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管理奖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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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节 目 的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提高工程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零”事故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第二节 制定依据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以及XXXXXXX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三节 适应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
2、用于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管理、运输等的所有单位、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设工程安全有关的单位)。第四节 奖惩原则规定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是各级岗位工作核心,必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奖罚分明、奖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遵章守纪并在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给予考核、处罚;对造成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做到“以责论处”。 第五条 奖惩必须实行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
3、罚、考核应与安全施工违反安全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承建(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施工人员对公司安全奖惩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考核、奖励有异议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以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与本办法,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申请诉讼。 第七条 承建(施工)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八条 公司安质部负责本办法考核、上报相关文件;组织各施工单位安监负责人和安全监理进行安全施工联合执法。 第九条 公司安质部
4、定期向安全生产委员报告安全施工奖惩情况。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公司安质部签订安全协议书,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施工保证金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第二章 安全管理奖惩程序及规定第十一条 在公司工程区域安全施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安监部门向公司安质部提出书面的奖励申请,经审核、评定,报请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第十二条 由公司安质部依据本奖惩管理办法,负责对监理单位及各施工单位安全处罚、考核工作。重大的处罚、考核报请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安质部依据安委会授权及有关合同、安全协议规定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本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及考核办
5、法(附件7)负责对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管理、运输等所有单位、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设工程安全有关的单位)的安全管理、施工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第十四条 依据本奖惩标准,一万元及以下的罚款,由公司安质部负责人确认、签发;一万元以上的罚款,由安委会主任确认、签发。第十五条 被奖励或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奖励或处罚有异议时,在接到奖励或处罚之日起三日内,由被奖励或被处罚的承建(施工)单位安全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安质部提交,公司安质部接到后,必须在三日内书面答复;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公司安质部答复的处理意见仍然有异议,可以由被奖励或处罚单位安全第一
6、责任人书面向公司安委会提出,由安委会裁决,但罚款必须按时缴纳。 第十六条 有关安全施工的罚款必须在接到之日起三日内缴纳,过期或拒绝缴纳的,加重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考核罚金,交到公司安质部,安质部出具罚金票据。第三章 安全管理奖励方式、标准第一节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第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部室(公司)、承建(施工)单位,可由公司安委会授予“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表彰、奖励: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
7、行),以及公司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明确,措施严密,落实得力,全年实现年度安全工程目标。 二、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单位人员无严重违章行为。 三、每月坚持定期召开安全专题分析会,并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领导亲自布置、检查,有计划、有重点、有检查、有实效、有记录、有措施、有整改项目。 四、安全施工、管理有科学手段和工作方法,安全成绩突出。没有事故、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第二节 年度安全施工先进班组第十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承建(施工)班组,可由公司安委会授予“年度安全生产先进班组”称号,通报表扬、奖励: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施工组织、施
8、工过程中安全职责具体、明确,落实到位。 二、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全年实现无“异常和未遂”,所施工设施缺陷率为零。 三、安全活动开展正常,台帐记录规范,活动有实效;每天坚持开好“两会”(班前会、班后会),有搞好安全施工、管理的先进思想和工作方法,安全教育工作有实效。 四、无违章施工,严格按岗位责任制,区域、作业点责任制进行安全检查,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危及安全生产等异常情况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分析、及时制订落实防范措施和事故预想,并起到实际效果。第三节 年度优秀安全员第二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承建(施工)单位安监人员及公司安质部安监人员和监理单位安监人员,可由公司安委会授予“
