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东城区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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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东城区委托中介机构招商引企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大我区招商引企力度,拓宽引企渠道、延长工作手臂,调动各类中介机构的积极性,诚聘境内外有意愿、有渠道、有能力的中介机构作为我区招商引企合作伙伴,促进项目信息搜集和项目落地,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与东城区产业和投资促进局签订合作协议的中介机构和海外代理机构,优先选择北京市投资促进局选定的中介机构和驻区中介组织为合作伙伴。第二条 申请成为东城区招商引企合作伙伴应符合如下条件:1.在东城区办妥工商、国税、地税、统计登记;2.具备一定规模,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3.经营中无违法行为,诚实守信;4.具有从事招商工作的专业人员,
2、在招商引企方面具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工作计划。如果该机构属境外机构,则该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应为我国外商投资主要来源地,并且该国家或地区的优势产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要求。如果该机构属于北京市投资促进局选定的中介机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第三条 选择范围 1.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私募基金、投资银行、投资咨询公司、证券公司、商会、协会、驻京办事处等项目信息集中的专业性机构。2.海外招商机构:在京外商投资的主要投资来源国家或地区、熟悉项目源当地法律与相关政策、在所在国家或地区拥有一定的人脉关系、已从事较长时间的项目招商和项目信息收集工作专业性代理机构。第四条 选择原则。本着
3、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突出中介机构专业水平及以往工作实效,强调项目源、项目信息与项目落地三方面综合考量,注重产业及国别均衡分布的标准,选择合作伙伴。第五条 选择方法。合作伙伴的选择由东城区产业和投资促进局会同东城区商务委员会依照工作实际需求,每年选定5-10家中介机构作为我区年度招商引企合作伙伴,选定1-3家境外机构作为我区海外招商机构。第六条 选择程序 1.区产促局和商务委负责寻找并接洽候选中介机构,搜集如下申报材料:(1)该机构的工商、国税、地税、统计登记复印件;(2)该机构的简要介绍以及近期招商引资业绩;(3)该机构重点招商产业及项目信息来源说明。 区产促局和商务委结合候选中介机构提供
4、的材料,提交推荐报告,对所推荐中介机构的背景情况及初步协商的结果进行说明。2.区产促局汇总整理所有推荐报告及资料后,对候选中介机构进行初选,形成初选名单,报分管区长审批。3.分管区长审核批准。第七条 委托中介招商工作中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正式合作协议为准。合作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到期后聘任关系自动解除。续聘需重新签订协议。第八条 受托中介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一、受托中介机构的义务:1.参与组织我局在境内外开展的各类投资促进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2.针对特定产业领域,为我区招商引企工作提供专业信息和工作建议。3.每家受托中介机构应在协议生效起一年内,提供有效项目信息不少于10个,
5、其中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有效大项目信息不少于3个。每家海外招商机构应在协议生效起一年内,提供有效项目信息不低于30个,其中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有效大项目信息不少于5个。4.共同推动项目落户我区的相关工作。二、受托中介机构的权利:1.每家受托中介机构获得综合咨询费10万元人民币;每家海外招商机构获得5万美元等值人民币的代理服务费。特殊情况,报主管区领导批准,综合咨询费、代理服务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2.受托中介机构受区产促局委托开展项目信息收集或项目引入工作,经区产促局批准所发生的差旅费由区产促局专项经费支付。3.给予受托中介机构按照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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