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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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郊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郊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保障设备安全运转,促进城郊煤矿机电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从我矿实际情况出发,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矿内所有机电设备及员工。第二章 设备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机电科作为矿设备主管部门,对全矿的机电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全矿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催货、入库验收、编号、调拨、大、中、小修、更新、改造、租赁、报废等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并参与新设备的设计及选型工作。其具体职责是:1、贯彻执行上级
2、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本矿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制度。2、负责全矿设备(包括租赁设备)计划、大修计划编制及管理工作。3、负责全矿设备租赁工作。4、负责全矿设备报废的鉴定、报批工作。5、负责全矿设备内部调拨工作。6、负责服务、指导、监督本矿所属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定期召开设备管理员例会,组织开展技术革新活动,推广先进经验、新技术、新工艺。7、参与新设备的到货验收工作。8、负责设备修理的组织验收工作。9、负责设备检修计划的组织、及落实工作。10、负责全矿配件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上报工作。11、负责全矿机电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确定工作。12、负责本部门所属范围内设备的安全、经济合理运行。13、协
3、助教育培训部门对机电运输系统职工进行培训、技术考核。14、对特大、重大机电事故组织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决定。第五条:负责指导使用单位设备的正确使用、操作和精心维护、安全运转、并确保其保持完好和有效利用。第六条:全矿机电设备管理达到9051标准,即设备综合完好率为90%以上,设备待修率不大于5%,事故率不大于1%。第七条: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对全矿机电设备实行帐、卡、图、牌板管理、编号管理,做到属性准、用户清、状态明、做到帐、卡、物、图、牌板五对照。设备管理组每月组织一次设备大清查,根据清查结果,及时修改帐、卡、图、牌板。第八条:设备管理组除定期清查设备外,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要不定期进行清查,
4、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或进行处罚。第九条:设备管理组对每起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要组织追查分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通报。第十条:设备管理组每月召开一次设备管理例会,通报设备使用状况,分析设备管理存在问题,总结当月设备管理情况,布置下月设备管理工作计划。第三章 设备出库(领用)、移交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和调拨全矿的机电设备,调动矿内各单位的设备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各种理由阻止调拨,不听从机电科调拨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设立一名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员,领取设备时,必须由队设备管理人员到机电科办理设备领用的出库手续。原则上必须先办理手续,
5、后出库(抢险、救灾除外),没有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急用设备必须经调度室签字后,可先出库后办理手续,但第二天队设备管理员必须到机电科补办有关手续,否则罚队设备管理人员50元/天。 第十三条:设备领用人员负责对设备完好、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试验。设备一经出库,出现的问题经机电科鉴定是由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造成的,由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负责。否则由领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对正在运行的设备或需拆除的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时,由机电科组织原使用单位和接收单位到现场清点设备,之后双方设备管理人员到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必须在两天内办理完毕,否则对责任人处50元/天的罚款。对移交期间检查出的
6、问题由原使用单位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逾期没有处理完,对原使用单位罚款300元,并按问题大小作价由接收单位处理,作价款从原使用单位工资款中扣除转给接收单位,其间出现的一切影响及后果由原使用单位承担。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机电科将移交单复印件分别交库房及台帐设备管理员各一份, 使用单位凭移交单到机电科办理消帐手续,因交接不清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机电科及原使用单位参与交接人员负责处理完毕,并对以上责任人各处1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各单位需更新设备时,必须持相关单位证明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更新后必须在三日内将旧设备及时升井入库,并到机电科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每迟办一天罚款50元。 第十六条:各单位领用
7、井下新增设备,必须提前五天以计划形式通知机电科设备管理员,领用时持设备计划单到机电科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取设备。 第十七条: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有出、入库单据、有设备编号。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要根据设备出入库情况及时整理设备台帐,每月26日前各单位应对其使用设备自查一次,并由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核对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到帐、卡、物、地点相符。不核对的罚设备管理员50元/次。 第十八条:机修厂不得私自发放设备,否则罚机修厂50元/台。因生产急需,必须由矿调度室签字后方可发放,第二天,领用单位和机修厂必须到机电科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罚双方责任人各50元天台。 第十九条:对偷用或私自挪用机电科或其它单位的
