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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酒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3年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酿酒行业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酿酒行业科学技术发展,促进我国酿酒行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中国酒业协会章程工作要求,经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登记,设立中国酒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酒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注重酿酒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革新,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第三条 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的严肃
2、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及授予,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由奖励委员会组织成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下设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 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下设科学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合作奖;自2013年起增设科技进步优秀论文奖。科学技术发明奖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在酿酒行业相关科学技术和生产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科学发明,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产业安全做出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1、技术开发
3、类:在酿酒行业科学研究和生产技术活动中,完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的;2、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类: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技术发展或酿酒行业结构优化,并创造了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3、重大工程类: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行业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中,保障工程完成并创造经济或社会效益的;4、社会公益类:在企业管理、标准、科技信息、计量、科技档案和环境保护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创造社会效益的。国际合作奖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在开展我国酿酒产业与国际
4、间的技术交流合作,解决科技、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培育科技创新人才,推动我国酿酒产业国际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进步优秀论文奖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在开展我国酿酒产业技术开发与研究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形成文章并在相关学术期刊发表的。第六条 科学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合作奖和科技进步优秀论文奖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项允许空缺,科技进步优秀论文奖可根据当年评选情况设立特等奖。第三章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第七条 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八条 酿酒及其相关产业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均可申报科学技术奖各类奖项;科技进步优秀论文奖可由个人申报或者直接由协会主办科技类
5、期刊及其它公开发行期刊中遴选。第九条 申请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第十条 奖励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做出等级评审意见,报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做出奖励项目评定等级的决议并颁发证书。第十一条 获得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优秀项目,由奖励办公室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第四章 罚 则第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经查实,由奖励委员会撤销奖励并予以公示。第十三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以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以任何方式
6、泄露、窃取技术秘密、剽窃科技成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酒业协会制订并负责解释,报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三年五月中国酒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名称、奖励对象和奖励范围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四章评定标准第五章申报、受理和评审第六章监督及异议处理第七章 授奖第八章罚则第九章 其它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酒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国酒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酒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3
7、版) (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旨在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奖励在全国酿酒行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研成果推广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从而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酿酒行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升酿酒行业技术水平。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我国酿酒行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结合、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第
8、五条 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六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在酿酒及其相关产业科学研究领域科学发现、科学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或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第七条 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八条 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奖励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学者组成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下设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
9、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是奖励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及授予的组织工作。第二章 奖励名称、奖励对象和奖励范围第九条 奖励名称一、中国酒业协会科学技术发明奖二、中国酒业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三、中国酒业协会国际合作奖四、中国酒业协会科技进步优秀论文奖以上奖项均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项允许空缺,科技进步优秀论文奖可根据当年评选情况设立特等奖。第十条 奖励对象在酿酒及其相关产业生产、技术、科研、设计、装备、信息化、环境和国际合作等领域取得重大成绩的公民和组织。第十一条 奖励范围(一)科学技术发明奖:在全国酿酒产业及其相关领域科学技术和生产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
10、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科学发明,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变革,创造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产业安全做出贡献的。(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开发类、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类、重大工程类、社会公益类等四类。1、技术开发类:在科学研究和生产技术活动中,完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推广应用的;2、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类: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技术发展或行业结构优化,并创造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3、重大工程类: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行业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中,保障工程完成并创造经济或社会效益
11、的;4、社会公益类:在企业管理、标准、科技信息、计量、科技档案和环境保护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创造社会效益的。(三)中国酒业协会国际合作奖:在开展我国酿酒产业与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合作、解决科技与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培育科技创新人才、推动我国酿酒产业国际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四)中国酒业协会科技进步优秀论文奖:在开展我国酿酒产业技术开发与研究过程中,在相关学术期刊发表具有一定理论价值或者实际应用价值的论文, 发表时间限定为奖励活动当年及上一年。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受奖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
1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 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受奖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奖励每年一次,每次奖励数量不超过申报数量的50%。科学技术奖年奖励总经费不低于30万元(不含科技进步优秀论文奖),其中一等奖单项奖金额度5-8万元,二等奖单项奖金额度2-5万元,三等奖单项奖金额度1-2万元。科技进步优秀论文奖的奖金额度由协会各分
13、支机构评选委员会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规定,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领域的项目不予评审。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科学技术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省、军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科学技术发明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经实施,创造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公众渠道上
14、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特点和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经实施,创造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较成熟,并经实施应用,取得了积极效果。第三章 评审组织第二十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三)对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
15、议;(五)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第二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2530人。奖励委员会由行业协会、企业和专业院校等代表组成。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第二十二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由奖励委员会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入选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1、了解国家科技方针和中长期科技发展方向,熟悉本行业产业技术发展政策、方向;2、具有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是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3、具有丰富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经营管理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4、具有良
