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建甘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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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急 件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文件建甘风总2008118号转发总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二级分支行:现将总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总发2008224号)(以下简称办法)予以转发。请各行认真学习,领会总行在押品管理中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在做好增量授信业务押品管理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使我行存量授信业务押品管理符合总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急 件中国建设银行文件建总发2008224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
2、、三峡分行:为规范我行押品管理,满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银监会的外部监管要求,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8年10月15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十四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分行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作为我行押品管理的基础性规章,办法明确了全行押品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各分行应在学习领会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办法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授信业务押品管理的实施细则。二、对于新增授信业务,各分行应严格按照办法明确的接受标准、接受范围和抵(质)押率,选择符合要求的押品
3、开展业务,超过规定范围或最高抵(质)押率办理授信业务的,各分行须事先报总行信贷经营部门核准。对于存量授信业务,达不到办法要求的,各分行应不断提高风险缓释水平,确保在2009年年底以前达到办法的规定要求,需要总行信贷经营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及时申报核准。三、为进一步加强押品评估管理,各分行要按办法要求,合理设置内部评估机构或岗位,选配具有一定评估专业背景和技术的业务人员担任内部评估人员。具备条件的分行,可配置专职人员承担押品评估管理工作。各分行应加强押品管理的专项培训,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四、对于小企业(经营)中心、个人贷款中心等专业化信贷经营机构,分行可以制定专门化的押品管理细则,
4、落实押品管理的相关职责。五、办法规定了各类押品的政策底线,相关产品办法或操作规程与本办法冲突的,应以本办法为准;相关产品办法或操作规程对押品有细化规定的,除应按办法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相关产品办法或操作规程的规定。 各分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联系人:李志强,电话:010-67597067,电子邮箱:lizhiqiang/zh/ccb潘俊武,电话:010-67598158,电子邮箱:panjunwu/zh/ccb王蕴秋,电话:010-67597068,电子邮箱:wangyunqiu/zh/ccb二八年十二月五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
5、 则第二章 押品的接受标准、分类和抵(质)押率第三章 押品的受理和审查第四章 押品价值评估13第五章 抵(质)押权的设立与变更18第六章 押品权证的管理22第七章 押品的监控26第八章 押品的返还与处置29第九章 押品信息录入和数据维护31第十章 监督检查32第十一章 附 则3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结合建设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释义本办法所称押品,包括抵押财产和质押财产。抵押财产是指为担保债务
6、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不转移占有方式抵押给债权人的财产。质押财产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转移占有或登记公示方式出质给债权人的动产、权利。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押品的受理、审查、评估、登记、监控、处置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第三条 管理原则建设银行的押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押品准入、抵(质)押合同订立、登记手续办理、押品处置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有效性原则。选择具有缓释能力、易于变现的押品,充分考虑押品价值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及时开展押品的评估、登记、监测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隐患;(三)审慎性原则。开展押品价值评估,应充分考虑各种
7、可能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押品价值,审慎确定抵(质)押率;(四)差别化原则。根据不同类别押品的特点,在准入、审查、价值评估和贷后监控等方面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五)平衡制约原则。完善岗位平衡制约机制,实现押品的评价与审查分离、押品权证的收取与保管分离。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级和境内分支机构开展的额度授信和表内外单笔授信业务。其中,表内授信包括贷款(含贴现)、项目融资、贸易融资(不含国际贸易货押授信业务)、透支、保理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可能形成的风险敞口等。第二章 押品的接受标准、分类和抵(质)押率第五条 接受标准建设银行
