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化安全奖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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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奖惩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及时整治各类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而制定。第三条 本办法采取“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为主,奖惩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安全奖励第四章 能积极举报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和事故,及时向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能按规定要求保护事故现场,积极参加事故抢险,对挽救事故损失有突出表现的。第六条 能积极
2、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如实反应事故发生的真相,对事故调查有突出贡献的。第七条 敢于同“三违”行为作斗争,避免了事故发生,并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第八条 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保护了公司财产,经公司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第九条 其他应给予奖励的行为。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第十条 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分厂经公司安全检查不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该部门处以100-400元/项次的处罚。第十一条 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分厂负责人未落实本部门各专业管理人员或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负责人处以50-200元的处罚。第十二条 公司各级人员不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公司安全生产
3、工作被动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200元的处罚。第十三条 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分厂及各级人员由于不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事故考核进行处罚,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国家司法部门处理。第十四条 公司各级人员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时,遭到相关人员谩骂、抠打等人身攻击行为的,给予肇事者行政警告以上的处分,处以200-500元的处罚,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国家司法部门处理。第四章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第十五条 公司专业安全管理部门未按要求针对公司专业管理部门、分厂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200-300元/个的处罚。第十六条 公司专业安全管理部门
4、未按要求定期对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分厂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十七条 公司考核组成员不按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200-400元/次的处罚。第十八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分厂及车间针对本层次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组织相关人员签订的,对相关责任责任人员处以100-200元/个进行处罚。第十九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分厂未按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考核结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人次的处罚。第二十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分厂考核组成员不按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
5、100-200元/人次的处罚。第五章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第二十一条 公司新进员工招录部门未按要求通知安全管理部门,造成新进员工未按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人次的处罚。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级安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及人员不按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形成安全教训教案、考试试卷、成绩入册,并最终录入安全作业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人次的处罚。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未按要求对复工、换岗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形成安全教训教案、考试试卷、成绩入册,并最终录入安全作业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人次的处罚。第二十四条
6、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未按要求组织本部门、单位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未按要求对安全考试不合格人员进行培训、考试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50-100元/人次的处罚。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对考试不合格人员安排上岗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200元/人次的处罚,如果由此导致事故发生,依照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未按上级部门的要求组织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等人员进行政府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工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200元/人次的处罚。第二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安排无特种作业证人员进行
7、特种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人次的处罚,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未对本部门、单位联系的外来人员进行陪同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400元/次的处罚,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考核第三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安全检查工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未按要求制定相关安全检查之安全检查表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50-100元/个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未对所负责的安全检查工作形成检查记录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
8、0-200元/次的处罚。第三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未对所负责的安全检查中各类安全隐患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并督促限期整改、落实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项的处罚。第三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未对所检查出的暂时无法整改的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措施,并限期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项的处罚。第三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不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相互推诿,导致各类事故隐患无法或不能及时整改、落实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次的处罚,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车间、班组不按车间、班组安全管理综合台帐要求开展相关安全检查工作
9、的,依照车间、班组安全管理综合台帐考核办法进行处理,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七章 安全检维修管理考核第三十七条 公司计划性检修前,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次的处罚。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种计划外检修前,未按要求落实安全负责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的处罚。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种检维修之前,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未按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落实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四十条 在防爆危险区域进行检维修作业,未使用防爆工具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进行处罚。第四十一条 检维修责任部门、单位在
10、作业中材料、工具、设备等摆放不符合要求,堵塞交通、消防通道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次的处罚。第四十二条 检维修负责人对检维修人员交底不清,导致检维修出现错误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四十三条 检维修前,未采取相应的停车、泄压、排放、降温等安全处理措施而盲目安排作业或擅自进行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次的处罚,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 在检维修过程中,生产厂未按要求安排本厂相应人员进行监护、协调管理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四十五条 检维修监护人员不履行好职责或撤离职守的,对相关责
11、任人员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四十六条 检修作业人员及协作人员在进行动火、动土、设备内、高处、起重、电气、焊接等作业时,不按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400元/次的处罚,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四十七条 检修完毕后,检修人员未按要求检查自己的工作有无遗漏,未及时清理检修现场、将火种、油渍垃圾、边角废料等全部清除干净,在现场遗材料、器具和废物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四十八条 检修结束后,检维修单位撤离现场前,未做到“三清”的(清查设备内有无遗忘的工具和零件;清扫管路通道,查看有无应拆除的盲板等;清除设备、屋
