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 …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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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我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业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1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发201122号)、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惠市委办发20122号)
2、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居民自治、服务和活动的设施,包括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公共服务站、文体活动中心、家庭服务中心、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警务室、社会工作室、志愿者服务站等社区组织、机构使用和管理的室内场所(以下简称社区用房),以及居民使用的室外活动场所,包括小广场、小公园、文体活动场地等。第三条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类进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一)新建房地产项目的社区,包括“三旧”改造项目、新建商住(小)区或楼盘、保障房开发项目以及零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社区
3、用房面积每百户(套)2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其中不少于5平方米用于社区养老设施),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产权归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同时,按照室外活动场所面积每百户(套)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民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无偿提供的社区用房部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凡是未按要求提供社区用房的地产项目不得通过规划验收,确保社区用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二)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社区。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的社区无社区用房或社区用房不达标的,社区用房由县(区)人民政府通过调整存量资源、新建、购买、置换、调剂、改扩建
4、的办法,或采取与社区属地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物业管理公司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等方式解决。目前凡租借行政事业单位公房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继续予以优惠,免收租金。县(区)、乡镇(街道)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或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搬迁后原办公用房、闲置的公有用房等使用权调剂给社区居委会,产权关系不变。社区用房已建设在小区内,因业主群体的原因导致社区居委会无法进驻,或者社区居委会虽已进驻,但居民意见大的社区,一是由开发商收回原场地,另出资购买或置换其它不小于原社区用房面积且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场地给社区居委会;二是在确保小区安全独立的前提下对原场地以及出入口进行调整优
5、化,使社区用房满足出入口直接连通市政道路的使用要求。(三)单位型社区。从国有企事业单位剥离出来的主要服务对象仍为原企事业职工和家属的社区,其社区用房由国有企事业单位继续交给社区居委会无偿使用。如遇企业改制、分离社会职能、处置国有资产等情况,必须将所提供的社区用房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产权原则上划归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四条 配建社区用房原则(一)“四同步”原则。社区用房配建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若需分期完成,社区用房原则上应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在首期建设,且不得拆分。(二)交通便利、空间宽敞、设施完善原则。社区用房必须集中
6、配置在地上建筑一层或二层、交通便利、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面向市政道路;配置在二层的,应配套有宽度不小于3米的独立出入口,直接连接市政道路。社区用房应结构规整、层高不小于3米,采光通风合理,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应水、电、卫等设施齐全,有固定电话和宽带网线接口。社区用房不得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或夹层。第五条 各司其职,抓好规划、建设和管理环节。社区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的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扎实做好社区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一)发改部门发改部门要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公共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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