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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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宁政发200349号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农贸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的顺利进行,促进农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具有室内或者顶棚所固定经营设施的、经营生鲜农副产品比重不低于90%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或者改造的农贸市场
2、(含生鲜副食品中心、超市、净菜超市、大型超市的生鲜净菜部),均采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京市商业贸易局是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南京市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会同市规划局制定与农贸市场建设相关的建设规划,配合市规划局做好农贸市场的选址工作。 第五条根据国家有关“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应有7%左右的面积作为商业用房”的规定(国办函199333号),新建小区住宅建筑面积每5万平方米,应当配建净菜副食品中心(农贸市场)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第六条 各区政府应当按规划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对老城区(明城墙范围以内)农贸市场的拾遗补缺工作,尤其是要解决好重点地区的农贸市场布点和建设。对
3、需要改造或者调整的农贸市场进行或重建,全面提升档次,使其达到规范要求,同时抓好新建农贸市场的建设,确保年度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七条农贸市场建设投资必须遵循“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类经济主体投资兴办农贸市场;鼓励大型连锁企业开办生鲜副食品超市。 第八条农贸市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专项规划。主城区域内建成区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根据居住人口现状进行配套完善,因地制宜,大、中、小相结合;主城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农贸市场的建设应与小区环境要求相一致,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档次,着重推行超市化;未来重点建设的新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应当高标准、高起点,可参照“邻里中心”的模式,使市场完
4、全超市化。 第九条新建农贸市场应当坚持超市化的发展方向。新建生鲜副食品超市经营生鲜农副产品的比重不低于90%;经营方式以开架自选为主,由pos系统统一集中收银;具有“放心菜”监测点等服务功能,真正做到业态新、环境优、功能全、管理严、价格廉,以适应消费者的需求。 第十条农贸市场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财政局、财贸委关于规范农贸市场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宁政发1998211号),不得变相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农贸市场的各项收费中,应由市场主办单位交纳的费用有3项:市场登记注册费、垃圾代运费、治安联防费;应由进场经营户交纳的有7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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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农贸市场 规划 建设 管理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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