8、接受的押品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押品应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二)押品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单独转让;(三)权属清晰,抵押(出质)人对押品具有处分权;(四)具有明确、可操作的抵(质)押权公示方式;(五)存在可及时、经济、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六)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持有,能够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分离;(七)当发生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或其他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的信用事件时,银行有权及时、充分的实现抵(质)押权;(八)不接受已提交破产预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财产担保。在接受押品时,除满足上述基本要求外,还应根据不同押品的风险特征,满足不同押品的
9、具体标准。押品的具体标准参见中国建设银行主要押品类别的具体接受标准(附件1)。第六条 选择次序对符合建设银行接受标准的押品,在办理授信业务时应根据价值稳定性、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选择的优先次序:办理抵押授信业务时,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可设定第一顺位抵押权的抵押财产;谨慎选择专用性较强、不易变现的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办理质押授信业务时,应当优先选择现金、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质押财产;对收费权等不易评估、不易监测、价值波动较大的质押财产应谨慎接受。第七条 押品分类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合格押
10、品的分类,建设银行接受的押品划分为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其他押品四大类。其中:金融质押品包括现金及其等价物、贵金属、债券、票据、股票/基金、保单;应收账款包括交易类应收账款、公路收费权、其他收费权、应收租金、学校及医院收费权;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包括商用房地产、居住用房地产、商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居住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类在建工程;其他押品包括流动资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资源资产、设施类在建工程等。具体划分结果见中国建设银行接受押品的分类及抵(质)押率表(附件2)。第八条 抵(质)押率在确保押品所担保的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
11、保物权的费用等)不超过押品本身价值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押品的适用性、变现能力、价值变动趋势等因素确定抵(质)押率。抵(质)押率计算公式为:抵(质)押率=押品担保债权的本息金额/押品评估价值*100%其中,押品担保债权的本息金额为押品担保债权发放时的本金及全部或部分利息之和,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确定。授信期限小于等于一年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授信期限超过一年的,按一年期限计算利息;个人贷款为押品担保债权的本金。押品评估价值为建设银行审查认定的价值,非第一顺位抵押的,押品评估价值应扣除顺位在前的抵押担保的债权本息金额及相关费用。表外业务按照相应的合同金额乘以转换系数确定本金。转换系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
12、行。在多宗押品对应一笔信贷合同时,应分别计算每宗押品的抵(质)押率。某宗押品担保债权本金的确定方法为:某宗押品担保的债权本金担保合同项下的融资金额(担保合同项下该宗押品评估价值担保合同项下该宗押品的最高抵(质)押率)/(担保合同项下各宗押品评估价值担保合同项下各宗押品的最高抵(质)押率) 在多宗押品对应同一担保合同项下多笔信贷合同时,每宗押品担保债权本金的确定方法与多宗押品对应一笔信贷合同时的处理方式相同。其中,担保合同项下的融资金额为担保合同对应表内信贷合同金额加上表外合同金额乘以相应的转换系数。各类押品的抵(质)押率不得超过该类押品所对应的最高抵(质)押率,各类押品的最高抵(质)押率要求参
13、见中国建设银行接受押品的分类及抵(质)押率表(附件2)。第九条 例外处理建设银行可以接受的押品仅限于中国建设银行接受押品的分类及抵(质)押率表(附件2)所列范围,拟接受超出该押品范围或超过相应最高抵(质)押率办理授信业务的,应事先报总行信贷经营部门核准。对于在满足建设银行授信方案的基础上,为进一步降低风险而追加的押品或因资产保全而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押品的接受标准、范围及抵(质)押率可不受本办法的限制。第三章 押品的受理和审查第十条 材料受理 客户经理根据建设银行押品接受标准,在初步确定某项财产为押品后,应要求债务人提交押品的产权证明材料、抵押(出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其他相关材料。债务人
14、非抵押(出质)人的,应要求债务人提交抵押(出质)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对债务人、抵押(出质)人为同一人的,在债务人在借款申请书中明确担保意向的情况下,可不单独出具担保意向书。详细材料见中国建设银行主要押品类别的材料提交列表(附件3)。收妥材料后,客户经理应对押品材料的真实性、押品存放状况和占管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工作。第十一条 审查押品审查阶段,客户经理在审查押品形式要件的同时,对抵(质)押权设立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查。额度授信申报环节和单笔信贷业务支用环节都要进行押品审查,开展押品审查时应重点关注如下内容: (一)抵押(出质)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为押品的合法产权人,
15、有权将该押品设定抵(质)押:1.押品具有产权证明,产权证明上的权利人与抵押(出质)人相同;2.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抵押(出质)人的,应出具由公司/企业章程确定的担保事宜有权决议机构做出关于同意提供抵(质)押的文件、决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3.如财产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财产的全体共有人应出具同意抵(质)押的文件;4.抵押、出质须经批准的,应具有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二)审查抵(质)押权设立的合规性,包括:1.土地上存在房屋或在建工程的,土地与房屋或在建工程应一
16、并设定抵押;2.学校、幼儿园、医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自身债务设立抵(质)押,押品应为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3.以海关监管的货物抵押,必须经海关许可,未经许可的,不得抵押;4.押品的实际情况应与产权证书的记载相符合。(三)审查抵(质)押权设立的有效性,包括:1.押品上是否设有优先于建设银行抵(质)押权的权利(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税收权、他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等情况);2.押品是否在房产和土地登记部门设定地役权及其他类型的用益物权;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缴清土地出让金;4.是否为异地财产抵押,
