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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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选拔任用制度,坚持以发展论英雄,凭实绩用干部,建立竞争择优,有效激励,严格约束,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选拔任用管理体制,真正把市场经济意识和创新意识强、肯干事、能成事的干部选拔充实进领导班子,努力建设一支立场坚定、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勤勉敬业、奋发有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农村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农村信
2、用社联合社章程、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人事劳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权限(一)本行领导班子正职由市(州)联社协助省联社管理。(二)本行领导班子副职由市州联社、办事处管理,报省联社备案。第三条选拔推荐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政绩突出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四条选拔推荐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各项金融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管理和发展本行能力,结构合理、精诚团结、战斗力强的领
3、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推荐优秀年轻管理人员。第五条 本行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选拔推荐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选拔推荐条件、资格第六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三)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没有因管理责任警告处分一年以上、记过处分二年以上、记大过处分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四)具有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五)具有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六)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
4、品质,工作作风正派;(七)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八)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企业经营活动。配偶、子女、近亲属没有经商、办企业。第七条 提拔推荐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一)拟任本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二)拟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三)拟任本行村镇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四)拟任本行行长、副行长、首席执
5、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技术官、财务总监,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五)拟任本行行长助理,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六)拟任本行村镇银行行长、副行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技术官、财务总监,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七)提任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八)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在
6、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一般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九)高级管理人员提任前应经过省联社、市州联社及省联社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培训。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没有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十)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推荐提名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不受年龄限制。身体健康。领导班子换届,年龄结构要符合梯次配备要求。(十一)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十二)特别优秀的年轻管理人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推荐提名。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逐级选拔推荐。越级选拔推荐的,应当报经上级人事部门同意。第九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7、原则上应从本系统内选拔推荐,如有需要,也可在系统以外采取推荐、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从系统外选拔的,要报省联社审批同意。第十条按照“竞争择优、动态管理、正职一职一备、副职一职两备”的原则,建立县级联社后备人才队伍。提拔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当从后备人才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第十一条 向董事会推荐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人选前,必须经过群众民主推荐。群众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第十二条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正职,由所在市州联社、办事处党委向省联社推荐提名,经省联社党委考核后向本行董事会推荐。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
8、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人事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四)征求地方党委、政府、银监局、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五)向领导班子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党委会根据上级人事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推荐提名人选进行酝酿后,向董事会推荐;董事会根据党委的推荐意见,研究提出提名人选建议名单,经与上级人事部门沟通确定。对拟新进领导班子的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
9、由董事会在党委或在人事部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推荐提名人选。 第十六条 确定推荐提名人选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七条 个人向组织推荐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推荐提名人选。 第十八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班子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或人事部门推荐提名,作为推荐提名人选。第四章 组织考察 第十九条 对确定的推荐提名人选,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认真考察。 第二十条 考察推荐提名人选,必须依据选拔推荐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
10、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对新进领导班子人选还要对其上一任职务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延伸考察。第二十一条 实行考察预告制度。推荐提名人选的考核,对考核人选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告。第二十二条 考察推荐提名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五)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向党委会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经集体研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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