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气集团公司 会计核算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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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会计核算管理。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并控股的公司,视为集团公司子公司,其会计核算管理适用本办法。集团公司其他控股公司会计核算管理,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各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可参
2、照执行本办法。集团公司境外油气勘探开发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 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第六条 企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第七条 企业会计核算以
3、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境外设立的单位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八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第九条 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一)客观性原则,即要求企业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相关性原则,即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
4、者预测。(三)明晰性原则,即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四)可比性原则,即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对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对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六)重要性原则,即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
5、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七)谨慎性原则,即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八)及时性原则,即要求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条 企业应按以下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详见附件1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集团公司统一规定的一级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设置明细科目。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编制和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和资料组成。企业对
6、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格式及编制说明,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集团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详见附件2会计报表);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报表由集团公司或企业自行确定。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会计核算方法与有关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第十三条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企业采用的会计计量基础也属于会计政策。具体原则,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原则。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所选择的、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第十四条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
7、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做的判断。第二章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第一节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第十五条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第二节 存货第十六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存货的确认,除应确定在性质上是否属于存货外,还应以企业对存
8、货是否拥有所有权作为判断标准,凡所有权已属于企业,不论企业是否已收到或持有,都应作为企业的存货;反之,若无所有权,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应作为本企业的存货。第十七条 企业各种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一)购入的存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其他可归属于存货成本的费用,作为实际成本。企业(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
9、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二)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三)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四)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存货价值不公允,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以上价格无法取得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五)接受捐赠的存货,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以上价格无法取得
10、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六)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七)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按照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八)盘盈的存货,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以上价格无法取得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九)企业提供劳务的,按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作为存货的实际成本。(十)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存货,按本办法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处理。(十一)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按照本办法中建造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十二)
11、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本办法中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处理。(十三)下列费用不应当包括在存货成本中,而应当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及采购过程中的临时仓储费用)。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第十八条 存货发出的计价应按如下规定处理:(一)企业领用或发出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一般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二)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一
12、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三)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对存货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领用和发出存货时,应于月度终了,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发出存货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存货可按上月的差异率计算外,都应当使用当月的实际差异率。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100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100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四)发生存货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五)存货盘亏造成的损
13、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九条 存货成本的结转应按如下规定处理:(一)已出售存货应当在确认其相关收入的当期结转其成本。(二)计提了跌价准备的存货,出售或转出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应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结转的存货跌价准 备上期末该类存货所计提的跌价准备因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投资等转出存货的账面余额上期末该类存货的账面余额(三)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周转材料摊销应区分如下情况进行处理:1.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于领用时,应
14、采用一次转销法计入当期成本费用;2.施工企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第二十条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第二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第二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包括:(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
15、司投资。(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中金融工具的相关规定核算。第二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本办法中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处理。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16、。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三)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四)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入企业实收资本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长期股权投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中的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参照市场价格取得其公允价值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
17、期股权投资,按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六)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七)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本办法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进行处理,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第二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并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在合并底稿中按照权益法进行
18、调整。(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企业不应将符合权益法核算条件,但已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或尚未满足股权转让条件的长期股权投资,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第二十五条 成本法核算应符合以下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19、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企业应当分别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做如下处理:(一)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情况的,应当分别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投资收益和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不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情况的,可按以下公式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 资 收 益
20、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 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2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二)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第二十六条 权益法核算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
21、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指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二)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三)企业持有的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应
22、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即投资收益,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不应仅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简单确定。基于重要性原则,调整净损益时通常应考虑的调整因素有: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重新计算减值准备的金额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其他项目如为重要的,也应进行调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但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及其原因。1.无法可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2.投资时被投
23、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基于重要性原则,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四)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在附注中披露。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
24、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企业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以及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下,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首先,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第三,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企业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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