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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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朔州市志愿者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朔州市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朔州市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全市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和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
2、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鼓励、引导志愿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以便参与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权益保护、表彰激励等服务。第二章 招募与注册第四条 志愿者组织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一)志愿者组织可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信息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情况、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积极动员广大居民群众投身于社区志愿服务,为广大居民群众参与志
3、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二)志愿者组织可深入社区、农村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动员热心公益的广大市民特别是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愿者队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第五条 建立全市志愿者注册制度。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二)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第六条 县级或县级以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志愿者注册管
4、理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备的县级以下基层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经所在县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授权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也可在街道层面或社区层面成立社区志愿者组织,依托社区志愿者组织开展注册工作;尚未成立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可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注册工作。提倡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在社区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注册为社区志愿者充分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现有的注册管理系统的作用,建立对接机制,与全市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实现有效对接。第七条 志愿者注册程序如下:(一)凡符合志愿者注册条件并志愿从事志愿服务的个
5、人,可通过网络、电话或直接到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等方式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全市统一格式的注册登记表和服务项目登记表,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参加的志愿服务的类别、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申请人身份证号是注册的必要认证信息。(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后,注册机构为申请人统一编号,申请人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进行宣誓,领取“朔州市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第八条 为便于注册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全市统一使用的注册号。志愿者卡号与志愿者身份证号相匹配,在注册系统中将志愿者身份证号作为后台信息予以管理和保密,志愿者卡上不出现个人身份证号,注册号在志
6、愿服务证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每名志愿者的注册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取消注册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注册号,被注销的号码原则上也不重新使用。注册号由团市委统一确定编制规则。注册号由九位数字组成,前四位代表注册机构所在地(参照使用注册机构所在地邮政编码的前四位),后五位为志愿者注册的顺序号。注册号编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团市委授权各县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具体负责。注册号全市统一,各地在编号时应加强协调,避免注册号重复。(如:朔城区邮编前四位为,在朔城区注册的志愿者注册号前四位统一为0360,后五位顺序号由团市委、朔城区团委按志
7、愿者注册顺序统一编写)第九条 志愿者卡集身份标识、注册登录、激励表彰等功能于一体,是志愿者的身份卡、信息卡、计时卡、荣誉卡。(一)身份凭证。志愿者卡是志愿者身份的标识,志愿者可凭志愿者卡参加志愿服务、培训、公益实践等活动。(二) 服务计时。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由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对志愿者服务时间进行计时,经相关志愿者组织认定后记录进志愿者卡;社区志愿服务等经常性志愿服务,由社区居委会或服务对象及志愿服务组织者对服务时间提供证明,经相关志愿者组织认定后记录进志愿者卡。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三) 荣誉激励。志愿者卡号具有唯一性,可由志愿者永久保留,具
8、有特殊的纪念意义,也是对持卡志愿者的一种激励。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七)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八)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九)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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