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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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为了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职工考勤有关规定1专任教师实施走班制。必须按规定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定期到学院参加教研活动、党团活动和政治学习,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其他必须参加的活动以及临时性工作。在走班期间各系(院、部)每天必须有专人值班。每学期始末一至二周,教师上班以坐班形式(具体时间由教务处通知)。2行政人员和教辅人员实施坐班制。作息时间由院办公室统一制定。3行政人员和教辅人员上班期间或教师坐班期间,必须进行劳动纪律的考勤。考勤采用考勤表记载方式,各部门的日常考勤由专人负责,每月25号将汇总后的考勤表报人事处
2、。人事部门负责全院教职工考勤的监督工作。(二)职工请假的手续与报批权限1职工因事请假,必须事先提交书面请假单,三天(含)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超过三天,五天(含)以内由各部门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人事处备案;五天以上由各部门和人事处共同签署意见后,报人事主管院长审批。各部门负责人事假,一天以内报学院办公室备案;一天(含)以上,三天以内均由主管院长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办理或取得适当证明,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事先未经批准,又无正当理由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2职工因病请假,必须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部门考勤员,每月随考勤上交人事处
3、。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电话口头请假,但必须在病假期满后二天内办理请假手续。3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请假,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由人事处审批或按国家另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4各部门和人事处要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请假登记工作,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三)各类请假假期和待遇的规定事假1请事假的条件:由于实行了寒暑假和新的工时制,职工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如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本规定第二项办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每旷工半天扣发工作量津贴500元,直至扣完。旷工三天以上,十五天以内,停发当月所有工资及各类津补贴;旷工连
4、续超过十五天或全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2事假工资待遇: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1.75,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3事假奖金发放:事假期间每天扣发本人当月工作量津贴的5,累计按实计算;超过十二个工作日的除扣发相应的工作量津贴外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病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
5、0年的,基本工资项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项全额发给。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项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项按80%计发。4当月病假每天扣发本人当月奖金的5。5病假期间国家、省规定的职务岗位津贴(岗位贴项)与基本工资项一起按病假比例发给。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7连续病假超过6天的,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一并计算。8当年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探亲假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在学院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常住在一起,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或母亲不常住在一起,可以享受探望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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