8、设备,一经查实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限期交回,设备损坏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二十条:全矿的设备图纸资料由机电科统一整理、建档、登记、保管。矿属各单位需要查阅和复印时,应办理登记手续并交100元的押金,并且要按期归还。若损坏、缺页或到期不还者扣除押金,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领用更换新设备时,应由机电科查验设备使用期限,如果在期限外,给予发放。如果在期限内,则按设备原值的50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否则,罚机电科设备管理员50元/台。 第四章 设备入库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新设备入库按下述手续组织验收:1、
9、由正龙公司生产部或供应部牵头,凭设备分配单和调拨单,设备管理组组织矿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开箱检查清点,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附带的各种文件、说明书、图纸、工具附件等数量是否与装箱单相符,并认真核对该设备是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相关证书证明材料。2、察看设备状况,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3、大型设备无法入库的,验收后要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4、设备、工具、附件及备件要登记建帐,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违者严肃处理。5、设备的图纸、技术资料由设备管理员交机电科档案管理员存档保存并办理交接手续。6、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如实填写设备
10、开箱检查验收单,有关人员要在验收单上签名。设备管理员要依据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单对设备进行编号、造卡并记入设备入库单及设备台帐。7、开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向设备供应单位和调拨单位提出质询,通知供应单位派人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对修复的设备入库按下述手续组织验收:1、设备管理组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验收。2、据下达的修理任务单,对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查、试验,所修理的设备要达到完好要求,防爆电气设备必须达到防爆标准,并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3、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填写设备检修验收单,发放验收合格证。4、设备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建帐、造卡。第二十五条:井下回收设备的
11、入库、验收:1、由设备管理员按设备领用清单逐台(件)检查清点数量(开关、水泵等小件设备由回收单位直接送入机修厂,在机厂进行清点),察看部件有无丢失,损坏。损坏丢失的要报告设备主管人员,并按规定对使用回收单位进行罚款。2、设备管理员对入库设备零部件等进行逐项登记。3、设备管理员要及时建立设备回收台帐并登记造册。4、对损坏设备及时编写计划报科长、机电矿长审批后安排修理。5、对需检修设备由设备管理员组织检修单位、回收单位进行拆检,并按第四章相关条款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六条:运输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下设备的单位必须交验机电科开据的设备入井证,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有设备编号及防爆检查合格证。(抢险救
12、灾等紧急情况可由调度室安排入井,但使用单位必须在次日补办相关手续,否则罚当班调度员及使用单位责任人各50元/台),没有入井证的设备严禁入井。否则,对运输队给予50元/台次的罚款。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乱卸设备零部件。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并限期交回,每推迟一日罚款50元直到交回为止。如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的,由使用单位打借条,由机电科科长签字后方可拆卸。但使用单位必须在十日内把所拆件交回,安好。每推迟一日对责任单位、领用人员罚款20元直到交回为止。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在使用皮带机、刮板机等机电设备时,其随机配件不经机电科批准一律不准用作其它用途,一经发现,则对使用单位
13、进行100元/件次的罚款。 第五章 设备修理、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机电科为矿机电设备修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下达设备修理计划、核定设备修理类别、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机修厂为我矿机电设备的主要检修单位,所有设备原则上均由机修厂承担,若需外委,必须经机电科、机修厂鉴定后,由分管领导同意,报正龙公司审批后方可外委。第三十条:机电科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向机修厂下达月设备修理计划,机修厂应按修理计划要求按期完成修理任务,不得借故推诿。对生产急需修复的设备,由机电科安排机修厂给予加急修复,机修厂应积极配合,不听从安排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由此造成生产影响的,由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负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
14、肃处理。第三十一条:设备修理、验收程序1、矿属各单位使用的机电设备需维修时,都必须以设备修理委托单的形式委托机修厂检修,并注明检修项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修理工期等。待修设备由使用单位送机修厂,并承担各项维修费用,退库或委托机电科办理的检修设备,由机电科下达检修任务单。2、各区队升井设备的修理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机修厂共同拆检,并区分修复件和报废件,价值超过300元/件的部件更换必须经机电科确认无修复价值后方准更换,拆检后填写设备拆检记录并签字。设备维修费用、零部件损坏(丢失)的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承担,有异议的由企管科仲裁。、机修厂检修的机电设备检修完工后,应对承接检修设备的技术性能