17、建设银行原则上不接受超过授信所在一级分行管辖范围的异地财产抵押。确有必要接受的,经办行(机构)应提出异地财产风险控制措施,并经一级分行信贷经营部门批准;5.接受已出租财产抵押的,要着重了解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关联关系、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情况等可能影响押品变现或处置的潜在风险因素,对剩余租赁期限过长或承租人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租金的,原则上应要求客户提供其他有效担保;6.押品是否存在冻结、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情况。(四)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押品的,由会计专业人员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建总发200634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第四章 押品价值评估第十二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建设银
18、行内部评估人员应根据各类押品的特点,综合考虑其市场价格、变现难易程度及其各种影响价值的不确定因素,运用适当的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对押品价值进行评估,或对外部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审核确认。内部评估人员由具有一定评估专业技术的经营条线或风险条线人员担任,原则上应独立于负责该授信客户的客户经理。押品价值评估包括贷款发放前对押品价值的初次评估和贷款发放后对押品价值的重新评估。第十三条 评估方法押品价值评估的主要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内部评估人员可根据押品的类型、特点、在评估过程中所处的状态、评估目的、评估时的市场条件及数据资料的搜集情况等因素选择与押品相适应的评估方法。若以上三种方法均不能满足评
19、估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评估方法。第十四条 贷前初次评估凡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抵(质)押授信业务的客户,所提供的押品都应进行价值评估,并以建设银行审查认定的评估价值作为抵(质)押率确定的依据。(一) 评估方式贷前初次评估应由建设银行内部评估人员或由建设银行认可的外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由外部评估机构评估的,经建设银行内部评估人员审查认定后,可将评估报告明确的评估结果确认为押品的初次评估价值。对以下授信业务项下的押品,客户经理可参考公开市场价格、历史平均价格或最近成交价格进行评估,按照审慎原则直接确定初次评估价值:1.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2.以上市流通股票、债券等作为押品的授
20、信业务;3.黄金质押、仓单质押、动产(大宗商品)质押授信业务;4.个人(首次交易)住房贷款(贷款金额在1000万以下);5.对优质客户发放的以住房做抵押、申请贷款成数低于50的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贷款金额在1000万以下)、消费贷款和助业贷款。(二)评估流程由建设银行内部评估人员进行评估的,贷前评估工作包括评估调查、价值评估、审查认定三个阶段:1.评估调查。内部评估人员应结合授信业务调查评价工作,前往押品所在地进行现场勘察、清查和测量,收集押品的权属资料、历史资料、外部评估机构的预评估报告等可直接获取的评估资料。2.价值评估。内部评估人员在前期调查基础上开展价值评估,对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允性
21、负责。在开展价值评估时,内部评估人员应根据所搜集资料,结合自身判断,提出评估结果。价值评估完成后,评估人员按照押品评估报告格式和内容要求撰写押品价值内部评估报告(见附件4,作为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担保评价报告的附件)。3.审查认定。内部评估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具体开展价值评估的审查认定工作,对评估操作流程的合规性和评估价值的认定结论负责,在押品价值内部评估报告填写审查意见并签字。承担。定评估系宗营书 由外部评估机构评估的,贷前评估工作包括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1.初审。客户经理负责收集外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参照外部评估报告的审核要点(见附件5)开展审核工作,并填写外部评估报告确认书(见
22、附件6,作为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担保评价报告的附件)。2.复审。内部评估人员负责对外部评估报告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签字。第十五条 撰写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担保评价报告 贷前初次评估完成后,客户经理作为直接评价人,负责撰写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担保评价报告。授信业务开展平行作业的,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应对信贷担保评价报告出具审查意见(见附件7,作为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担保评价报告的附件)。第十六条 贷后重新评估在开展贷后重新评估时,内部评估人员应根据外部市场变化和待评估押品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评估方式,选用合适的评估方法测算押品价值。(一)重估方式押品价值的贷后重新评估主要由内部评估人员独立完成。如有必要,也可
23、委托外部评估机构评估,再按照贷前评估时对外部评估机构评估的审查流程进行审查认定。个人类贷款可根据押品价值变动规律,采取批量评估的方法进行重新评估。(二)重估频率抵(质)押期间,所有押品都应进行重新评估。内部评估人员应根据押品的种类、价值波动特性实施不同频度的动态评估和监测。贷后检查和十二级分类工作至少应按季对押品进行检查并确认形态,如发现押品形态发生变化或市场价格趋于恶化等不利情形时,应及时开展价值重估,以反映押品的公允价值。对公司类贷款项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价值相对稳定的押品,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对存货、仓单等价值波动相对较大的押品,应视具体情况开展定期评估,原则上不低于每季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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