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制度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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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解读发布日期:2010-01-13总行最近制定下发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为便于各级行信贷人员理解,现就办法制定的背景及相关内容介绍如下:一、关于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指导思想贷款资金支付是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环节,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构成了贷后管理的基础,是信贷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为了规范贷款资金支付,加强支付管理,总行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部分省级分行也制定了实施细则。但是,从近几年我行发生的案件以及2009年三季度开展的以信贷资金支付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结果发现,贷款资金支付仍然是管理相对薄弱、风险相对集中的环节
2、,相关管理须进一步加强。近期,银监会已将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流向作为监管的重点,陆续出台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银监会文件”),创新了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提出了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概念。在新的经济形势和监管环境下,为贯彻执行监管政策,确保我行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信贷操作风险,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总行制定了办法。办法制定的指导思想:一是体现监管意图。“银监会文件”中明确提出了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新概念,我们起草办法时,严格按照银监会的规定对贷款资金支付方式进行分类,以支付流程为主线,分别对管理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加强
3、了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流向的监管。二是规范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依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总行此前相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贷款资金支付的操作进行了统一和规范,便于各级行进行操作与管理。三是兼顾支付效率。为提高支付效率,办法提倡将贷款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开户行,方便操作,提高服务质量。如果各省级分行认为有必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调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二、关于存款账户开立的问题办法依据银监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在沿袭总行此前账户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申请项目贷款的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项目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和项目收入存款账户”的内容。项目收入存款账户要在签订项目贷款借款合同前完成开户手续,并
4、在相应借款合同中进行明确。所有项目收入都要进入项目收入存款账户,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对项目收入账户要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异常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项目收入及时、足额归还贷款。要正确理解固定资产贷款与项目贷款的联系与区别。固定资产贷款是一个大概念,可以是基建贷款,也可以是技改贷款,甚至包括对生产线上的某个部分进行改造或更新、新增产能等,例如单一的设备购置等一般采用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属于固定资产贷款的范畴,依据银监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1)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
5、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2)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3)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三、关于贷款资金支付方式1两种支付方式的区别。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贷款发放与支付同步完成,即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账户的同时,贷款人按照借款人委托将资金支付给指定的借款人交易对手,贷款资金瞬时通过借款人账户,不在借款人账户中停留;仅限于转账方式。而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是先发放贷款到借款人账户,然后由借款人进行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不仅包括将
6、贷款资金转账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还包括借款人从收购资金存款账户直接支取现金、将商业性贷款资金转到基本户支取现金以及出于结算需要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借款人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借款人自主支付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自主”,也是在满足我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要求、符合我行审核规定之后进行的支付。2两种支付方式的操作流程。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特殊之处在于发放与支付同步进行,不得在借款人账户中停留。实质上,贷款资金是在支付审核通过后发放支付的,因此在支付流程的设计上包括了贷款发放环节。整个流程包括如下环节:借款人提出用款申请和书面支付委托,管户客户经理协调落实资金头寸、进行信贷审核,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签批,
7、相关人员登陆CM2006系统发起放款流程、完成放款的信贷手续,会计部门进行贷款资金发放、同时完成支付。这样可以避免由于支付申请未通过导致放款手续作废的情况,减少重复劳动,做到了防控风险和提高效率二者兼顾。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流程中不涉及放款环节,贷款资金先发放到借款人账户,然后由借款人根据自身用款需求,在需要对外支付时,将有关材料报送我行,审核通过后,在借款合同限定的条件内进行支付。3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相关要求。办法规定的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条件,主要依据“银监会文件”的规定,固定资产贷款只有定量的条件;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既有定量的条件,也有定性的条件。关于定量的支付条件,各级行应严格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执
