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电 关于三新农电有限公司组建及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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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电司总200808号文 关于三新农电有限公司组建及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日期: 2008-02-15 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三新农电有限公司组建及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公司属各供电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三新农电有限公司的组建及规范运作工作,公司制定了关于三新农电有限公司组建及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三新农电有限公司组建及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 二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主题词: 农电规范意见通知 湖北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8年1月29日印发附件:关于三新农电有限公司组建及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农电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农电工的
2、用工主体,理顺农电工的劳动用工关系,稳定农电工队伍,实现农电事业可持续发展,现就三新农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电公司)的组建及规范运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1、依法组建的原则。农电公司按照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建,即以现农电工为主体,县级供电企业民营公司和自然人(如农电工或农电工代表)为公司出资人,承揽农村低压供用电生产和营销服务的业务承揽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应与农电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2、管理指标考核及监管主体不变的原则。农电公司主要业务受县级供电企业委托,在其完成农村低压“代抄、代收、代维、代服务”业务中,必须执行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营销和优质服务、指
3、标考核体系及监管等制度办法。3、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农电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县级供电企业依法委托业务,按照市场规则运作,通过完善合同约定、实行行业自律等手段,加强对农电公司的合同管理和业务指导。4、积极推进、稳步实施的原则。组建农电公司是适应新形势发展、规范农电工管理的需要,是进一步深化我省农电体制改革、实现农电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应积极推进农电公司的组建。在组建和运作过程中,及时总结提高,做到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二、农电公司的组建5、农电公司注册资本: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报五级承装类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农电公司注册资本
4、不低于240万元、申报五级承修类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农电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20万元。6、农电公司股本结构:以民营公司和自然人(如农电工或农电工代表)为公司的出资人。股本结构应保证民营公司对农电公司的相对控股,不能以独资方式设立。7、农电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农电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由3至5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1至2人;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即必须有1名职工代表担任监事。董事长、经理由农电公司的控股方推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聘任。农电公司管理执行层统一规范称为经理、副经理。8、农电公司的规范名称及标识应用:农电公司的名称统一规范为:“XX县(市、区)三新农电有
5、限公司”。对于农电公司的品牌标识使用可分为两个层面:在农电公司层面,使用统一的农电公司标识。在农电公司基层营业场所层面,规范使用国家电网标识。由县级供电企业与农电公司签订协议,就农电公司使用、推广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品牌、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制订的农电服务规范、服务标准作出明确规定。9、以法律合同规范县级供电企业与农电公司的权利义务:县级供电企业与农电公司要签订完善“三个合同一个协议”,即:代抄代收的业务委托合同,低压承装承修的业务承揽合同,规范安全生产责任的安全生产合同,确保优质服务的优质服务协议。代抄代收业务委托合同要强调保持现有的电费抄收和考核体系不变,县级供电企业应将每个低压台区的量价费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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