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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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xx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xx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鼓励和扶持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开发
2、建设。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各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河口区、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港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按照事权划分的有关规定执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主要部门职责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报告及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核准。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
3、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行业管理;(三)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以下简称建设条件意见书);(四)与开发企业签订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开发管理合同),核发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五)与开发企业签订城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并实施监督管理;(六)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七)实施商品房预(销)售审批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和预售资金监管,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八)审查前期物业管理落实情况和公共服务用房配置情况,按规定收取或者退还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第八条城乡规
4、划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储备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二)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供地方案;(三)依法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签发划拨决定书;(四)实施房地产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第十条城市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级政府下达的建设计划,配套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周边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二)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燃气、供热、供水、节水、排水、环卫
5、设施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审查及相关竣工验收备案;(三)核发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绿色图章)、建设工程绿化规划验收合格证,实施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四)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第三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十一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十二条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第十三条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等级证书。第十四条省外具有一级资质、省内市外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开
6、发企业,依法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四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开发项目。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应当由政府配套建设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计划,由本级政府确定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第十七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储备开发项目用地。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土地储备机构
7、拟供地块的书面函件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出建设条件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第十九条建设条件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作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并纳入相关供地文件。第二十条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开发企业,应当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订开发管理合同,领取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和开发项目手册。第二十一条开发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二)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工期限和建设进度;(三)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要求;(四)住宅产业化技术和建设质量要求;(五)基础设施、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和配套建筑建设要求及建成后的产权界定;(六)对开发项目提供的配套条件;
8、(七)前期物业管理要求;(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规定需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应当按程序报批。第二十三条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开发项目可以由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也可以由开发企业与其他投资者合资、合作开发。第二十五条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及开发管理合同要求。单项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开发企业组织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
9、分户验收,应当吸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加。第二十六条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办理开发管理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的房地产承担质量责任。因建设质量问题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广绿色建筑,鼓励开发企业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提高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第二十九条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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