16、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分别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委员若干人。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该专业组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意见;(三)对该专业组申报项目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四)对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和当年科学技术奖申报的具体情况,从评审委员会中提出当年专业组评审专家,报奖励委员会批准。第二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及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奖励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第四章 评定标准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发明奖类授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等级
17、评定标准一等奖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意义,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二等奖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等奖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并产生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应符合下列条件:(
18、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以上的水平。(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产业安全做出了贡献。(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示范、带动和推广能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19、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提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具有积极作用。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中技术开发类奖励项目评定标准如下:等级评定标准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
20、调整有较大意义。三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所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经实施,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中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类奖励项目评定标准如下:等级评定标准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行业覆盖面大,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接近国际
21、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行业覆盖面较大,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三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所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行业内有一定覆盖面,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积极作用。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重大工程类奖励项目评定标准如下:等级评定标准一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
22、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产业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二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三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积极意义。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中社会公益类奖励项目评定标准如下:等级评定标准一等
23、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三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第三十一条 国际合作奖评定标准如下:
24、等级评定标准一等奖在与境内企业或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通过推广应用,提高了酿酒产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从而对我国酿酒科技事业的国际化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二等奖在与境内企业或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了具有国际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通过推广应用,促进了酿酒产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的提高,从而对我国酿酒科技事业国际化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三等奖在与境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了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通过推广应用,为提高酿酒产业的技术水平
25、、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以及推动我国酿酒科技事业国际化做出积极贡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三十二条 科技进步优秀论文奖评选授权协会各分支机构完成,评定标准另行规定。第五章 申报、受理和评定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规定酿酒及其相关产业凡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申报科学技术奖各类奖项,科技进步优秀论文奖也可由个人申报或者直接由协会主办科技类期刊及其它公开发行期刊中遴选。其中,国际合作奖申报单位条件: (一)境内企业或组织与境外企业或组织合作完成项目的; (二)境内企业或组织与境内注册的外资企业合作完成项目的; (三)在境内注册由境外资本控股的企业。科技进步优秀论文奖申报条件:科技进步
26、优秀论文奖除可通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申报外,允许个人直接申报。(一)申报一、二等奖的论文必须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或本奖项指定期刊上发表,并且拥有较高的他引频次(应附由检索机构提供的他引频次证明材料), 发表时间限定为奖励活动当年及上一年。(二)工作总结、一般性实验报告、调查报告、一般性综述、资料汇编、产品说明书和国内外科技动态介绍等不在评选之列。第三十四条 申请单位申报科学技术奖时,应当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第三十五条 申报项目成果需经国家、省部级管理部门或相当于同级别机构的技术鉴定。第三十六条 凡申报科学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均应有相应的发明专利证书。第三十七条 凡存在知识产
27、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不得申报科学技术奖。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申报科学技术奖。第三十九条 已经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单位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不得申报。第四十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科学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合作奖;已获奖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第四十一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第四十二条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项目,如
28、再次申报须隔一年进行。第四十三条 申报项目(论文)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科学技术发明奖项目每项完成人不超过5名,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2个;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合作奖项目每项完成人不超过8名,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科技进步优秀论文作者不超过5人。 第四十四条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奖励办公室。第四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规定的申报材料,可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评审。第四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第四
29、十七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一) 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意见,专业评审组的评审表决应当有到会专家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投票通过,表决结果有效;(二)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奖励委员会应当有50%及以上委员参加,应当有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投票通过,表决结果有效;(三)对争议较大的个别被评审项目,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在征求副主任委员意见后,实行一票否决权。第四十八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第四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接
30、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第五十条 科学技术奖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奖励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奖励委员会委员和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人选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五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对申报奖励项目的等级评定结果通过中国酒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为20天。第五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第五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申报项目的
31、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第五十四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申报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第五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并确认,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四十八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第五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申报单位或者完成人协助。申报单位或者完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
32、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或者完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申报单位或者申报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五十七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单位、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第五十八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天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
33、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需重新申报。第五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奖励及评审委员会或者其委员、专家;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办公室,不得直接提交评审组织讨论和转发其他委员、专家。第六十条 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申报项目及完成人,提交评审。第七章 授 奖第六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项目、人选及等级的结果进行审核、批准。第六十二条 对授予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由奖励委员会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第八章 罚 则第六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奖励委员会撤销奖励并予以公示。第六十四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以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技术秘密、剽窃科技成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其 它第六十五条 凡申报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经专业评审组评审确认具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价值的,经申报单位和申报人提出申请,中国酒业协会可在行业中组织有偿技术推广应用。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条款由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一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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