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人员管理办法.doc
《安徽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人员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人员管理办法.doc(1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安徽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人员管理办法 我要打印 IE收藏 放入公文包 文章来源:中国商品混凝土网 添加人:wwj 添加时间:2009-12-29 16:05:01 建管2003313号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我厅印发的原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建管字1995475号)已试行八年,对搞好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建设工程检测市场管理的需要,在总结八年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定了新的安徽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建
2、设厅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的工作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检测试验人员(简称检测试验员)的行为,实现对检测试验人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范围内从业的检测试验人员的资格登记、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检测试验员是指在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活动中,从事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室内环境、桩基、结构等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试验或审核、签发检测试验报告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检测试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与岗位证书相适应的检测试验工作。任何单
3、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检测试验员公正履行职责。 第五条安徽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员管理工作。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承办全省检测试验员培训、考核、资格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测试验员的条件 第六条检测试验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检测试验员职业道德; 二、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且专业对口,工作满一年;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满两年; 三、申请岗位资格前两年内经过相关检测试验业务培训,并且考核合格。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测试验员: 一、合同聘用期少于二年的临时聘用人员; 二、因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或结论,被吊销岗位证书未满五年的人员。 第三章培
4、训与发证 第八条承担检测试验员培训的单位应有相应的师资力量、使用规定的培训教材,有供实习操作的场所。 第九条培训单位应对检测试验员进行理论考试和实习操作考核,并对培训成绩进行记录。 第十条检测试验员的岗位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种。 一、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可获取初级岗位资格; 二、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资格,从事检测试验工作3年以上,并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可获取中级岗位资格; 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资格,从事检测试验工作5年以上,并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可获取高级岗位资格。 第十一条检测试验员从业范围分普通类和特种类。 一、普通类分普通一类:砂、石、水泥、钢材、砼、砂浆试块等常规材料试验;普通二类:砼、砂浆回弹
5、、贯入检测。 二、特种类分特种一类:室内环境检测;特种二类:桩基检测,分为静载、低应变、高应变、声波透射法等;特种三类:其他(要具体标明)。 第十二条检测试验员实行岗位资格登记制度。申请检测试验员岗位资格者应填写岗位资格申请表,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审合格,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核登记、颁发省建设厅岗位资格证书。检测试验员岗位资格证书是从业的岗位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岗位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复查,三年一次,期满前三个月由资格申请人提交续期登记申请,并附岗位资格证书。末提交相关材料或不符合登记条件者不予续期登记。 第十四条检测试验员申请上一个级别的岗位资格,应
6、参加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且符合相应等级条件者,可予以升级。 第十五条检测试验员增加检测从业范围,应申请岗位资格扩项登记。检测试验员调换单位,应办理岗位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岗位资格登记(含升级、扩项、变更)申请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每季度受理一次。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检测试验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在岗位资格证书登记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活动; 二、独立行使检测、签字权力,出据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三、有权拒绝执行各种违反检测规章的意见和命令,对弄虚作假行为进行抵制; 四、取得中级岗位资格证书的检测试验员,具有本岗位资格范围内普通类检测试验报告的审核权; 五、取得高级岗位资格
7、证书的检测试验员,具有本岗位资格范围内检测试验报告的审核权; 六、取得审核权的检测试验员,根据单位的规定,可获得检测试验报告的签发权。 第十八条检测试验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检测试验项目所依据检验标准的有效性和原始数据负责,对其所审核项目工作质量和报告结论负责; 二、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熟练掌握所承检测试验项目的检验方法、规程,恪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 四、对提供的检测试验成果质量负责,对检测试验仪器设备负有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仪器设备正常安全运行的责任; 五、在检测试验中发现有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向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六、保护委托方的合
8、法权益及专利权,不得将委托方提供的专有资料翻印传播或用于技术性开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检测试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记载不良记录,或申请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吊销其岗位资格: 、以个人名义对外出具检测试验报告: 二、在非其岗位资格登记单位从事经营性检测试验活动; 三、超越岗位资格登记范围进行检测试验工作; 四、伪造检测试验数据或结论; 五、违反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检测试验数据或结论严重错误或者给被检单位造成严重损失。 第二十条检测试验员离岗达半年者记不在岗一次,复查期内被记不在岗两次者,注销其岗位资
9、格。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建立检测试验人员技术档案,定期报告岗位变动情况,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被注销岗位资格者,一年后可重新申请岗位资格。被吊销岗位资格者,五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岗位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我厅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建管字1995)475号)停止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
10、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金山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
11、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第六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
12、责任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服务合同。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
13、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
14、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
15、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6、。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备案号等内容。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获得其接收认可,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
17、定,影响工程使用或者导致安全隐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并赔偿损失。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规
18、定以及合同约定;(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真实、准确;(四)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符合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配套齐全。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需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设计费用;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徽省 建设 工程 检测 试验 人员 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7793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