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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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 国 县 招 标 投 标 中 心拍卖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在兴国县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交易标的的拍卖业务,加强招标投标业务的管理与监督,保障参与拍卖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产权转让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心进行的一切拍卖业务。在中心参与拍卖业务的出让人、竞买人及拍卖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拍卖委托工作应提高效率
2、,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如法律、法规对特殊标的的拍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中心的入围拍卖机构,面向本市及驻市拍卖机构采取公开申请、择优选定的方式确定,原则上每年选聘一次。每年对入围拍卖机构进行综合考核,实行末位淘汰,适时予以调整补充。被淘汰出围的拍卖机构,一年内不得再入围;对因违法违纪而取消入围的拍卖机构,三年内不得再入围,并建立不良记录备案公示制度。 第四条中心对受委托而进行的拍卖活动进行监督,严肃处理拍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拍卖机构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取消其入围拍卖机构资格。造成损害后果的,由拍卖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拍卖机构的选定 第五条 中心是拍卖委托工作的管
3、理部门,负责入围拍卖机构的选定和具体委托工作。 第六条 中心按发布公告、申请报名、评审打分、入围公示、签订承诺书等程序选定入围拍卖机构。(一)发布公告。中心在相关媒体发布选择拍卖机构公告,公告期为两天。(二)申请报名。拍卖机构向中心递交报名申请及下列相关资质材料,主要包括:(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拍卖机构的资质证书(含拍卖经营许可证、拍卖机构级别);(3)从业人员资质(注册拍卖师情况);(4)固定的经营场所;(5)符合行业要求的其他条件;(6)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拍卖机构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如有虚假不实,一经发现,中心将取消其报名资格。(三)评审打分。由县监察局、县招标投
4、标中心联合进行评审打分,根据得分情况确定入围名单。(四)入围公示。入围名单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予以公示,如有异议的可在两天内向中心反映。(五)签订承诺书。公示后无异议的拍卖机构确定为正式入围名单,入围拍卖机构须在接到中心通知后二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订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心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2)拍卖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拍卖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拍卖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3)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赠送财物,或以其他方式贿赂工作人员;(4)严格按照委托书的要求进行拍卖,接受中心的监督;(5)申请
5、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无误;(6)其他应当承诺的事项。对于违反上述承诺的拍卖机构,中心将取消其入围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第七条 入围拍卖机构须向中心缴纳一定金额的拍卖承诺押金(作为拍卖企业合规性操作押金)。第三章 拍卖标的委托第八条 需要委托拍卖的,由产权交易部填写委托拍卖登记表报中心审批。第九条 根据确定的交易方式,需拍卖方式进行交易的由县监察局、县招标投标中心及产权单位在入围的拍卖机构中随机抽取,如有特殊要求或标的特大的,可由县监察局、县招标投标中心及产权单位对入围拍卖机构的拍卖师就专项标的的拍卖设想进行评定,择优选定。第十条 拍卖机构选定后,由中心与拍卖机构签订拍卖委托书,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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