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2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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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源:中国三亚门户网站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琼府2004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国家拨款、国家债券、上级拨款、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政府担保、兜底、贴息的商业融资和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投标(包括邀请招投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
2、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下称项目业主)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交通、水利等公用事业项目;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项目;5.其他公益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推行代建制工作;
3、项目业主负责代建制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市监察局对代建制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市审计局对代建制项目结(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建制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凡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实行代建制,由项目业主自建,按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一)军队及保密项目。 (二)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
4、 (三)项目业主自认为有能力管理并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同意自建的项目。 由项目业主自建的项目必须承诺按批准的建安工程概算总包干,对突破项目概算所造成的资金缺口,由项目业主承担,同时对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制。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符合以上所列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管理。 第三章 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六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业主从三亚市代建单位名库中通过邀请招投标委托方式确定,或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一)直接委托代建。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若情况紧急,来不及依据本条第二种方式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的,由项目业主从代建单位名库中推荐3家代建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
5、审定后委托1家代建。 (二)通过招投标委托代建。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代建招投标工作,市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监督项目代建招投标。 第七条 代建单位的招投标,应从三亚市招标代理单位名库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在三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招投标手续,并依法接受监察、公证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项目业主从招标代理单位名库中抽取1家招标代理单位代理代建招投标,同时从代建单位名库中抽取5-9家代建单位参加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评审。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审批成果予以确认的代建单位获得代建投标资格,由招标代理单位代表项目业主,从获得代建投标资格的代建单位中招标项目代建单位。 项
6、目代建招标首先采取承诺按建安工程概算总包干方式竞标,如该方式无法应标,则按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第八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一般可分两阶段实施: (一)招投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及编制概算等实行阶段代建。 (二)招投标确定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实行阶段代建。 依据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只实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也
7、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或直接委托方式,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是否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由市政府常务会决定。 第九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双方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签订代建合同。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和目标; (三)双方的职责; (四)代建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六)目标控制奖惩与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承诺函; (九)质保金条款。 第十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委托代建合同书(下称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项目业主缴纳代建合同约定建
8、安工程概算总投资10%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其中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建安工程概算总投资5%)。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和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亚市市委市政府指定的市代建单位除外):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综合甲级工程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和相关
9、业绩; (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四)具有从事工程建设规模、技术、造价、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和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注册资金在亿元及以上的国家级单位、外省单位和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海南省级单位。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与项目业主应无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第五章 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主要如下: (一)申请与审批立项。由项目业主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程序审批立项,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等内容。 (二)编制与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业主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0、,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报告,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评估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三)编制和审批工程方案设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采取限额设计方式,项目业主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从设计单位名库中按法定程序委托设计单位,对项目分三阶段设计,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方案设计后,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分管市领导批准。 (四)编制和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业主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分管市领导批准的设计方案,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及编制总概算,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经
11、审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指标和考核代建单位的依据。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资料由项目业主准备,提供给咨询单位专家组评审同时也提供给应邀的代建单位研究。项目业主要提前拟好代建合同文本及代建的有关规定交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要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成果予以确认,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将承诺函一式5份提供给项目业主。 (五)项目落地。项目业主负责协调国土环境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在项目开工前完成项目的征地拆迁,落实项目建设用地。 (六)项目代建与工程监理招标。项目业主依据本办法第七条完成项目代建招标和工程监理招标。 (七)签订代建合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12、审批后,以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由项目业主根据招标结果,以被代理人身份与中标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由项目业主直接与代建单位商定代建合同,并由项目业主以被代理人身份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八)编制和审批施工图及工程预算。代建合同签订后,项目业主应协调代建单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施工图预算报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九)工程招投标。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直接以招标人身份,以施工图预算评审结果作为招投标的标底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和履行有关工程合同。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应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3、等方式。 (十)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后,应当及时开工建设。 需由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实施建设。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代表项目业主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十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代建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代建单位在接到竣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规
14、划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在交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及参建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行业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规划局、园林环卫管理局、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探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资产登记后,方可交付使用。 (十三)自代建工程获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之日起1年,且工程款已支付完毕,代建工作结束。 第六章 代建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在项目实施阶段,代表项目业主进行设计管理、招标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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