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会议管理办法(最新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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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局会议管理办法公安局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议管理,改进机关会风,提高会议质量,促进工作作风改变,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的有效组织和管理是改善办公秩序,及时传递、执行和保存办公信息,提高办公效率的一种重要手段,本局各部门应重视对会议的组织、管理,人人都要按规定参加会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议,包括全市公安工作会议、全市公安局长会议、公安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专项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市局紧急会议,各单位组织的全局性不定期工作会议,以及在重要来访或外事活动过程中组织的全局性会议。 不包括本局及所属各单位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会议。 第四条 会议
2、的管理部门为局办公室。 第二章 会议召开原则 第五条 本局及各单位召开会议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精简。尽量控制会议次数,缩短会议时间,合理组织与会人员。逐步利用现代网络和通信传播工具部署工作,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尽可能合并召开。 (二)高效。召开会议应具备必要性,注重实效性,主题鲜明,准备充分。 (三)节约。会议要厉行节约,凡涉及经费开支的会议应严格按照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执行,严禁铺张浪费。 第三章 会议安排 第六条 本局各种会议(全市公安工作会议、全市公安局长会议、市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专项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市局紧急会议、临时组织的会议)的组织均按照XX市公安局会务工作规范(附
3、后)中规定的分工进行安排会议(会务的组织分为会议承办部门和会议协办部门),涉及本局有关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应给予积极配合,保证会议所需材料、设备、器材、场地及时安排到位。 第七条 本局各部门组织的全局性不定期会议,均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提前2天报送局办公室列入会议计划。 第八条 会议召集部门应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将会议主持人、议题、议程、与会时间、地点安排报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九条 列入计划的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日期、地点或会议内容时,会议召集部门应提前1天报送局办公室调整会议计划。未经局办公室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打乱或更改正常会议计划。 第十条 凡需要局领导参加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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