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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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附件1 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银行卡发卡行为,保障持卡人及发卡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等有关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浙江省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发卡银行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卡基支付工具。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本办法所
2、称发卡银行是指经批准开办银行卡发卡业务,与持卡人签订银行卡领用合同或协议,并向其提供发卡服务的银行机构。本办法所称持卡人是指向发卡银行申领银行卡,并使用银行卡全部或部分功能的单位或个人。1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人民币银行卡发卡业务(含双币种卡的人民币账户业务)。第五条 银行卡发卡业务应坚持“谁发卡、谁负责”,“充分了解客户”,“平等自愿、有序竞争”,保护持卡人资金和信息安全等基本原则。第六条 人民银行浙江省银行卡申领管理 第七条 已在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经营业绩良好、管理规范、具有偿还能力、符合贷款通则规定贷款条件的单位可申领信用卡。第八条 单位申领单位卡,应按规定填制
3、申请表,与发卡银行签订银行卡领用合同或协议,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文件。申领信用卡的,还应提供相关财务报表。第九条 单位申领单位卡,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被授权人应为授权单位工作人员。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 2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十条 同一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单位卡的持卡人由单位在申请时书面指定,并提供相应的持卡人有效身
4、份证件。第十一条 个人可按本办法规定申领借记卡。第十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良好的信用记录等条件的个人可申领信用卡。无稳定工作和收入的个人,原则上不得申领信用卡。在校学生必须在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父母或监护人、其他管理人等)后,方可申领信用卡。信用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他人申领附属卡。第十三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与发卡银行签订银行卡领用合同或协议,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个人申领信用卡的,还应根据与发卡银行的约定提供相关工作及收入、资产等证明。在校学生申领信用卡,还须提交第二还款来源方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信用卡的主卡持卡人申领附
5、属卡的,需提供附属卡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或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第十四条 个人申领借记卡可委托他人代理办理。原则上,个人一次性代理办理借记卡的数量不得超过3张。个人申领信用卡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 3个人代理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员工申请办理借记卡、公务卡、商务卡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代理办理借记卡的,应在申领前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代理办理公务卡、商务卡的,应由员工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并提供有效身份证
6、件复印件。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本办法所称商务卡是指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商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第十六条 个人代理他人办理借记卡的,应在申请表中增加填写“代办理由”一项,并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十七条 16周岁以下的公民申领借记卡,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办理,并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第三章 发卡审核管理 第十八条 发卡银行受理单位或个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发卡。4第十九条 发卡
7、银行应严格识别单位和个人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并登记其身份基本信息。对出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应按规定借助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等途径核实其身份的真实性。第二十条 对个人代理他人办理借记卡的,发卡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核实记录、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按照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基本身份信息。对个人代理多人办理借记卡的,发卡银行应全面了解和审查代理人职业背景、代理办理的目的、性质、理由等情况。对理由明显不正当的,应拒绝发卡。第二十一条 发卡银行只能通过柜面或营销人员上门方式受理单位卡的申请。第二
8、十二条 发卡银行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个人,必须对其进行亲访亲签,不得采取全程自助的发卡方式。本办法所称亲访是指发卡审核人员或营销人员采取面谈、上门和电话等多种方式,访问申请人本人,并在申请表受理栏上注明亲访事项。本办法所称亲签是指发卡银行柜面受理人员或营销人员要亲自见到申请人本人签名,并在申请表上注明亲自见到申请人本人签名事项。5第二十三条 发卡银行应通过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资信调查等方式了解申请信用卡的单位及个人的资信状况,并留存查询记录和资信调查材料。对申请信用卡的单位,还需了解其经营背景、经营场所、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对申请人有违法犯罪记录、不良
9、信用记录、在多家银行贷款或信用卡授信记录、无信贷记录或从资信调查中获知有其他风险信息的,应从严审核。对信用状况不易辨认而确有需求的个人,要采取抵押、担保、质押等方式发卡。第二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合理确定授信额度。严格无稳定工作和收入的个人申请人授信管理。禁止发行授信额度无上限的信用卡。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对同一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单位卡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应设置为零。第二十六条 发卡银行应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及时通
10、知持卡人。在提高在校学生信用卡授信额度前,发卡银行必须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第二十七条 发卡银行获悉持卡人还款能力下降、资信状况 6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应立即停止上调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操作,并视情况采取调减授信额度、止付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管理措施。 第四章 银行卡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发卡银行发放银行卡应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信用卡卡片和密码应分别送达并提示持卡人接收,持卡人本人在柜面领取除外。发卡银行发放银行卡卡片时,应向持卡人书面告知安全用卡须知、客户服务电话、服务和收费信息查询渠道、信用卡账单日期等信息。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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