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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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 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户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按担保方式分类,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一户多保、农户抵押贷款、农户质押贷款和农户其他保证贷款。按发放方式分类,包括贷款证贷款和非贷款证贷款。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
2、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 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第五条 实行贷款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信用社主任审批权限内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主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超信用社主任权限须报联社审批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风险管理部经理为审查主责任人,联社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第二章 组织体系第六条依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专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向信用社派驻信贷专管员。信贷专管员作为信用
3、社信贷业务审查岗,负责对信贷员的贷前调查进行风险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及风险防范措施,并向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提报审批。第七条 实行书面授权审批制度。授权审批是指联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由联社主任对信用社主任进行书面授权。信用社主任作为有权审批人对权限内贷款进行审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对信贷人员进行转授权。审批授权实施动态管理,由联社每年度进行调整。第八条 信用社成立贷款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贷审小组),负责对辖内农户、个体工商户等自然人信用评定、核定授信额度以及其他信贷业务的审议。贷审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信贷专管员、信贷专柜人员以及信贷员组成。信用社主任为组长,参加贷审会议,但不投票
4、。信贷专管员主持贷审小组会议,参加投票。贷审小组参会人员不得少于3人(不含组长),采取“一人一票”记名表决方式,经参会人数(不含组长)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贷审小组成员投否决票要在票上记载否决的理由,贷审小组会议要有会议记录,表决形成的意见,由信贷专管员签字确认,信贷专管员负责投票汇总和保密工作,相关内容不得向投票人之外的任何人泄露。联社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负责对公司及大额个人信贷业务的审议。贷审委主任2名,按审批权限由联社理事长、主任分别担任;贷审委副主任1名,由分管风险管理工作的副主任担任。贷审委成员(不含主任)由公司业务、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合规风险、财务
5、会计等部门负责人和熟悉信贷业务、国际业务、法律等相关知识的信贷专管员、员工等组成。贷审委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但不参加投票。贷审委组成*人员一经确定,应以正式文件公布。贷审委下设办公室,是贷审委具体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兼任。贷审委办公室负责提报会议资料、承担会议记录、督办审议事项、保管贷审委会议(以下简称贷审会)档案资料等,并确定一人专门负责投票汇总和保密工作,相关内容不得向投票人之外的任何人泄露。贷审委主任参加并主持权限内的贷审会,但不投票;主任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贷审委副主任参加会议并投票。根据信贷业务的不同,贷审会参加成员及人数可
6、实行差异化管理。每次贷审会参加成员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但必须是列入贷审委总成员名单的人员。理事长主持的贷审会,参会人数(贷审委主任除外,下同)不得少于7人;主任主持的贷审会,参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贷审会采取“一人一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并经实际参加人数(不含贷审委主任)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贷审委成员投否决票要在票上写明否决的理由。贷审会要有会议记录,表决形成的意见,由贷审委副主任签字确认。对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由有权审批人按权限进行审批,有权审批人有“一票否决权”,但无“一票通过权”。对需要上报咨询的信贷业务,由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咨询。第三章 贷款条件、种类、期
7、限、方式与利率第九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但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60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全额质押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必须在信用社的服务辖区内;(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能够提供信用社认可的有效担保;(五)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六)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信用等级在*(含)以上;(七)其他家庭成员(如父母、配偶、未婚子女等)在信用社无贷款及贷款证。(八)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贷款种类。农户贷款包括小额信用贷款
8、和担保贷款。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担保的贷款,原则上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含)以上的信用户可办理小额信用贷款。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农户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农户贷款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保证贷款包括联户联保贷款、一户多保贷款、大联保体贷款和其他保证贷款。(一)保证人条件:1. 信用等级评定为*(含)以上的信用户;2.保证人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要求的担保主体资格;3.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遵纪守法;4.具有较强的代偿贷款本息的能力;5.信
