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松江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9.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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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快松江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初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松江旅游业发展,加强和规范松江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加快松江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沪松府201153号等规定,依照关于加快松江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沪松府办2011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区旅游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采取项目补贴、专项奖励等方式对辖区内外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进行扶持和奖励。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集中受理、小组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第三条 由区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发改委、区经委
2、、区商旅委、区农委、区人保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文广局、区体育局、区监察局、区工商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共同组成松江区旅游业扶持奖励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作为我区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评审机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按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区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商旅委。第二章 扶持奖励的对象和范围第四条 主要扶持奖励对象1、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的、有良好财税信用、对松江旅游业发展和地方就业、税收等作出贡献的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旅行社及旅游商品、旅游项目开发等各类旅游企业;2、组织招
3、徕区外游客来松开展旅游、会务等活动的非在松旅游企业。旅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扶持奖励范围:1、申请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的,或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2、申请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满3年的;3、申请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的,或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还未妥善解决的;4、申请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扶持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5、申报单位有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第三章 扶持奖励类别及标准第五条 项目开发扶持1、对获得市级以上引导资金扶持的旅游项目,依据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2、对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旅游项目给予贴息扶持,额度为企业实际已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30%,贴息的范围是企业提出申请之日的上年度内获得的银行贷款利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3、对举办市级以上旅游节庆活动的旅游企业,根据节庆活动举办规模和效益,按照市级、国家级旅游节庆活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50万元。对连续3年以上组织举办乡村旅游、工业旅游、文化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节庆活动的旅游企业,每3年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4、对积极开发本区特
5、色旅游线路(产品)并对外销售,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旅行社、旅游景区(点),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第六条 品牌创建奖1、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旅游景区(点)新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100万元。现已评定的国家3A级景区通过改造、扩建、提升后晋升为4A的,按照上述A级景区奖励标准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4A级晋升5A级的不包括在内。2、依据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和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旅游景区(点)新评定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依据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要求和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
6、质量实施细则(试行)标准,新评定为上海市工业旅游景点服务质量达标单位、优秀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3、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旅游饭店新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白金五星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现已评定的三星级以上饭店通过改造、提升后晋级的,按照上述星级饭店奖励标准差额给予奖励,三星级晋升四星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四星级晋升五星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五星级晋升白金五星级的不包括在内。4、依据绿色旅游饭店标准,旅游饭店新评定为国家银叶级绿色饭店、金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50万元
7、。现已评定的银叶级绿色饭店通过改造、提升晋升为金叶级绿色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依据上海市旅馆优质(规范)服务达标综合评分标准,社会旅馆新评定为上海市社会旅馆规范服务达标单位、优质服务达标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现已评定的规范服务达标社会旅馆晋升为优质服务达标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6、依据上海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和评分细则(试行)标准,新评定为上海市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现已评定的星级以上农家乐通过改造、提升后晋级的,按照上述农家乐奖励标准差额给予奖励,一星级晋升二星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二
8、星级晋升三星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7、依据上海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评定标准,旅行社新评定为上海市3A、4A、5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10万元、20万元。现已评定的3A级以上旅行社通过改造、提升晋级的,按照上述A级旅行社奖励标准差额给予奖励,3A级晋升4A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7万元,4A级晋升5A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七条 年度贡献奖1、按旅游企业不同类型,围绕企业营业收入、税收、接待人次、吸纳本地劳动力、行业荣誉等指标进行年终评选(具体评选标准由区商旅委制定)。对获得优秀单位称号的旅游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评为优秀单位称号的星级饭店、大型旅馆、旅游景点区(点
9、)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评为优秀单位称号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旅行社组织招徕、接待松江区外旅游团队来松旅游,游览1个以上旅游景区(点),或在松江境内星级饭店或大型社会旅馆(以客房数50间以上为标准)住宿1夜以上,且全年招徕、接待国内游客总数达到500人次以上(学生春秋游团队除外)或入境游客达到200人次以上的(同一团队在本区多家景区游览及旅游饭店住宿的人次不重复计算),给予奖励。同一团队在我区游览任一门票价格在100元(含)以上的景区(点),每人次奖励6元;游览任一门票价格在50(含)至100元的景区(点),每人次奖励4元;游览任一门票价格在50元以下的景区(点),每人次奖励2元;
10、(同一团队在多家景区游览不重复计算人次,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同一团队在我区三星级(含)以下旅游饭店或大型社会旅馆住宿一夜以上的,每人天奖励8元;在四星级以上(含)旅游饭店住宿一夜以上的,每人天奖励16元;此项奖励按住宿天数累计计算。各旅行社在申请本项奖励时,要认真填写旅行社“引客入松”统计汇总表,并附上经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或大型社会旅馆盖章的“引客入松”游客统计凭证、景区团体门票购买发票、星级饭店或大型社会旅馆住宿发票及旅行社组接团任务书等材料,上述材料须保持一致。3、旅行社、会展公司、旅游饭店、协会等招徕会议会展活动的,按活动规模、级别、行业排名等情况,给予奖励。对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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