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研究所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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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研究所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3月24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编办关于省农科院内部机构编制管理问题的复函(云编办200417号,以下简称复函),建立在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一个事业法人体制下研究所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研究所,是指在省编委核定的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内设机构编制内,设置的县处级、非事业法人的研究所。第三条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设置的研究所,是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履行云南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社会职责,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为云南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的基本单位。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以本办法明确各研究所在开展
2、科技活动、参与社会活动、实施管理中,赋予研究所的权力和管理责任。第四条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设置的研究所,使用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研究所,或简称云南省农科院所,开展业务活动,参与社会活动。第五条 根据复函中“在保持各站所(单位)机构个数、性质、级别不变的情况下,省农科院可根据需要变更机构名称,调整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的意见,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的研究所可以根据农业科技事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研究所的建立、调整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符合云南农业、农业科技和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的发展要求;符合省编办关于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内部机构设置的规定;有利于充分利用和发挥科技资源;有利于提高科技创新、
3、科技储备、科技服务能力。第六条 研究所的建立或调整需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研究所建立、调整的书面方案;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省有关部门、单位,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各级领导、研究所、科技人员等各方面的意见;组织院内外专家进行充分论证;院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相关程序规范操作。研究所的建立、调整情况,及时报省编办备案,并抄报省有关部门。第二章 领导机构及责任第七条 研究所领导机构由研究所的行政和党组织(所级党委、党总支、支部,下同)领导班子组成。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授权研究所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研究所的领导管理责任。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为行政、业务领导管理的第一
4、责任人。云南省农业科学院院长(法定代表人)授权研究所所长,依法行使本所业务及职能范围内的一切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研究所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第八条 研究所的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所务会决策制度,发挥研究所领导集体的作用。所务会由所长主持。研究所的党组织负责人、副所长、所工会主席为所务会的成员,其他成员由各研究所根据本所实际自行确定。各研究所必须制定所务会制度,明确所务会的职能和管理制度。研究所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研究所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应提交职代会审议;关系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第九条 研究所所长要自觉维护研究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
5、保证作用,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不断推进研究所所务公开、民主政治建设,紧紧依靠研究所党组织和广大职工,办好研究所。第十条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对研究所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五年为一个任期。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分年度和任期对研究所的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表彰奖励先进研究所。考评成绩作为研究所领导班子调整、领导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研究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规定,建立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各自的上级领导机关和研究所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权益,促进研究所的发展。第三章 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第十二条 研究所人员编制由云南省农业
6、科学院在省编办核定的全院编制内,按复函规定的原则,根据全院和研究所建设发展的需要核定下达。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授权组织人事处依据国家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研究所内设机构的设置,由研究所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组织人事处核定的科级机构控制指标内自行确定。第十四条 研究所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国家、云南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规政策及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的人事管理规定,在核定的岗位编制内,按有关程序录用职工,并与受聘人签订岗位聘任合同。人事聘用合同,驻昆研究所由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授权组织人事处统一签订和管理;驻州市研究所,由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授权研究所签订和管理,报组织人事处备案。第十五
7、条 研究所对聘用的职工负有管理、教育和培养的责任。根据职工的实际表现,依据人事管理法规政策及规定,对职工给予表彰奖励、批评教育、解除岗位聘任及行政处分。行政记大过及以上的行政处分须报经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批准。第十六条 研究所的离退休人员,按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离退休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规定,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及其各研究所登记记录的资产,均属于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占有和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第十八条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占有和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货币资金、债权等);固定资产(房屋及其它建筑物、设备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名誉权、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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