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井控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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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钻井井控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不断强化钻井过程中的井控安全管理,严防井喷失控、H2S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钻井井控技术规程(以下简称SY/T6426-2005)等行业标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010579号文)及局、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特修订华北石油局、分公司钻井井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井控”是指钻井过程中井底压力的控制。井控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井位选址、地质与工程设计、装备配套、安装维修、生产组织、技术管理、现场管理等环节的系统工程,需要计划、财
2、务、设计、地质、安全、生产组织、工程、装备、监督、培训等部门分头把关、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完成。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各级钻井井控管理组织与职责、井控管理制度、井控技术培训、井控设计、井控装备、钻开油气层前的准备工作、钻开油气层的井控作业、防火防爆防H2S措施和井喷失控的处理、井控应急抢险等内容。井控工作的原则是“立足一级井控,搞好二级井控,杜绝三级井控”。井控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关键在班组,要害在岗位。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北分公司现行勘探开发区域内石油天然气钻井过程中的井控管理。承包其他油田企业钻井施工的须遵守其相关井控管理规定。第二章 井控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 井控管理组织机构依据“分级
3、管理”原则,实行局、分公司及钻井公司、项目部、钻井队四级井控管理。分别成立局、分公司及钻井公司、项目部、钻井队四级井控领导小组。各级组织必须配备专(兼)职井控管理人员。(一)钻井公司井控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经理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生产或安全的副经理、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生产、技术、调度、安全环保、物资装备、人力资源、计划财务等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项目部有关领导组成。(二)项目部井控领导小组组长由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副主任或井控主管人员担任,成员由生产、技术、调度、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主管人员及各钻井队队长组成。(三)钻井队井控领导小组组长由井队长(或平台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副井队长(或井控专职管理人员
4、)担任,成员由钻井工程师、大班、司钻等组成。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井控管理组织分别行使各自的管理职责。(一)钻井公司井控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及局、分公司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规定、制度,健全本单位井控监管机构,落实专(兼)职井控管理人员。2.负责本单位日常井控监管工作,对计划购置的井控装备等提出技术要求,对采购过程实施监督。3.负责本单位井喷、井喷失控及H2S溢出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要求上报局、分公司应急值班办公室。4.负责井控现场管理、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整改,特别是操作人员的井控技术培训和复训,不断提高其井控实操技能。5.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井
5、喷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二)项目部井控领导小组职责1.在各钻井公司井控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井控管理工作的标准、规定和要求。2.负责项目部日常井控管理工作,按照井控管理规定检查、监督、指导钻井队的井控管理工作。3.协助上级搞好井控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持证建档及上报工作。4.每月召开一次井控例会、组织一次井控专项检查,并督促井控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5.对钻井队的井控、防H2S演习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参与井喷、H2S泄漏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6.积极推广应用钻井井控新技术、新工艺。7.发生井控突发事件时,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三)钻井队井控领导小组职责1
