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调整的若干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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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调整的若干说明 武汉大学 李进才 在座的领导大都作为专家组长或专家参加过教学评估,其中有不少还负责自己所在学校的评建工作,都是评估专家,对指标体系都有着深刻的理解。今天,教育部高教司和评估中心安排我作个发言,主要就几类高校评估方案部分指标调整说明的问题作些介绍,供各位参考。讲四点: 一、为什么对有些类型高校的评估指标要增设调整说明 大家知道,我国开展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评估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1990年10月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4号令揭开了教育评估的序幕。到1994年初,国家教委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地实施对普通
2、高等学校的本科教学工作进行评估。从发展过程来看,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先后主要经历了五种形式:1994年开始的合格评估、1998年开始的优秀评估、2000年开始的随机性水平评估、2002年开始的水平评估以及即将开始的独立学院的教育评估。在最早开始进行合格评估、优秀评估时,是分高校类型进行的,因此,按综合性大学、工科院校、师范院校、财经政法院校及以医药院校等类型学校,制定了多个评估方案。 随着高教体制改革的深化,大批高校合并以及单一院校综合化趋势增强,继合格评估、优秀评估之后开展的随机性水平评估,以及再后来进行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继承前面几个评估方案的长处,将评估等级分优、良、合格、不
3、合格,但不分科类设计评估方案并开展评估工作。2004年又根据教育部近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对水平评估方案进行了修订,重新以教高厅2004年21号文件颁发,即现行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 为了体现分类指导的精神和不同科类高校的特点,在制订方案和开展评估时着重强调了三点:第一,考察一个学校,强调要注意考察它的“三个符合度”,即学校自己的定位和所确定的目标,与国家、社会和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及学校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学校的实际教学工作(包括教育资源的配置利用与教学过程的设计等)状态与学校自己所确定的目标定位的符合程度,学校的教学效果(人才培养质量)与学校自己确定的目标要求的符合程度。这种评估的思路借
4、鉴吸取了发达国家评估的长处,有利于学校办出特色,避免“千校一面”的局面,同时也给专家组进校的工作留有空问。第二,对某些特殊科类高校的评估又制定了补充说明,如对医药类院校的评估,在执行现行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时,对少数指标作了特殊要求,教育部又专门印发了对医药类院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的通知(教高司函2004209号);对艺术、体育类院校,也制定了补充说明的征求意见稿,虽然尚未作正式文件下发,但在评估过程中仍按征求意见稿在执行;对重点大学的评估,早在2004年修订方案时,课题组就提出了一个补充说明,对部分指标作了调整,当时是针对“211 工程” 重点建设高校提出的,还在全国广泛征求了意见,
5、但后来因故没有公布实施;第三,在一个方案里,对办学条件的要求,分科类也有不同的要求。如生师比,综合、师范、民族、工科等类高校,合格要求为18,医学院校为16,艺术院校为11。再如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语文、财经政法院校合格标准生均为3000元,体育、艺术为4000元,其他为5000元等。但总的说来,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中,体现分类指导的精神不够,尤其是没有作出并颁发关于重点大学的调整说明。因此,为了加强和改进本科教学评估工作,加强分类指导,教育部于去年批准成立了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分类指导研究课题组,明确课题组的任务是:“研究分类指标的可行性方案,提出分类指导的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研究
6、专业评估问题,为教育部改革教学评估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根据部领导指示精神和课题组研究,在现阶段拟将普通高等学校分二类开展教学评估工作,第一类是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第二类是高职高专院校。此外,我们正在研究一个针对独立学院的评估方案。当然关于高等学校分类问题,是一项国内外学界众说纷云、方案众多的问题,但就教学评估而言,目前不宜搞得太繁琐。在2005年10月课题组召开的珠海会议上,侧重就第一类高校评估方案调整作了研究,并形成以下共识:(1)分类指导对这批重点大学,要体现这类学校的特色、个性和国家对他们某些方面的更高要求。如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国家人才培养基地、国家级教学名师、精品课程、品
7、牌专业和优秀教学成果奖等,这些对某些一般本科院校比较困难,但对重点大学要有这方面的要求,并通过评估显示这些方面成绩,推进今后在这些方面的建设和发展;(2)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有的指标要作妥善处理。如教授、副教授上课情况,虽然教育部在2005年1号文件明确要求,教授副教授每年都要为本科生授课,这个要求的基本精神无疑是正确的,但由于研究型大学的研究生和留学生培养任务重,教授、副教授多,而本科生的课程相对较少,甚至某些学科没有本科生,教授、副教授不可能都为本科生授课,而且也没这么多课上,还要给青年教师创造成长和发展的机会,因此只提出其本科生的课程有多少为教授、副教授上,则比较合理和符合实际。(3)这
8、批重点大学有良好的办学传统和基础,因此在评估过程中,要在总体上把握,体现宜粗不宜细原则,对这类学校评估结论要作适当调整。 珠海会议之后,课题组提出了关于设有研究生院的重点高校评估方案调整补充说明的征求意见稿。今年3月,教育部又在北京召开了20多所重点大学校长、书记参加的研讨会,吴启迪副部长到会听取意见并作重要讲话,评估中心刘凤泰、李志宏主任、高教司评估处负责同志也参加会议。会上,大家对我国高教开展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课题组提出的调整说明也提出了许多好的修改意见。4月初,课题组部分代表又在昆明召开了一次研讨会,刘凤泰主任等评估中心、评估处负责同志到会指导,对根据北京会议修改的补
9、充说明进行了研讨,现在正在作进一步修改,之后将再次下发征求意见,争取6月份报教育部领导审批后于下半年评估时开始执行。 二、有关医药类院校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 对医学院校的评估,考虑到医学院校的特点,除教高司函2004209 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外,对两个二级指标下的2个观测点作了调整,具体如下: (一)关于师资队伍 21“师资队伍数量与结构”作两点调整: 观测点“生师比”的A级标准改为9:1,C级标准仍为16:1 A级标准数据采集为医学门类各专业学生与医学门类各学科教师并包含附属医院(直属)具有医师职称系列全部人员的15的比例,原有的临床教师编制不再重复计算;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师按聘请校外教师折算,但
10、外聘教师合计不得超过全校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关于“原有的临床教师编制不再重复计算”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由于学校的情况各异,为统一临床教师的核算标准,且考虑到附属医院(直属)具有医师职称系列全部人员的15已能够完成学校的临床教学任务,且原在学校编制的承担临床课的教师数已包括在内,即已经统计在专任教师中,故不再重复计算。C级标准的生师比计算,与A级标准不同,是依据各医药类高校上报的折合在校生总人数与专任教师数(指普通基础课和医学基础课教师,不含编制在附属医院的教师)+聘请校外教师数x0.5的比值得出的。在考察这个指标时,要先看是否达到C级标准,如果低于C级标准(即16:1),再看是否达到A级标准。
11、(二)关于教学条件与利用 31“教学基本设施” 观测点“实验室、实习基地状况”包括对附属医院(含非直属)和预防医学教学基地的考察。该项观测点的参考权重改为0.6,本二级指标的其他4个观测点(校舍状况、图书馆状况、校园网建设状况、运动场及体育设施)权重均调整为0.1,可见对医学院校的评估,特别看重实习基地建设。也就是说对医学院校除考察实验室、仪器设备外还要重点考察附属医院(含非直属)和预防医学教学基地的情况。另外还要考察“生均床位数”,A级标准1.0张,C级标准为大于等于0.5张小于等于0.7张。生均床位的学生数为医学类专业本专科学生的自然数,床位数(含牙科治疗椅)为近三年医院向卫生部门呈报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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