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全套)【含58份责任制一份非常好的专业参考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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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目录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公司领导安全职责及责任追究3第一条 经理3第二条 安全副经理4第三条 机电副经理6第四条 基建副经理7第五条 经营副经理9第六条 生产副经理10第七条 总工程师12第三章 职能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及责任追究14第一条 安全科14第二条 安全科科长15第三条 环保科17第四条 环保科科长18第五条 劳资科19第六条 劳资科科长21第七条 供应科23第八条 供应科科长24第九条 档案室25第十条 档案室主任26第十一条 设备科28第十二条 设备科科长29第十三条 机电科30第十四条 机电科科长32第十五条 保卫科34第十六条 保
2、卫科科长35第十七条 生产调度室36第十八条 生产调度室主任37第十九条 财务科39第二十条 财务科科长40第二十一条 销售科41第二十二条 销售科科长职责42第二十三条 基建科43第二十四条 基建科科长45第二十五条 化验室46第二十六条 化验室主任46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47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主任48第四章 焦厂各岗位安全职责50第一条 焦厂厂长50第二条 焦厂车间主任51第三条 焦厂班组长53第四条 焦厂安监员54第五条 焦厂安全员55第六条 检修人员57第七条 焦厂设备技术人员58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59第九条 焦厂工人安全职责66第十条 焦厂安全通则66第十一条 备煤车间68第十二条
3、炼焦车间73第十三条 运转车间80第十四条 洗煤车间83第五章 电厂各岗位安全职责86第一条 电厂厂长86第二条 电厂车间主任87第三条 电厂各班长89第四条 总工程师97第五条 电厂安监员98第六条 电厂安全员100第七条 化水车间101第八条 锅炉车间105第九条 检修车间109第十条 汽机车间112第十一条 电气车间115第十二条 集控室岗位责任118第十三条 电厂工人安全职责120第六章 焦厂、电厂各岗位责任管理办法12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
4、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实业公司的生产、施工、销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第二章 公司领导安全职责及责任追究第一条 经理(一)岗位职责1、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严格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安全生
5、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4、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5、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6、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7、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8、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三不放过”原则,坚持发生重大事故到总公司汇报制度。9、执行财政部和总公司关于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安全保证
6、基金的缴纳,审批返回基金的使用。10、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经理职权。(二)责任追究11、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理负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上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指令的。13、未及时组织各单位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给予记过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经理
7、记过直至撤职处分。14因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公司财产受损失的,经理负直接或领导责任。15、各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理负领导责任。16、为督促检查各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经理负领导责任。17、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经理负直接责任。1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 安全副经理(一)岗位职责1、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8、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下属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2、及时向经理提出设置安全管理科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公司的安全工作需要。 3、协助经理督促检查各下属单位和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特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4、参加经理主持召开的经理办公会,并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5、组织编制公司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6、健全安全监察机构,支持安全监察人员履行监察职责。7、协助经理编制公司年度安全考
9、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8、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9、经常深入作业现场及基层单位,掌握各单位安全生产动态,了解和支持安全部门的工作,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10、负责组织本公司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对事故及事故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和奖励在安全工作中有功的人员,负责组织工伤鉴定工作。11、参加制定公司及各单位的安全措施规划、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应
10、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执行。监督各单位进行事故预防和救灾演习、措施的落实。12、审查、监督各单位按计划如期、保质完成安全技措工程。13、监督本公司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14、负责做好安检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成值得安全管理人员。15、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安全副经理职权。(二)责任追究1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1、;拒不执行上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指令的。17、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安全副经理负直接责任。18、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经理负直接责任。19、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者损失,安全副经理负直接责任。20、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副经理负重要责任。21、未及时监督下属单位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经理负重要责任。22、不能做好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并造成
12、严重后果,安全副经理负重要责任。23、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副经理负直接责任。24、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 机电副经理(一)岗位职责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机动、设备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机动、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安全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3、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机动、设备主管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机动、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4、负责组织机动、设备职能部门进行上报总公司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安全和机动、
13、设备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上报总公司重大设备事故或与设备有关事故时,到总公司汇报。5、组织机动、设备安全大检查,落实设备隐患整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6、负责大检修的安全管理和外来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7、定期召开机动、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机动、设备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8、组织机动、设备系统参加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部门和个人。9、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机电副经理职权。(二)责任追究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14、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上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指令的。11、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迟不报的,给予机电副经理记过、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12、对下属单位发生重大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机电副经理负间接责任。13、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副经理负直接责任。14、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经理负领导责任。15、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经理直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
15、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经理负直接责任。16、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副经理负直接责任。17、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机电副经理负领导责任。1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 基建副经理(一)岗位职责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程(基建)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工程(基建)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3、负责落实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中的安全措施,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三同时”审查,并落实整改
16、措施。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必须包括安全责任条款。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工作。5、组织或参加工程(基建)系统上报总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程(基建)系统发生上报总公司重大事故时,到总公司汇报。6、组织工程(基建)系统的安全大检查,落实工程(基建)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7、外出期间明确专人代行职权。(二)责任追究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副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
17、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上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指令的。9、未及时组织进行基建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迟不报的,给予基建副经理记过、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10、对下属单位由工程施工或者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基建副经理负间接责任。11、工程(基建)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基建副经理负直接责任。12、单位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经理负领导责任。13、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基建副经理直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
18、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基建副经理负直接责任。14、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基建副经理负直接责任。15、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基建副经理负领导责任。16、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经营副经理(一)岗位职责1、协助经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供应等经营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供应的原材料、设备、备品、配件等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
19、有关人员的责任。4、组织或参加供应、销售系统上报总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供应销售系统发生上报总公司重大事故时,到总公司汇报。5、组织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大检查,落实供应销售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6、负责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7、定期召开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8、组织供应、销售系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本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9、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经理职权。(二)责任追究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副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
20、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上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指令的。11、未及时组织进行供应、销售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迟不报的,给予经营副经理记过、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12、对下属单位供应销售系统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及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经营副经理负领导责任。13、供应销售系统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经营副经理负直接责任。14、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经营副经理
21、直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经营副经理负直接责任。15、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基建副经理负直接责任。16、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生产副经理(一)岗位职责1、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指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2、在加强安全生产,开展反事故斗争中要不断提高科学性和预见性,要做好常规情况下可能发生特、重大事故预想。 3、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要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要布置安全工作。并做
22、到安全“五同时”和新建、扩建“三同时”。 4、应熟悉和掌握下列情况: 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 熟悉电力工业技术规程和管理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电力系统稳定导则,电焊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等国家制度和上级部、局所颁发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典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试验规程和其他规程制度; 掌握本企业所制定与安全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 熟悉本企业所管辖设备电气一次系统的主结线图; 掌握各种职能科室与所属生产部门领导班子和技术人员与生产骨干的配备情况和存在问题,并妥善解决; 掌握全企业主要设备和附属设备的容量、参数、运行情况以及威胁安全生产的
23、重大隐患和薄弱环节,并设法清除; 掌握全企业设备系统各种运行方式。 5、组织编制和审查本单位的“两措”计划、及“两措”经费,并组织督促实施。 6、组织修订各级生产部门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制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层层贯彻落实。 8、经常了解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每月至至少组织和听取一次车间或班组的安全活动(有记录),每周至少参加一次安全生产碰头会,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9、及时组织修订现场操作规程,保证其准确无误。 10、了解本企业人员技术水平,思想动态和培训提高情况。 11、配合做好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宣传教育,配合组织新工人和特殊工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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