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精简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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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2016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 为进一步做好2016年我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办法等相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目标责任书。一、责任目标(一)全乡(镇)森林保有量稳定在X万亩以上,森林覆盖率稳定在X%以上,林木蓄积稳定在X万立方米以上,林地保有量稳定在X万亩以上;(二)完成年度县下达的营造林任务;(三)年度森林采伐消耗量不超过县下达的采伐限额指标;(四)年度内林业案件的行政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结案率达100%;林业刑事案件发生上报查处率
2、要达到100%;(五)辖区内年度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控制在X亩以下,受害率控制在0.5 以下;(六)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0 以内,年内无大面积的森林病虫害特别是无松材线虫病的发生。二、责任措施(一)负责本辖区内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考核机构;(二)负责落实责任书的签订,各乡镇与村、村与组层层签订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责任书签订率要达到100%;(三)负责辖区内群众的普法教育,积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大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和自觉性;三、奖励和处罚年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考核组依照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各乡(镇)进行考核评分。对年度考核达到 优 等次的乡(镇),给予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为 差 的,对其发出黄牌警告,其分管领导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连续2年被黄牌警告的,由乡(镇)长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连续三年考核总分仍达不到70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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