6、.严格执行行业标准、集团公司及局、分公司有关井控管理规定,不断提高员工的井控专业知识和实操技能。2.明确井控岗位职责,每周召开一次井控例会,每周组织一次现场井控检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3.定期进行井控、防H2S演习。发生井控突发事件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4.积极推广应用钻井井控的新技术、新工艺。(四)钻井队井控岗位职责见附件3井控岗位职责。第三章 井控管理制度第七条 井控分级管理制度(一)实行局、分公司及钻井公司、项目部、钻井队四级井控管理,各级井控管理组织均应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自的井控工作。(二)钻井现场进行交叉或联合作业时,应成立以钻井施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
7、其他配合与服务单位参加的临时现场井控领导小组。第八条 井控工作责任制度(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井控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均负有井控工作责任,均应设置井控专职管理岗位,确保井控责任的落实。(二)未按规定履责的按井控安全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试行)规定提起问责。第九条 井控工作检查制度各级井控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开展井控专项检查。其中:局、分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井控专项检查。钻井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井控专项检查。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井控专项检查。钻井队每周组织一次井控专项检查。第十条 井控工作例会制度各级井控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井控工作例会,认真总结、部署井控工作,并及时研究解决井控管理和监督方面
8、存在的问题。其中:局、分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井控例会。钻井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井控例会。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井控例会。钻井队每周组织一次井控例会。第十一条 井控持证上岗制度各级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相关岗位操作人员应接受井控技术和H2S防护技术培训,并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和“H2S防护技术培训证书”。(一)“井控培训合格证”持证岗位1.局、分公司领导及管理人员包括行政正职;主管勘探、开发和安全的主管领导;勘探、钻井、开发、生产、安全、设计、监督等部门领导以及参与井控管理的人员应取得A类“井控培训合格证”。2.钻井公司领导及管理人员包括经理;主管生产、技术和安全工作的副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工程技术、生
9、产管理和安全管理等部门领导以及参与井控管理的人员应取得A类“井控培训合格证”。3.钻井队人员包括队长、指导员(支部书记)、钻井工程师(技术员)、专职井控管理人员应取得A类“井控培训合格证”;副队长、钻井技师、大班司钻、泥浆工程师、司机长、正副司钻、井架工、泥浆工应取得B1类“井控培训合格证”。4.其他人员包括工程、地质设计人员,现场监督人员应取得A类“井控培训合格证”;井控专业检验维修机构技术人员和现场服务人员应取得C类“井控培训合格证”;从事录井、测井、欠平衡钻井、测试、泥浆、取心、定向井等专业服务的技术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应取得D类“井控培训合格证”。(二)“H2S防护技术培训证书”持证岗位
10、。1.管理人员包括在含H2S区域从事钻井施工的相关领导及管理人员。2.现场人员包括在含H2S区域从事钻井施工的全体作业人员。(三)“井控培训合格证”和“H2S防护技术培训证书”的取证及复审培训由局职工培训中心负责,工程管理处负责培训质量的监管。第十二条 井控设计管理制度(一)承担钻井工程设计的单位应持有相应级别设计资质,设计人员应具有相应设计资格。(二)钻井工程设计应设立以井控安全和防H2S等有毒有害气体伤害为主要内容的“井控专篇”。(三)所有设计均应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不准施工。如因未预见因素需变更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按程序进行,并出具“设计变更单”通知施工单位。组织工程设计与地质设计审查时,
