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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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鲁财教2007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实现省委、省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和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经省政府同意,自2007年起,设立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经中试能够实现产业化或能够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并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第
2、三条成果转化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省级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在省科教领导小组指导下实施。第六条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二)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三)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成果转化项目评审、论证工作;(四)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年度支持项目
3、及经费安排建议;(五)跟踪管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第七条省财政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预算及经费安排意见;(二)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三)会同省科技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四)监督、检查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情况。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八条成果转化资金的安排,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战略部署和山东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实施,重点推动十五个高新技术产业群的培育和发展。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在核心技术上拥有发明专利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和获
4、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资助的科技项目的产业化;(二)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三)相关产品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四)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经济欠发达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第四章 支持对象第九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支持对象为在山东境内设立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山东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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