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绿色建材标识评价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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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绿色建材标识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评价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57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川建勘设科发201458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绿色建材标识评价机构的申请、认定、监督和管理。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 申请绿色建材标识评价机构的科研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所申请评价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三)
2、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申请四项(含四项)以下绿色建材标识评价的机构,应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人员3人以上、中级职称人员6人以上、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10人以上。申请四项以上绿色建材标识评价的机构,应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5人以上、中级职称12人以上、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20人以上。(五)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六)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第三章申请和认定第四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绿色建材标识评价机构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二)评价机构申请报告;(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四)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建设工程质量检
3、测资质原件、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职称证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第五条 申请和认定程序(一)申请单位向四川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提交绿色建材标识评价机构申请表及相关书面材料;(二)四川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到申请单位现场核查,形成评审意见; (三)通过评审的评价机构,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后列入评价机构,并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发布。评价机构认定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可重新申请。第四章评价机构行为管理第六条 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材标识评价管理办法、四川省绿色建材评
4、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标识评价技术要求,在获准的评价资格范围内开展工作。第七条 评价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保证样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不得与建筑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第八条 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实验室测评能力、模拟计算能力。 第九条 评价机构应当建立绿色建材标识技术档案,保证档案的完整、真实和有效性。第十条 评价机构的仪器设备、检测能力、相关计算方法和相关专业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 四川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依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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