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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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提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根据xx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x府发201511号)、xx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x府201237号)和国家、xx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管理适用本办法。各镇(社区、街道)、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集体、国有企业、财政投资项目)参照执行。第三条控制重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应贯穿项目全过程,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重点包括项目决策和实施准备、项目实施、项目竣工等阶段的投资控制
2、。第四条控制目标和原则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目标是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范围内,同时在投资控制过程中做到投资目标、质量目标和进度目标的合理控制与实现。投资控制的原则是实行预控、动态控制和效益优先原则。第五条职责分工(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投资概算的核定和批复(含调整),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二)区财政局通过委派财务(投资)监理开展对项目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三)区审计局依法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审计计划安排对重大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概算或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四)项目行政
3、主管部门履行投资控制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五)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是投资控制的主要责任者,负责自项目启动前期工作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和成本管理。在项目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功能认定及材料使用等方面严格把关,应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六)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受区财政局委派,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做好项目投资预控和动态控制工作;按时向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和项目(法人)单位
4、或代建单位报告财务监理月报。若发生资金挪用、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超概预算等重大情况,应及时专题分析并报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和审计局。(七)咨询、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控制项目投资。第二章决策与实施准备阶段的投资控制第六条项目储备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统筹各领域项目的技术储备工作。需要政府性资金平衡的投资项目,应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开展前期研究。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在落实项目规划、土地、动迁、资金等各项前期建设条件后,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正式项目计划。第七条投资估算编制项目(法人)单
5、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对拟实施的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完善的基础上,完整、合理地编制投资估算。第八条前期费用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加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管线和绿化搬迁等前期费用的控制,补偿和搬迁费用应资料齐全,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协助做好有关费用的审核工作。项目(法人)单位应对重大项目前期费用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第九条融资方案对于政府性融资项目,应加强项目融资方案的论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应编制完整的项目融资方案,并对融资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进行论证评价,落实还款来源,随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区
6、发展改革委。第十条投资估算审批投资估算审查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重要内容。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展改革委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其中投资估算评估的重点:(一)投资估算编制依据的时效性、准确性;(二)投资估算方法的科学性、适用性;(三)投资估算包括的工程内容与规划要求是否一致;(四)是否存在明显的漏项、重项或错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应当按照项目建设总投资分别明确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前期征地动迁费用等,以及资金筹措方案和政府投资额度等。第十一条初步设计与概算编制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
7、按规定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现行概算的计价依据、标准、方法及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文件,全面、客观地编制项目概算,使其完整地反映从项目筹建开始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初步设计及概算应遵循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功能、规模、内容和标准,确需增加的必须编制对比分析表并说明具体原因。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概算复核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加强对拟上报概算的复核工作,确保概算编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对拟上报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复核,提出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分析和优化建议,特别是针对
8、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做出具体分析、预警和修正;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应根据复核意见,及时进行拟上报概算的修改和完善。第十三条初步设计与项目投资概算审批项目概算应当与初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审批。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估后,初步设计由区建设管理委会负责审批,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后,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按规定不需要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对投资概算进行评估和审批。如经评审概算与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变化超过10%的,应调整或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概算审核的重点:(一)项目投资概算编制依据的时效性、准确性;(二
9、)项目投资概算构成内容是否完整,项目是否漏项,设备、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定额或指标是否一致等。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开展施工图设计。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其他费用的投资控制和管理,使其控制在批复的概算金额内。第十五条施工图审查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确保施工图设计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应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减少工程变更,防止投资失控。第十六条招投标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10、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应以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无需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应当以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编制依据。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项目招标制度,编制项目招标计划。第十七条招标控制价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批复概算(工程费用)范围内设置招标控制价进行限价招标。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参与招标和合同谈判工作,对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合同中有关合同价、付款、变更、索赔等条款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对中标单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和预警,并预判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供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参考。第
11、十八条投资控制目标的确定确定中标单位后,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应督促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对中标单位的报价进行分析,并运用目标分解的方法,确定分项工程的控制目标,实施过程中以批复概算为基准,进行动态管理。第三章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第十九条设计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履行相关报批程序,按照“先报审、后变更、再实施”的程序执行。变更审查应包括变更方案与原方案间的技术经济性比选。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调整增加项目概算的,应先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再报区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施工的,其增加的费用不得纳入工程费用。第二十条设计变更申报和审批项目(法人)单位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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