11、应有井控管理部门人员参与审查“井控专篇”。第十三条 甲方监督管理制度(一)实行钻井施工作业现场甲方监督制度1.“三高”油气井、预探井和其他重点井派驻井监督。2.一般开发井实行“一般工序巡视监督,关键工序现场监督”。(二)现场监督人员除应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外,同时监督井控管理工作。(三)钻井监督人员实行资质分级管理,“三高”井和预探井的监督人员应持有总部颁发的监督证书。第十四条 井控和H2S防护演习制度钻井队应根据施工需要,经常性地开展井控和H2S防护演习。演习应按程序进行,并通知现场配合作业和技术服务人员参加。演习应做好记录,包括班组、时间、工况、经过、讲评、组织人和参加人等。(一)钻井井控
12、演习应分正常钻进、起下钻杆、起下钻铤和空井等4种工况。常规井控演习应做到每班每月每种工况不少于1次,井控演习要符合标准要求。(二)高含H2S井井控演习应包含H2S防护内容。钻开含H2S油气层的前150m,应按预案程序组织1次以H2S防护为主要目的的全员井控演习。(三)含H2S油气井钻至油气层的前150m,应将可能钻遇H2S层位的时间、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告知1.5km范围内人员和政府主管部门及村组负责人。第十五条 井控设备管理制度(一)各级井控管理组织应明确井控设备管理机构,制定井控设备管理、检查维修和定期检验制度,并建立设备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二)实行井控设备定期报废制度1.防喷器报
13、废年限为13年,控制装置报废年限为15年,管汇及阀组报废年限为13年。2.延期使用须经第三方专业检验合格,且延期年限不超过3年。3.用于“三高”油气井的井控设备,累计使用时间不宜超过7年,超过7年应加密检测并监控使用。第十六条 专业检验维修机构管理制度(一)井控设备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以检验维修点为基本单位取得独立资质,未取得资质不得从事相应级别的井控检验维修工作。(二)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检验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检验维修应严格执行防喷器的检查与修理(SY/T6160-2008)等相关标准、制度。(三)防喷器组检验维修后,应按井场联接形式组装进行低压和额定工作压力试压;用于“三高”气井的防
14、喷器组应做等压气密检验。(四)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按照逐台、逐项原则,建立防喷器、控制系统、阀组、管汇等使用维修档案。第十七条 井控装置现场安装、调试与维护制度(一)钻井队应按设计安装使用井口设备、井控装备和气防器具,并定人、定岗、定时做好日常检验维护和记录填写。(二)钻井井口设施、井控装置,现场安装完毕或更换部件后均应进行密封试压;“三高”气井的井口设施、井控装置宜做等压气密检验。(三)钻井防喷器除日常维护保养外,按SY/T6160-2008规定的检查方式和检查项点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结合华北石油局、分公司实际执行3月期、1年期和3年期检查维修标准,并适当调整检查维修周期。1.钻井防喷器定期检
15、查维修项目。 一类(3月期):进行外观检查和试压。二类(1年期):进行拆卸检查、更换部分密封件及必要的修复、组装和试压。三类(3年期):进行拆卸全部零件,修复和更换磨损的零件、密封件,执行SY/T6160-2008。2.浅井、中深井、深井、超深井等不同井别防喷器的定期检查周期。浅井满6个月进行一类检查维修、2年进行二类检查维修和5年进行三类检查维修。中深井满4个月进行一类检查维修、1.5年进行二类检查维修和4年进行三类检查维修。深井、超深井满3个月进行一类检查维修、1年进行二类检查维修和3年进行三类检查维修。(四)各类H2S检测仪、可燃气体检测仪、大功率声光报警器等气防器具,现场安装后应进行可
16、靠性检测,声光报警、数值显示等达到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五)各二级单位每月组织一次井控装备的现场抽检,抽检比例不小于50%。同时进行不定期的巡检,巡检结果、井控装备使用动态于月末报工程管理处。(六)原钻机试油时,采油(气)树等井口装置须经检验、试压合格后上井安装。在井上组装整体试压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八条 开钻检查验收制度(一)各次开钻前,安装好井控装备后,均应按照分公司开钻前检查验收规定组织自检,合格后向分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分公司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下达“开钻批准书”方可开钻。(二)开钻的检查验收1.区域预探井、三高井、重点井、水平井的各次开钻验收由分公司生产运行主管部
17、门组织,联合工程、技术、设备、安全环保、工程监督等部门检查验收。2.一般井生产井、其它井的检查验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分公司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委托检查验收或其它检查验收方式进行。3.检查验收合格后下达“开钻批准书”方可开钻。检查验收不合格不得开钻。(三)“三高”气井钻开主要油气层前的开钻检查验收,由分公司副总师以上领导带队,工程、技术、设备、安全环保、工程监督等部门人员共同参加。第十九条 钻开油气层审批制度(一)钻开油气层的申请1.钻开第套油气层的前100m(含硫油气层150m),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分公司提出钻开油气层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并获批准后方可钻开油气层。2.获准1个月未
