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柜员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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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防范柜员业务操作风险,保证农村信用社资金安全,现根据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定(暂行)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分支机构。第三条 按照我县农村信用社网点的劳动组织方式,一般可以分为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我县均实行综合柜员制。分柜制是指营业网点根据本机构的人员及业务情况,分设储蓄、出纳、对公结算等业务窗口,临柜人员分别受理相关业务的劳动组织方式。综合柜员制是指营业网点根据本机构的人员及业务情况,临柜人员均可以受理储蓄、出纳、对公结算等业务,并按相应
2、的业务流程进行操作的劳动组织方式。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柜员制是指由单个柜员在其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内,为客户提供储蓄、对公、结算等全部业务。 第五条 实现柜员制的,柜员必须明确职责,自担风险。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六条 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 (二)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密的岗位责任制和公平、有效、便于操作和监督的柜员考核机制; (三)营业厅内配备电子监控设备,对实行柜员制的每个柜员都装有监控探头,进行业务操作全过程的监控录像。录像资料存储应不少于1个月。 (四)应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计算机(主机或终端)、打印机、验钞
3、机、保险箱(柜)等设备。 (五)柜员制岗位的柜员必须经过县联社统一组织的相应岗位的业务培训与考核,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岗。第七条 在营业时间内,营业网点应至少有两名柜员在岗,严禁单人临柜操作业务。第三章 柜员管理第八条 柜员必须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能够坚持按规章制度办事。 第九条 联社业务主管部门对在岗柜员要定期进行日常业务培训与考核,每年要进行一次达标上岗考核,对达标上岗考核不合格的柜员不允许上岗操作,将做待岗处理。第十条 柜员应熟悉综合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准确、迅速、灵活、独立处理日常业务,能解决业务中一般性疑难问题,能熟练掌握会计电算
4、化操作,具备必要的点钞技能,主动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第十一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第十二条 柜员的岗位职责(一)柜员直接面向客户,审查客户提供的单据,受理开户、销户、存款、取款、贷款、结算等各项业务,要保证受理业务真实、准确、及时; (二)柜员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储蓄管理条例、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等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受理业务; (三)柜员应对本人保管的现金、重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业务印章及机具负责,按规定手续办理交接; (四)柜员应按规定对发生的差错如实上报,及时处理; (五)按日做好柜员的日终处理。 第十三条 柜员应妥善保管业务系统柜员密码,做到定
5、期更换,防止泄密。第四章 尾箱管理第十四条 柜员领用现金与凭证尾箱后方可从事现金、凭证的相关业务。第十五条 柜员办理现金及凭证的有关业务,应遵守农村信用社出纳制度、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定。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要核定柜员尾箱的限额。柜员对超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上缴;管理员应按规定根据柜员的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量及库存情况办理重要空白凭证出库手续。第十七条 实行每日柜员交接或晚间会计核实库存方式对现金库存进行监督。采用中午当面交接班方式的,接收柜员应核点尾箱实物,与尾箱帐户余额核对一致后,方可在接交登记簿上签字。同时在打印出的尾箱明细单上签字确认,并交主管柜员统一保管,留存被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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