
3、(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五)其他固有资产。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统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批准资产购置计划,监督和规范资产配置工作,省直行政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事项,并监督和规范其资产配置工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编制资
4、产配置计划,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担负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设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对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数量和价值的 限额标准,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资产配置事项的基本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已制定了资产配置标准的,按国家或省政府的配置标准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尚没有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由省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其中,通用设备的资产配置标准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配置资产时,首先应当从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现有存量
5、资产满足配置资产需要,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调剂的报批程序:(一)单位对调剂资产提出调剂申请,申请中列明需要调剂资产的理由,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等,由调出意向单位的,同时调出单位对该资产的使用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对车辆、土地、房屋的调剂,行政事业单位在送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时,需附送有关部门的配置批文。(二)主管部门对单位资产调剂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调剂的意见。对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协调资产调出单位,进行调剂,其中除车辆、土地、房屋以外的单项资产原值低于10万元或者批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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