9、年度优秀安全员”荣誉称号,并通报表扬、奖励: 一、其本单位实现全年安全施工目标。 二、对施工安全工作有高度责任心,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制度,敢抓敢管,忠于职守,做好监督、监察工作,当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参谋,使其所在单位安全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三、认真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制订的措施得力并监督整改,避免了事故、障碍,特别是频发性事故、人身重伤事件的发生。 四、认真积累安全工作经验和吸取事故教训,指导安全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受到上级领导表扬。 五、抓好安全活动及安全教育工作,使职工安全意识有很大提高。职业健康工作做到了实处。第四节 其它奖励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
10、业危害中,以及防止交通事故、机械事故、火灾事故等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奖励一千至五千元。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及时处理得当,避免事故发生或防止事故扩大者,应视其情节给予一千至五千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采取了安全技术措施解决重大安全问题,一次性奖励一千至二千元,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四条 避免或防止一般考核事故、人身重伤事故或有效地解除事故根源,成绩显著者一次性奖励一千至五千元,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五条 避免或防止一类障碍(恶性障碍),设施损坏或人身轻伤者,视其情节一次性奖励五百至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 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安全建议,奖励二百至二千元
11、。 第二十七条 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奖励二百至二千元。 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试运等工作中,避免或防止严重的突发性故障者,视其情节奖励五百至一千元。 第二十九条 凡在本季度或本年度内未被罚款的承建(施工)单位,可获一至二万元奖励。第四章 工程各项安全工作考核第一节 目 的第三十条 为了规范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管理、运输等的所有单位、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设工程安全有关的单位)的安全行为,保证公司工程依法进行安全施工建设,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12、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条例和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吉林公司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考核。 第二节 安全施工管理的考核类别 第三十一条 警告、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罚款。 第三十三条 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责令停工整顿。 第三十五条 责令退出施工现场。第三节 考核权限 第三十六条 警告,罚款,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由公司安质部决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责令停工整顿,责令退出施工现场,由公司安委会决定,公司工程、安质等部门联合执行。第四节 事故、障碍、人身伤害等事件的考核第三十八条 事故、障碍、火灾、人身伤害等依据原国家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公司电
13、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定义),并按照下列标准考核责任单位。 第三十九条 施工期间发生特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二十万元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十万元/人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发生重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十万元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一般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五万元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小型施工队伍扣除全部安全施工保证金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并立即清退出施工现场。 第四十二条 试运、调试中,发生误操作事故,对其单位罚款一万元/次;发生恶
14、性误操作事故(如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接地线,带接地线合断路器等),对其单位罚款三万元/次。 第四十三条 发生轻伤事故,对其责任单位罚款一万元/人次;发生重伤事故,罚款二万元/人次。重复发生累计加倍处罚。 第四十四条 施工、调试原因造成的障碍,罚款五千元/次。 第四十五条 严重未遂事故,罚款一万元/次。 第四十六条 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事件加倍处罚。 第四十七条 发生一类障碍以上的事故,对责任部室、承建(施工)单位领导、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同时,均给予安全通报批评。第五节 安全管理制度考核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计划部、工程部、物资部等部门,在拟选生产设备、工器具、特种设备等生产厂家参与竞标时,应提
15、前经安质部专业、主管人员对其生产设备(工器具)厂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入网证,产品安全(技术)合格证等有效的安全证件进行审查与评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相关厂家方可入围、参与竞标或签订采购合同。严禁不经公司安质部审查与评价,未经安质部同意、主管领导批准,有关部门、人员就擅自同意厂家入围参与竞标,签订订货、采购合同。对违反了该规定的责任部门、工作人员分别罚款五千元、三千元,通报批评,并请示主管领导,建议调离其岗位、终止相关合同。承建(施工)单位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规定的安全资质和公司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五节的要求,对施工单位招标工作,应提前经安质部严格审查,不符合安全
16、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不得参与竞标。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与其签订施工合同。严禁不经公司安质部审查、同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同意施工单位参与竞标、签定施工合同、进入公司工程施工区域。对违反了该规定的责任部门、工作人员分别罚款五千元、三千元,对承建(施工)单位罚款八千元,通报批评,并请示主管领导,调离责任人员岗位,建议终止相关合同,清退承建(施工)单位。对设备(工器具)制造厂家或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资质,以及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入网证,产品安全(技术)合格证等有效的安全证件,安质部及相关人员违规同意、批准相关厂家或承建(施工)单位入围、参与竞标工作和签订采购合同,将对其行为人罚款四千元,并通报批评,请示
