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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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国家海洋局关于在无居民海岛周边海域开展围填海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海洋局关于简易项目使用无居民海岛审批的意见等法律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三条 省政府审批权限内,非经营性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活动审批(含部分用岛,下同)适用本办法。有两个以上使用意向的无居民海岛除外。第四条 对于地方政府已批准其保护和利用规划的无居民海岛,单位和个人可
2、向当地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用岛申请。符合国家海洋局关于简易项目使用无居民海岛审批的意见要求的简易用岛项目,在未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时,也可提出用岛申请。第五条 县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的受理。县级未设立海洋主管部门的,由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申请使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五份):(一)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二)无居民海岛使用坐标图;(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四)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五)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六)受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项目涉及海岛周边海域填海造
3、地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填海部分的活动性质,界定为用海活动的应单独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项目涉及海岛周边海域其它用海活动(构筑物、围海、开放式),用海相关内容应列入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并在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中予以专题论证。第八条 受理机关受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海岛是否属受理范围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受理机关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下列审查和实地核实:(一) 申请使用的无居民海岛位置、面积是否准确。(二) 项目用岛是否符合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和市级海岛专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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