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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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审查及备案工作,理顺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出资主体与产权代表之间的关系,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由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审查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章程的制定是指省国资委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或者由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本公司章程,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东
2、会制定本公司章程的行为。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指省国资委或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行为。公司章程的审核是指省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的章程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公司章程的审查是指省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进行审查的行为。公司章程的备案是指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符合企业国资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3、除按照本办法规范管理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管理机构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省国资委制定,或由省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制订。(二)公司章程的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涉事项变更的,或根据新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要求需要进行修改的,根据省国资委的决定或公司董事会的建议,由省国资委或省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三)公司章程审核的一般程序1、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初审,并提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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