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实名举报奖励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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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实名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调动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效预防和惩治违法违纪行为,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健全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举报内容(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生子女的;(二)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三)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病残儿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五)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人口计划生育专项经费或罚没收入的;(六)在再生
2、育审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兑现中弄虚作假的;(七)其他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工作纪律规定的。第三条 举报方式(一)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当面陈述等方式进行举报,同时,举报人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二)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向受理举报的部门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情况:姓名、性别、职务、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具体时间、地点、见证人等基本事实、相关证明材料或重要证据及其调查线索,并留存复印件作为兑奖必要依据(当面陈述的除外)。(三)举报人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本着既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又对被举报人
3、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不得捕风捉影、胡编滥造,更不得恶意举报。第四条 受理程序(一)举报受理。1、有奖举报案件的受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涉及我省县处级正职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或相当于县处级正职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举报案件;设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涉及辖区内科级正职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或相当于科级正职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举报案件;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除上述人员之外的举报案件。2、有奖举报的受理由各级人口计生委指定专人负责,对举报信函和举报材料要认真登记;受理口头举报,应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并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
4、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受理电话举报,应当认真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3、举报案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转送,并及时通知举报人。对举报事实及举报线索基本清楚的案件,应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立案。(二)调查取证。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受理举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取证。案件调查要实事求是,在案件调查时要作好笔录和证据收集,确保事实清楚。(三)案件查办。举报案件一经查实,受理举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将调查结论及其处理建议移送被举报人的单位或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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