8、行,严禁“化整为零”使用借款人自主支付,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逃避监管。关于定性的支付条件,各级行要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全面掌握其财务变动和信用状况,审慎选择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对于政策性贷款和准政策性贷款,借款人向农户支取收购资金的,可不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借款人从其他企业调入粮棉油等农副产品的,仍需按规定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4贷款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原则上贷款资金支付的审批均由支行完成,并且实行AB角制度,即A角不在岗位时,由B角操作。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在角色设定上略有区别。贷款人受托支付,A角为开户行行长,B角为开户行分管客户部门的副行长;借款人自主
9、支付,A角为开户行分管客户部门的副行长,B角为开户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当分管客户部门的副行长和客户部门主管为同一人担任时,可指定客户部门第二负责人为B角。另外,由于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审批过程中涉及到放款,放款的签批实行授权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支付审核签批人与放款有权签批人不一致的情况,各开户行在工作中应予注意,做好内部协调工作,提高支付效率和服务质量。四、关于贷款资金支付审核1贷款资金支付的审核方式。办法规定,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的,要求采取事前逐笔审核方式;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根据借款人特点、信用状况和对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选择采用事前逐笔审核方式,或者事前批量审核、事后
10、逐笔检查或抽查等方式”。事前逐笔审核方式可以较好的防范风险,但是,当遇到支付笔数较多,单笔支付金额较小时,往往会降低工作效率,为了提高支付效率和服务质量,可以采用事前批量审核、事后逐笔检查或抽查等方式,以体现区别对待、灵活掌握的原则。采用事前批量审核、事后逐笔检查或抽查等方式时要注意两点:一是“门槛”设定不宜过低,否则,容易形成风险,与制定办法的初衷相违背;二是事后检查要及时,有条件的要尽量逐笔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措施。实际操作中,管户客户经理要根据客户用款特点和管户经验,及时了解借款人用款计划,合理安排资金的发放支付,灵活、审慎地运用两种不同的审核方式。2信贷审核的重点。采取贷款人受
11、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目的是控制贷款资金流向,规范贷款用途,防止资金挪用,所以支付审核的重点在于贷款资金用途和流向。关于审核内容,办法规定已经很详细,信贷审核人员不仅要审核书面材料中文字内容是否一致,更要依靠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做出支付申请和有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的判断,还要根据支付后形成的实际商品、劳务、资产或工程进度对此前的判断进行复检。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信贷审核内容与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大致相同,但是要注意以下几点:(1)是否存在“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是否适合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2)将贷款资金转到借款人在他行开立的账户时,是否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于贷款资金转到借款人在他行开
12、立的账户后,我行难以监管贷款资金的真实流向和用途,容易造成资金被挪用,所以,办法严格界定了相关情形,各省级分行也应加强管理。在支付前,开户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资料,证明将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易对手;在他行账户进行支付后,应要求借款人提供银行回单以便与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和红卫 荣希)信贷基本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履行职能,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有效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信贷制度、办法、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贷
13、指为客户提供的各种本外币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第四条 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围绕农发行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履行政策职能,坚持信贷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坚持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开管理, 建立健全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信贷政策制度体系,实现信贷业务的有效发展。第二章信贷管理机制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实行审贷分离。根据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信贷组织体系,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分级、分权限进行控制与管理。第六条实行授权管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同区域经济发
14、展水平和信用环境,结合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营运能力、管理能力、风险防控水平以及不同业务品种的风险容忍度等因素,进行统一授权和差别授权。第七条实行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制度。对信贷营运与管理的重大决策,应进行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对专业性较强的信贷事项可聘请外部专家咨询。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结果作为有权审批人的智力支持和决策依据。第八条实行有权审批人制度。各级行的行长(总经理,下同)或负责人为有权审批人。有权审批人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审批权的,必须书面转授权其他代理人审批。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包括范围、种类、金额、时限等。第九条实行部门分工合作。按照分工协作、横向制衡、纵向制约、权责对等的原则,在各级管理行
15、设立前、中、后台信贷部门,明确界定各级行、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前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行业信贷指导、信贷产品营销、信贷业务调查、贷后管理、客户维系等;中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信用评级、授信和用信的审查,信贷业务流程控制等;后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风险现场或非现场监督监测、授权管理、信贷资产分类及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等信贷业务。各信贷部门应相互沟通、协作配合,形成一个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统一高效的信贷组织体系。第十条坚持“谁审批、谁调查”的原则,按照信贷授权,由哪级行审批的信贷业务,就由哪级行客户部门负责调查。采取委托调查方式的,仍由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调查责任。第十一条建立信贷激励约束机制。通