9、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抵质押条件:以权利凭证质押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权利凭证面额的90%;机器设备等保值性较低的, 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30%,其他抵押物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农户贷款额度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不超过5000元。对信用好、还款能力强、资金需求量大的借款人,可发放用于流动资金、消费等方面的大额贷款。其中,保证类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抵质押类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农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信用户实行
10、利率优惠(对未参加信用社集中信用等级评定的执行较高贷款利率)。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采用按期等额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定期结息到期还本等方式。第四章 贷款程序第十六条 农户贷款程序。(一)贷款证贷款基本业务流程:成立组织宣传发动集中受理申请集中调查集中审查(议)(评定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张榜公示集中审批核发贷款证贷款发放。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至两次,对已评定的要做好年审工作。(二)非贷款证贷款基本业务流程:受理申请调查(信用评级、核定授信额度)审查(审议)审批发放贷款。第十七条 贷款证贷款。贷款证贷款坚持“一次核定、总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原则。贷款证
11、信贷业务的信用等级评定为集中评定方式,联社负责指导辖内信用社每年集中开展一至二次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可分批次组织实施,逐步减少直至取消临时、分散性信用评定。对已评定信用等级的要做好年审工作。(一)成立信用等级评定组织。联社成立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由分管信贷工作的主任、风险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5-7人组成,负责指导、协调信用评定工作的开展。信用社成立由主任、信贷专管员、信贷员等组成的3-5人的信用评定小组,负责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即贷审小组)。每个村成立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信贷协理员等组成的57人的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辖内借款申请人信用等级的集中初评工作。(
12、二)宣传发动。信用社要联合当地乡镇政1府、村两委,充分利用宣传栏、“明白纸”、村广播等宣传载体或通过召开动员会等形式,广泛宣传信用等级集中评定工作时间、程序等。 (三)集中受理申请。由借款申请人填写 区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贷款授信申请评定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同非贷款证信贷业务),提出评级授信申请。(四)集中调查。村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对所有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集中进行调查,并分别形成调查报告(明确每个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额度、期限等初步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提交信用社贷审小组。集中调查主要是对每个借款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综合还款能力、经营效益、借款用途、生成经营周期等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对保
13、证人、抵押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调查条件及内容参照非贷款证办理)。(五)集中审查(议)。贷审小组对调查报告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集体评议和投票表决,为每个借款申请人评定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及期限。信用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等级。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1、生产经营状况;2、社会信誉状况;3、年净收入;4、资产负债情况;5、自有资金情况;6、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六)张榜公示。审查(议)通过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要通过借款申请人所在村宣传栏向社会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7天。(七)集中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信用社主任集中审批。超权限信贷业务,由信用社主任签署
14、意见后上报审批。(八)核发贷款证。对审批同意的,信贷人员与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当面签订相关合同,并将所有资料移交信贷专(兼)柜人员审核(相关合同及需审核内容同非贷款证业务)。审核无误后,将有关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填制贷款证正副本,并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证正本,副本由贷款专(兼)柜保存。贷款证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九)贷款发放及贷款支付方式。农户贷款资金应当采用农村信用社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1、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
15、付方式:(1)借款人无法实现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农村信用社受托支付: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除适用于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农户贷款,其余农户贷款均适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发放贷款时应遵循以下流程:借款人使用贷款时凭“两证一折”(身份证、贷款证、借款人名字存折或银行卡)由本人到信用社贷款专(兼)柜办理。(1)信用社贷款专(兼)
16、柜审核、审查有关证件与资料:将借款人身份证原件与身份证复印件核对,核实借款人身份;贷款证正副本记载内容是否一致;核对借款人签字;其他需要审查的东西。审核无误后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账户上。(2)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按照贷款资金支付计划自主支付贷款资金。(3)贷款资金专(兼)柜人员配合信贷人员监督借款人的资金支付情况。采用农村信用社受托支付方式的,发放贷款适应遵循以下流程:借款人使用贷款时凭“两证一折”(身份证、贷款证、借款人名字存折或银行卡)由本人到信用社贷款专(兼)柜办理。(1)信用社贷款专(兼)柜审核、审查有关证件与资料:将借款人身份证原件与身份证复印件核对,核实借款人身份;审查贷款证正副本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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