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委派会计主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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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委派会计主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内部管理,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商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实行“会计主管派驻制”,支行会计主管由总行会计部任免,向会计部负责,费用由会计部支付。 第三条 委派会计主管的主要任务是代表总行管理受派行财务会计业务,监督受派行严格执行各项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及会计操作规程,正确组织会计核算,防范操作风险。按照分级授权规定,属于支行所有资金汇划、支出等都必须由支行行长提出,会计主管审核手续合规后才能执行。 第二章 委
2、派会计主管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委派会计主管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 (一)本人及家属在农村商业银行没有贷款; (二)有能力、有意愿购买农村商业银行(或几个县市联社)面值为3万元的股份或以等额存款上存农村商业银行;(三)无劣迹; (四)从事银行会计工作满三年,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银行会计工作满二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五)符合农村商业银行员工亲属工作回避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五条 委派会计主管业务素质要求: (一)基本技能:熟练掌握各项柜面业务操作流程和计算机操作技术; (二)业务能力:熟悉与柜面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三)理论水平:掌握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基本理论知识。
3、第六条 委派会计主管聘任时须签定聘期目标责任书,明确委派会计主管的岗位职责、聘期目标、权利义务、聘任终止条件、考核与奖惩等内容。第七条 委派会计主管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受派行负责人和总行会计结算部监交下移交给总行会计结算部指定的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3 第八条 委派会计主管任职期内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案件,或年度考核排名末位,以及排序显著下降的,应予解聘委派会计主管职务。第三章 委派会计主管的责、权、利 第九条 委派会计主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各项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4、(二)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 (三)严格岗位分工,规范柜面操作,防范操作风险; (四)配合受派行合法依章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定期提供会计管理信息; (五)组织落实受派行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按照柜面操作风险提示等相关规定,严格防范操作风险,使受派行建立全面、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六)落实总行制定的各项柜面服务规范化标准,提高所在支行会计操作的合规性及服务质量; (七)根据有关会计检查制度的要求,按时组织受派行日常检查工作,督促落实整改总行检查及外部审计等发现的问题,并将整改结果反馈有关部门; 4 (八)做好受派行财会人员岗位变动时重要物品、单证的监交工作; (九
5、)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调阅、移交和清理工作; (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受派行财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工作; (十一)定期向总行会计结算部汇报财会工作,遇到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十二)总行会计结算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委派会计主管主要行使以下权利: (一)有权制止或纠正受派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农村商业银行规章制度的决策和行为,以及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若受派行行长执意违规办理,委派会计主管应及时向会计结算部报告; (二)参与受派行与财务会计业务有关的会议,对受派行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从财务会计角度提出意见; (三)有权根据受派行财会人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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