15、做全面试验,并组织内部检查、验收,如实填写机电设备检修验收记录并作为验收资料存档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检修内容、检修负责人、检修人员、检修日期、材料配件消耗情况、检修人自检情况、班组质检情况、厂部质检情况、主要参数测定及试运转情况等。、机修厂持自检验收记录到机电科申请验收,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对修理设备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设备修理竣工验收单。验收单应注明检修内容、验收情况、材料配件费用、验收结果等,验收后有关人员进行签字。、机修厂持竣工验收单到机电科办理设备入库手续,机修厂凭竣工验收单和设备入库手续办理结帐手续,否则企管科不予结算。第三十二条:机修厂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检修标准,无检修标准的设
16、备不准检修。机修厂班组应配备兼职验收人员,负责本组修理设备的拆检、验收和有关记录工作。第三十三条:机修厂没有按设备修理程序修理设备,无委托修理单,无自检验收单、无竣工验收单,其修理的设备不予结算,一切费用由承修单位自己承担。第三十四条:机修厂严格按拆检记录、委托修理单的内容进行设备修理,据实填写设备检修记录,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机电科不定期对承修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发现与实际不符的,按零部件原值的二倍进行罚款,并扣除该台设备50的修理费用,同时罚承修班组负责人及质量检查员各50元/台。第三十五条:机修厂修复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设备要进行防腐刷漆。防爆设备达到防爆标准要求,并进行试运转。电
17、气部分进行检测,并且数据记录。修理设备必须经机电科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第三十六条:机修厂对修理的设备实行保修制。采掘设备(各种低爆开关、扒矸机、喷浆机、调度绞车、回柱绞车、双速绞车、乳化液泵,各种皮带机、刮板机,各种减速器,75KW以下电机,30KW以下水泵,各种滚筒等)保修期为2个月;大型设备(75KW以上电机,30KW以上水泵,高爆开关,变压器,移动变电站等)保修期为6个月。保修期内设备出现的问题,由机电科、安检科、使用单位、机修厂共同鉴定。因检修质量原因而损坏的,由机修厂免费修理,影响生产时间计入机修厂,并对机修厂罚款500元/台,承修班组负责人和质检员各50元/台;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
18、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承担所有修理责任,使用单位机电队长和责任人各罚款50元/台。第三十七条:机修厂必须按机电科修理计划修理设备。特殊情况下安排检修的设备必须按要求完成检修任务。对机电科安排的检修任务推诿不执行的,一次罚款100元。第三十八条:机修厂不经机电科同意,或没有办理入库手续,不得擅自发放设备,发现一次罚款50元/台。特殊情况下,需经调度室同意,但第二天必须到机电科办理手续。第三十九条:机修厂拆检的设备缺件而库房无配件的,应立即把缺件计划报机电科、矿分管领导。由机电科、承修单位共同督促供应科进货。因无计划或计划不全,造成配件没有及时进到,影响生产的,影响时间计入机修厂。第四十条:凡是
19、检修设备入井安装后,因设备检修质量问题发生事故的,机修厂应派人现场处理,事故影响时间计入机修厂,相关验收人员受联带责任。第四十一条:机修厂检修设备时,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对不合格的材料配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并到供应部门退换。第四十二条:机修厂领用材料配件时,应按设备拆检记录缺、损件数量领用,其费用计入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拆检记录以外的材料配件(磨损超限零部件除外)费用由机修厂自己承担。第四十三条: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升井设备当天应及时交往机修厂。否则一次罚款100元/台。第四十四条:机电科负责修理工作的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承修单位修理设备,严格按制度对承修单位进行考核,
20、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五条:所有检修设备,经机电科和机修厂共同验收合格、填写设备检修验收单、发放设备验收合格证后,方准出厂或入库。第六章 设备回收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机电科应随时掌握设备动态,闲置设备应及时安排回收,由使用单位送入机修厂检修,严禁井下积压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机电科有关人员必须全面认真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造成设备损坏和附件丢失的要赔偿,当时无法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13日内由机电科、机修厂、使用单位共同拆检后再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必须及时把井下不用的机电设备或机电科下发回收单的设
21、备回收到井上,并送至机修厂。对设备升井后,私自乱放不及时交回的,除按文明施工检查奖罚办法处罚外,另给予该单位50元台日的罚款。如果因没有及时回收而丢失的,对回收单位按原值的1至2倍罚款,另对单位责任人处200元/台的罚款,所有罚款从该队当月工资总额中扣除。 第四十八条:回收的设备要将其配套的部件一并收回。否则按50元/件进行处罚。有标志牌(管理牌板)的必须将标志牌一并收回,否则按50元个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设备使用单位(或矿指定的回收单位),应按机电科下发的设备回收单按期回收,超过期限按50元/台天计罚。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回收的设备推到大巷口车场后,要及时通知运输队、调度室将设备运至井
22、底车场,设备在大巷口或大巷中存放两天以上时,对运输队罚款30元台天,直至设备升井为止。第五十条:对井下更换的坏设备、附件要及时升井进行检修。发现工作面存放有坏设备、附件时罚使用单位50元件,当班损坏更换的除外。如果发现备用设备丢失时,对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处罚。第五十一条:工程施工结束后,不需要的设备应由原使用单位(维护单位) 及时拆除升井。各使用单位应在工程结束接到设备拆除通知后,在要求期限内将设备升井,交机修厂维护保养。超过书面拆除通知单要求期限仍没有升井或升井后未将设备运到指定地点的单位,除按超用设备提取租赁费外,另罚该单位队长、书记各100元/人 。 第七章 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管理办
23、法第五十二条:机电科成立电气防爆检查组,其职责是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入井防爆性能检查及井下日常防爆检查。 第五十三条:机电科要不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使用情况、完好及防爆情况进行检查,每十天检查一次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下发电气设备质量整改通知单,对失爆的按规定进行罚款,并在规定处理期限内,按时检查落实处理情况。第五十四条:所有设备入井时必须有矿电气防爆检查组签发的电气设备入井许可证。运输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认真核对设备入井证,没有入井许可证的设备,运输队有权拒绝该设备入井。发现没有有效许可证而下井的,给予当班运输队井口把钩负责人100元台的罚款。因该台设备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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