17、主管领导调离其岗位。 第四十九条 凡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管理、建设、运输等的所有参建单位,有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即进行工作的,每出现一项不符合罚款二千元,并限期整改、整顿。逾期未整改、整顿或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报请安委会给予停工、清退处罚。 第五十条 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管理、建设、运输等所有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卫生和健康及环境管理体系与制度,以及未制定事故、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安全责任细则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每项罚款二千元,并限期建立健全,逾期未整改或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给予停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在公司工程区域
18、内,从事管理、建设、运输等所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不负责任,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五千元,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上报其主管(上级)单位,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管理、建设、运输等所有单位,没有按规定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监人员,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二千元,通报批评,并上报其主管(上级)单位,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 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管理、建设、运输等所有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施工、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施工、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或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不合
19、格的,不得上岗工作,否则,对其单位罚款二千元(单项),并上报其主管(上级)部门,建议调离岗位。 对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承建(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由公司安质部监督或承建(施工)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单独组织本单位参建人员按安全生产知识及相关规程制度和公司安全管理和奖惩办法等规定进行考试,并均合格。未按要求进行的,对承建(施工)单位罚款三千至八千元,并不准进入施工现场,限期按规定重新组织学习考试。 第五十四条 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管理、建设、运输等所有单位,将建设项目、场所、设备擅自发包或转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单位罚款每项一万元,并终止施工,上报其主管
20、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给予停工、终止公司工程承建(施工)合同、清退施工现场等处罚。 第五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场地、空间具有多个承建、施工单位或交叉作业的,建设、承建、施工等单位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及职责,对其单位罚款每项一万元,并终止施工,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给予停工、清退施工现场等处罚。 第五十六条 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管理、建设、运输(危险品)等工作,没有遵守相关行业、制造厂家技术规范(规程)、设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施工工作,对其承建(施工)单位每项罚款三千至五千元,并终止施工,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给予停工、清退施工现场等处罚,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21、第五十七条 安全管理机构、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考核 一、公司安委会成员没有履行安全职责(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对其有关成员罚款二千至三千元,通报批评并上报其主管部门。 二、公司安质部、工程部和监理单位专业人员、安全监督网络人员,没有履行安全职责(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对其有关人员罚款二千元,通报批评,并要求对其行政考核。 三、对发生的不安全事件未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未进行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且有防范措施但未落实的,对公司有关部门或承建(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罚款五千元;相关的专业技术、安监人员,单位(部门)主管人员,罚款二千元。 四、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案技术
22、及安全施工措施审查不细,导致负有监理责任事故,罚款二百至五千元。五、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限期整改或停止整顿,罚款五百至一千元。 六、公司工程部专业人员对设备、控制保护系统等技术问题论证不足或选型出现问题等,引起在试运或运行期间出现事故、障碍、异常等不安全问题,对专业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罚款二千至六千元。 七、工程部(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按时提交在试运行或运行期间所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等书面的技术分析报告,或所提交技术分析报告不真实、弄虚作假等,对其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罚款二千至三千元。 第五十八条 施工现场安全没有目标管理与控制,各项工程作业危险点没有进行全面预测、控制,危险点分析、布控
23、没有以书面形式落实到班组及施工人员,对承建(施工)单位罚款五百元,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给予停工、清退施工现场等。 第五十九条 大型、复杂或危险程度较高的作业,没有经过批准的书面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对承建(施工)单位罚款一千元;没有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关于安全技术措施有关条款规定执行,对承建(施工)单位每项罚款五百元,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给予停工、清退施工现场等。 第六十条 对特殊、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没有按规定填写特殊的安全施工作业票,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擅自扩大施工范围、变更安全措施或移动防护设施等,对负责人罚款五百元/项。 第六十一条 没有定期进行专项安全大检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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