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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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资金来源、机构设置与监督管理第三章 担保业务第四章 风险控制第五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第六章 财务管理第七章 附 则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担保公司是经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
2、筹措、运作担保资金,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提供信用担保,同时,履行担保资金安全运行的职责。第三条 担保公司担保分为全额担保和部分担保两种。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第五条 担保公司是风险管理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应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基本准则,以坚持市场化运作、资本保值运营、控制风险、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为经营原则。编辑本段第二章 资金来源、机构设置与监督管理第六条 担保资金来源:(一)国有、集体资金;(二)民营资金;(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进入担保行业的其
3、他资金。第七条 申办担保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法人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70%,每个股东的最高出资额不高于注册资本的30%;注册资本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二)法人股东不少于4个,相对控股法人股东的资产总额不少于1亿元,净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三)有不低于1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四)有中高级法律、经济、财会、金融等职称和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4名以上且不低于公司从业人员的50%;(五)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六)有符合国家、省、市对担保公司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第八条 设立担保公司,应当经市经
4、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已经审批的担保公司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告。需上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呈报。第九条 设立担保公司,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一)设立请示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营业范围等内容);(二)可行性分析报告;(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公司章程;(五)股东承诺书;(六)公司法人股东简况、自然人股东简历;(七)法人股东信用等级证明;(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九)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十)县(区)公安局出
5、具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然人、高级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证明;(十一)代办人员委托书;(十二)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十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定的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所验资金锁定的证明。(十四)法人股东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十五)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十六)合作银行的合作协议或证明;(十七)担保业务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第十条 可行性分析报告基本内容:(一)拟设担保公司项目概况(二)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1)股东出资及简况(2)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专业水平(三)经营内容及方式(四)市场需求分析(1)自然人群(2)个体工商户(3)中小企业(4)国内外发展趋势(五)控制
6、和防范风险的对策(1)风险分析(2)控制和防范措施(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七)可行性结论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可以在本市内设立分支机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公司承担。市外担保公司在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应经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一) 注册资本不少于4000万元;(二) 经营担保业务两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三) 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区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第
7、十四条 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和可行性分析报告;(二)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三)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无故意犯罪证明;(四)从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五)县(区)公安局出具的从业人员无刑事犯罪证明;(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分支机构业务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对其单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营运资金;担保公司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50%。第十六条 当地经济贸易主管部
8、门对当地担保公司实行监管,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担保公司日常业务监管;(二)管理与指导担保公司行业自律组织;(三)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四)审查担保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五)负责担保公司的市场准入、变更和退出的初审。第十七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管分局通过报表、座谈会、约见董事长、总经理谈话等方式对担保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年终对担保公司进行全面检查。第十八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年终全面检查情况、审计报告及有关材料对担保公司进行年审,并将年审情况进行公告。第十九条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填报相关材料弄虚作假、抽逃或虚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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