18、能钻开,须重新组织检查验收。“三高”气井若包括多个差异较大的主要油气层,则每钻开一层须检查验收1次。(二)钻开油气层的检查验收1.检查验收由分公司生产运行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设备、安全环保、消防、工程监督等部门共同参加,依据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2.检查验收合格后下达“钻开油气层批准书”方可钻开油气层。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则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三)“三高”气井钻开主要油气层的检查验收,由分公司副总师以上领导带队,工程、技术、设备、安全环保、消防、工程监督等部门人员共同参加。 (四)未经检查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井,不允许钻开油气层作业。第二十条 干部值班带班制度(一)钻井施工现场
19、实行24小时干部值班、带班,负责当班井控管理工作。1.开发井从钻开油气层的前100m(含硫油气层150m)开始,实行24小时干部值班、带班。2.新区域、新层系的探井从安装防喷器到完井,实行24小时干部值班、带班。3.值班干部要挂牌或有明显标志,并填写值班干部交接班记录。(二)值班干部要检查监督各岗位井控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负责指挥井控装备试压、防喷演习及处理溢流、井涌和井喷等复杂情况。第二十一条 坐岗观察制度(一)凡坐岗人员,上岗前须接受井控坐岗相关技术培训,具备相关技能。(二)坐岗观察要求1.开发井从钻开油气层前100m(含硫油气层150m),探井从安装防喷器到完井,均应安排
20、专人24h坐岗观察溢流。正常钻进及循环调整钻井液、处理复杂情况和井下事故时,由钻井液工、地质工坐岗。起下钻、电测、下套管、固井和空井时,由钻井工、地质工坐岗。2.坐岗记录包括时间、工况、井深、起下立柱数、钻井液灌入量、钻井液增减量、原因分析、记录人、值班干部验收签字等内容。(三)发现井漏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司钻,发现溢流立即报警。第二十二条 井喷应急管理制度(一)钻井施工应按“一井一案”原则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至少包括防井喷失控、防H2S泄漏和防油气火灾爆炸等3个子预案。(二)防井喷失控和防H2S泄漏应急预案,除满足规定编制要素外,还应明确规定甲乙双方的应急责权、点火条件和弃井点火决策等。(
21、三)钻井队是钻井施工的应急责任主体,录井、测井、测试、钻井液、定向、欠平衡等配合作业和专业技术服务队伍的应急预案均应纳入钻井队应急预案,并服从钻井队应急指挥。(四)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应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安全部门审查备案。第二十三条 井喷事故管理制度(一)根据井喷、H2S泄漏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分四级。1.级井喷事故是指发生井喷失控造成H2S等有毒有害气体溢散,或窜出地表、窜入地下矿产采掘坑道、伴有油气爆炸着火、危及现场及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2.级井喷事故是指发生井喷失控,或虽未失控但导致H2S等有毒有害气体喷出,对人员存在伤害可能,或对江河湖泊和环境造成较大污染。3.
22、级井喷事故是指发生井喷事故,24时内仍未建立井筒压力平衡,且短时间难以处理。4.级井喷事故是指发生一般性井喷,企业在24时内重新建立了井筒压力平衡。(二)发生井喷、井喷失控或H2S泄漏事故,事发单位应立即上报并迅速启动预案。1.级和级井喷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至集团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办公厅总值班室(见内封1: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应急值班办公室应急值班电话),并同时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2.发生级井喷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至局、分公司应急指挥办公室(见内封1:华北石油局、分公司应急值班电话,附件10:华北石油局、分公司应急工作通讯录)。同时报集团公司进行应急预警。3.发生级井喷事故2小时内报至二级单位
23、应急指挥办公室,也可直接向局、分公司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三)发生井喷或H2S泄漏事故,均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1.级井喷事故和级井喷事故由集团公司直接调查处理。2.级井喷事故原则上由局、分公司调查处理。3.级事故原则上由钻井公司调查处理。(四)发生井喷或H2S泄漏事故,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收集资料,并保持通讯联络和现场道路畅通。第四章 井控技术培训第二十四条 井控培训工作由局职工培训中心负责,井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培训质量的监管。执行石油天然气钻井井控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SY/5742-2007)、2010579号文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井控培训指导意见(2006373号文)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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