16、过制定信贷岗位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适应农发行信贷业务发展战略、责权利相统一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第十二条建立信贷尽职管理机制。明确信贷人员尽职管理要求, 强化尽职意识,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究的原则,规范信贷行为,严惩信贷违规。第三章信贷制度与政策第十三条信贷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信贷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信贷制度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集体审定、协调运作。总行成立信贷制度委员会,统一负责信贷制度的立项、审议、审定等工作。各省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但不得违背总行的规定。第十五条信贷政策包括产业信贷政策、
17、行业信贷政策、区域信贷政策、客户信贷政策等。信贷政策应结合全行资金计划规模管理,明确优先和重点支持方向。信贷政策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金融形势发展变化以及农发行业务发展战略适时调整。第十六条上级行有关部门应监督检查下级行信贷政策制度执行情况,下级行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信贷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完善和调整建议。第四章信贷产品第十七条信贷产品包括贷款类信贷产品和非贷款类信贷产品。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场需要不断开发和创新信贷产品。第十八条贷款类信贷产品的分类:按性质划分,可分为政策性贷款、准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按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中期贷款
18、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长期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按贷款方式划分,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和质押担保贷款。按用途划分,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开发性贷款。第十九条非贷款类信贷产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票据贴现业务、贸易融资业务、保函等。第二十条根据不同信贷产品分类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第五章信贷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受理、调查、审查、审议(若需)、审批、发放、监管、收回。第二十二条对低风险或特殊信贷业务,可制定简易信贷操作流程,建立信贷业务的绿色通道。第二十三条信贷操作流程是规范各项信贷
19、业务操作的准则。应将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融进流程中,将操作各环节、各部门、各岗位的责任细化到流程中,将操作方法和操作要点固化于流程中。第二十四条信贷业务办理实行电子化流程控制,信贷业务操作应与电子流程相衔接。第六章客户准入及分类管理第二十五条信贷客户及信贷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和监管机构批准的农发行信贷业务支持范围。第二十六条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需办理注册登记的,应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二)经营活动及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我行信贷政策。(三)具备从事相关行业的资质和能力,按国家规定应经特殊认证或许可的,应提供认证或许可
20、的证明材料。(四)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我行信贷管理,能够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五)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补贴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六)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客户为新设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七)在农发行开立相关账户。(八)持有有效的贷款卡(号)。(九)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程序,项目资本金来源和比例应符合国家和农发行规定。(十)申请外币贷款,应具有自营进出口权和特定的外汇用途。各级行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办理信贷业务。第二十七条不得对以下用途发放信用:(一)国家明令
21、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份权益性投资,以债务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四)其他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第二十八条实行客户分类管理。根据客户特点和主营业务性质进行分类认定。各类客户采取不同的信用评级、授信和贷后管理方法,制定不同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标准。第二十九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根据客户分类,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综合评定客户信用等级。第三十条建立集团客户管理制度。对集团客户进行识别和认定,并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建立管理行
22、、主办行和协办行的管理体制,明确各方管理责任。对集团客户的评级、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风险集中控制。第三十一条除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外,对固定资产贷款和开发性贷款,实行项目管理。第三十二条农业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制定农业小企业的评级、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和用信管理等规范性要求。第七章授信与用信第三十三条实行客户授信管理。对拟建立和已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核定授信方案。授信方案包括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用信品种、限制条件等。对同一客户使用的各种本外币贷款类信贷产品和非贷款类信贷产品都应纳入授信管理。根据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客户可实行内部授信或公开授信管理方式。第三十四条最高综合授信
23、额度是农发行愿意和能够承受的风险限额,包括一般授信额度和专项授信额度。第三十五条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融资用途、风险程度和具体信贷产品的相关规定,确定客户用信的限制条件,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第三十六条在授信方案框架内,根据客户信贷需求,结合资金计划规模,审批单笔用信。第三十七条当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其信用等级下降,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应及时调整授信方案,加大风险防范措施,控制化解信贷风险。第八章信贷期限与定价第三十八条根据农发行资金来源、信贷产品特点及客户营运周期,确定信贷产品的期限结构,确保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相匹配,短期信贷、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合理配置。第三十九条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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