12、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四十九条 检修竣工结束后,生产单位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对所检修的设备、设施进行仔细检查验证,盲目投入运行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五十条 生产厂对工艺进行变更后,未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次的处罚,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八章 安全作业管理考核第一节 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考核第五十一条 未按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或未经分析合格而进行容器内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次的处罚。第五十二条 进入设备
13、作业未按要求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五十三条 作业人员在无监护人或注明作业时间以外进行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五十四条 车间相关人员未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向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交底的,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五十五条 车间、分厂、公司相关人员对作业安全措施把关不严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五十六条 监护人不履行好自己的安全职责,撤离职守的,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五十七条 进入设备内作业人员在无许可证、作业内容不符、无监护人、劳动防护
14、用品不全等情况下,而盲目进行作业的,对作业人员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五十八条 作业前,相关责任人未按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五十九条 进行设备内作业,同时进行动火、起重吊装、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未依照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办理相应的许可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六十条 进设备内的照明电压未采用安全电压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六十一条 进设备内的电器设备未采用漏电保护器和隔离变压器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六
15、十二条 未经许可采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六十三条 作业完成后,未对设备内工具、材料、设备等进行清理而交付生产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六十四条 作业完成后,生产厂不对设备内工具、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而投入生产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六十五条 作业过程中,外部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正常作业时,监护人员不及时告知设备内作业人员的,对监护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监护人按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二节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考核第六十六条 未按制度要求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而进行作业
16、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次的处罚。第六十七条 动火所在单位未按要求落实动火监护人的,对相关责任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六十八条 未按动火作业许可证要求落实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六十九条 动火监护人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撤离职守的,对动火监护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七十条 动火作业人不听动火监护人的劝阻,盲目蛮干的,对动火作业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七十一条 各车间领导不按要求会签动火作业许可证导致动火作业被动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七十二条 未
17、按要求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而擅自接电源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七十三条 未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许可,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擅自进入正在生产运行的工艺装置和罐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次的处罚。第七十四条 动火作业不按动火作业许可证所规定的时间、区域(点)进行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七十五条 在容器内或高处动火作业时,不按要求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或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三节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考核第七十六条 未按要求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而从事高处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18、200-500元/次的处罚。第七十七条 施工作业负责人不按要求落实安全措施而安排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七十八条 施工作业负责人安排不适于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七十九条 不按高处作业证所规定的时间、点进行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八十条 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八十一条 高处作业人员安全带未做到“高挂低用”或用其他物件代替安全带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八十二条 现场环境条件达不到
19、安全作业条件而盲目安排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八十三条 高处作业时,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不放入工具袋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八十四条 未经许可进行上下高处作业或经许可后未按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八十五条 所使用的登高梯子达不到安全要求,使用中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八十六条 高处作业人员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八十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坐在平台边缘、
20、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八十八条 楼板上的孔洞未按要求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八十九条 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未按要求设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九十条 高处作业人员乘非载人电梯、罐笼上下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四节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考核第九十一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罐区以及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接临时电源,未按要求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次的处罚。第九十二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超
21、过许可期限,作业负责人未按要求办理申请延期许可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第九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九十三条 作业负责人不按制度要求落实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处罚。第九十四条 用电结束后,作业负责人不按要求通知电工及时拆除或电工拒绝拆除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九十五条 无电工证而擅自接临时电源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次的处罚。第九十六条 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400元/次的处罚。第九十七条 电气主管部门未按要求对用电线路、电气元件、用电负荷等条件进行确认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
22、0元/次的处罚。第九十八条 用电单位不按审批负荷进行作业,擅自增加临时用电负荷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九十九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未按要求向电气主管部门申请拆除而擅自拆除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五节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考核第一百条 动土作业前,未按要求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而擅自动土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零一条 动土区域地下隐蔽工程主管部门未按要求进行审批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零二条 动土作业过程中未按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300元/次的处罚。第
23、一百零三条 在装置、罐区内施工作业未按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零四条 作业单位未按要求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人次的处罚。第一百零五条 对地下隐蔽工程防护不到位或由于野蛮作业造成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考核进行处理。第一百零六条 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要求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零七条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事先未预想到的情况而不及时报告,而继续施工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次的处罚。第一百零八条 在动土作业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警告牌、警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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