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征地拆迁公司(拆除公司)管理的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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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美区规范征地拆迁(拆除)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征地拆迁、拆除工作的管理,依法规范征地拆迁、拆除行业行为,加强监督指导,提高拆迁效率,积极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根据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厦国土房200399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除安全工作的通知(厦国土房2003308号)、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干暂行办法(厦府200826号)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在本区从业的征地拆迁公司、拆除公司实行备案制。通过直接委托、邀标中标或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征地拆迁公司与拆除公司,必须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备案(
2、含执业、施工作业人员情况);由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进行考核,在镇、街及拆迁人评定的基础上,对诚信差的、政策水平低的公司,不得在本区承接征地拆迁、拆除业务。 第三条 在本区所承接的未完成的房屋拆迁项目数量在4个以上的拆迁公司,原则上不得再承接新的房屋拆迁项目,根据本办法评优的单位除外。未进行资料汇总、登记造册,按档案管理制度建档,上报验收和办理交地手续的房屋拆迁项目按照未完成的项目计算。 第四条 房屋拆迁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委托的拆迁量进行实施,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确需扩大(缩小)拆迁范围或者增加拆迁量(指大于前期测算量10%)的,应当按照规定另行申请办理业务委托、安置房申请
3、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严禁拆迁(拆除)公司将受托的房屋拆迁(拆除)业务转包、合作或者挂靠其他单位实施。第六条 拆迁(拆除)业务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业务委托合同规定的条款,特别是相关的违约条款履行相应的职责,保证按时交地。第七条 各镇(街)人民政府应将发布拆迁通告的拆迁范围函告所在辖区派出所,禁止在拆迁通告内进行突击分户及非正常户口迁移,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八条 拆迁(拆除)实施方案和招投标文件需经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审核,方可执行。第九条 房屋拆迁(拆除)业务费用的结算由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根据档案验收情况)确认后方可支付。 第十条 对直接委托的拆迁(拆除)单位、参加邀标的拆迁(拆除)单位
4、应由各镇(街)及拆迁人根据本办法从我区备案管理的拆迁(拆除)公司目录名单内择优确定;须公开招投标的,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拆迁、拆除单位。第十一条 建立拆迁公司诚信档案制度。征地拆迁公司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征地拆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拆迁任务的单位给予评优奖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镇(街)、拆迁人及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核实,记入一次不良行为档案,一年内(相距时限)累积二次的不良记录,自记入第二次不良行为档案之日起至该项目结束后一年内暂停在本区承接新的征地拆迁业务;能主动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有效消除不良后果的,可按本办法继续在本区承接新的征地拆迁业务:(一)拆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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