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湖南工学院院长奖励基金实施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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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工学院院长奖励基金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和奖励在教学、科技、管理等方面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院长奖励基金由学院直接管理,院长主持院务会议评审的奖励结论为最终评审结果。第三条 院长奖励基金的奖励范围包括:教学类奖励、管理类奖励和科技类奖励等。奖励级别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局)级,奖励级别按照学院科技奖励办法中对科技项目、成果的级别认定标准界定。第四条 凡学院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均有权依照本条例申请有关奖项;对于个人或部门未主动提出申请,但其工作成果对我院的工作产生了重大积极影响者,院长或分管院领导
2、提名,学院可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奖励。第五条 所有申报的成果必须具有“湖南工学院”的署名,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须为我院职工。第六条 由学院组织申报获得的校外集体项目奖励,其学院配套的院长基金奖金总额的分配比例为:获奖者90%,组织申报部门(含系部处室)10%;由授奖单位发放的奖金在获奖者中分配的比例参照学院科技奖励办法执行。第七条 在当年度有违法行为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不得享受本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奖励。第二章 教学类奖励第八条 教学成果奖:第一款 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100000元;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每项奖励60000元。第二款 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20000元;
3、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每项奖励15000元;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每项奖励8000元。第九条 教研教改与人才培养立项奖:第一款 国家级重点教研教改与人才培养项目立项20000元/项;国家级其它教研教改与人才培养项目立项10000元/项。第二款 省级(含部级)重点教研教改与人才培养项目立项3000元/项;省级其它教研教改与人才培养项目立项1000元/项。第三款 市级(含厅局级)重点教研教改与人才培养项目1000元/项;市级其它教研教改与人才培养项目500元/项。第十条 教研教改立项配套经费按照湖南工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奖:第一款 用
4、教研教改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笔记本电脑等个人使用设备除外)交给学院使用,学院按所购置仪器设备费用的20%给予奖励。第二款 利用教研教改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须经后勤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及仪器设备所在系(部)或部门建账、建卡,确认学院的所有权并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后,方可兑现奖励。第十二条 教学建设奖:第一款 被评定为国家级示范专业、特色专业或试点专业,每个专业奖励50000元。被评定为省级重点专业、特色专业或试点专业,每个专业奖励10000元。第二款 被评定为省级重点建设专业,每个专业奖励5000元。第三款 被评定为国家精品课程,每门课程奖励20000元;被评定为省级精品课程或重点课程,
5、每门奖励5000元;被评定为省级重点建设课程,每门奖励1000元。第四款 被评定为国家级示范实验室,每个实验室奖励50000元;被评定为省级示范实验室,每个实验室奖励10000元。第五款 被评定为国家级优秀教材,每门教材奖励30000元。被评定为省级优秀教材,每门教材奖励5000元。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每门教材奖励10000元,出版省级规划教材,每门教材奖励2000元。第六款 被评定为国家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每个中心奖励50000元,被评定为省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每个奖励10000元。第七款 被评定为国家级教学团队,每个奖励50000元,被评定为省级教学团队,每个奖励10000元。第八款 被评
6、定为国家级新建本科院校开放性实训基地,每个基地奖励50000元。第九款 被评定为国家级双语示范课程,每门课程奖励20000元。第十款 被评定为省级优秀实习基地,每个奖励10000元。第十一款 被评定为省级优秀教研室,每个奖励10000元。第十三条 政府类竞赛奖:第一款 本条款是奖励经学院批准后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政府组织的某项竞赛并获得奖励的教职工及参赛学生。第二款 集体项目奖:国家级一等奖,20000元/项;国家级二等奖,15000元/项;国家级三等奖,8000元/项;省级一等奖,8000元/项;省级二等奖,5000元/项;省级三等奖,3000元/项;市级一等奖,2000元/项;市级二等奖,1
7、500元/项;市级三等奖,500元/项。第三款 个人项目奖:国家级一等奖,6000元/项;国家级二等奖,3000元/项;国家级三等奖,1000元/项;省级一等奖,3000元/项;省级二等奖,1000元/项;省级三等奖,600元/项;市级一等奖,800元/项;市级二等奖,500元/项;市级三等奖,200元/项。第四款 优秀组织奖或精神文明奖:国家级,3000元/项;省级,1500元/项;市级,500元/项。第五款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设计创新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全国大学生化学实验基本技能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
8、大学生力学竞赛、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大赛等,均属于政府组织的学生竞赛。第六款 本条规定的奖励金额中包含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金。指导教师与学生的分配比例为指导教师占70%,学生占30%。第十四条 协会(学会)类竞赛奖:第一款 本条款是奖励经学院批准后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某协会(学会)组织的某项竞赛并获得奖励的教职工及参赛学生。第二款 集体项目奖:中国(或国家)XX协会(学会)组织的竞赛:一等奖,2000元/项;二等奖,1000元/项;三等奖,500元/项。湖南省XX协会(学会)组织的竞赛:一等奖,800元/项;二等奖,600元/项;三等奖,400元/项。第三款 个人项目奖:中国(或国家)X
9、X协会(学会)组织的竞赛:一等奖,800元/项;二等奖,500元/项;三等奖,300元/项。湖南省XX协会(学会)组织的竞赛:一等奖,500元/项;二等奖,300元/项;三等奖,100元/项。第四款 优秀组织奖或精神文明奖:国家级,1000元/项;省级,500元/项。第五款 本条款规定的奖励,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奖金分配办法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执行。第十五条 文艺体育类竞赛奖:第一款 本条款是奖励经学院批准后参加文艺体育类学生竞赛并获得奖励的教师和学生。第二款 集体项目奖:全国(国家)文艺体育类学生竞赛:一等奖(第一名),3000元/项;二等奖(第二名、第三名),1500元/项;三等奖(第四、五
10、、六、七、八名),1000元/项。全省(湖南省)文艺体育类学生竞赛:一等奖(第一名),1000元/项;二等奖(第二名、第三名),800元/项;三等奖(第四、五、六、七、八名),500元/项。全市(衡阳市)文艺体育类学生竞赛:一等奖(第一名),600元/项;二等奖(第二名、第三名),400元/项;三等奖(第四、五、六、七、八名),300元/项。第三款 个人项目奖:全国(国家)文艺体育类学生竞赛:一等奖(第一名),1000元/项;二等奖(第二名、第三名),800元/项;三等奖(第四、五、六、七、八名),500元/项。全省(湖南省)文艺体育类学生竞赛:一等奖(第一名),800元/项;二等奖(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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