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保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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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维护*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权益,保障本行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结合本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是本行各级机构及全体员工的义务和职责。第三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行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本行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管理信息和技术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和信息、营销方案、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以及除按照*银行信息披
2、露管理办法规定对外披露的数据外,本行认为不宜公开的经营数据等。第四条 本行经营管理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第五条 本行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六条 各级机构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权部门关于保密工作的管理规定,把保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经常开展保密教育,完善保密管理。第七条 本行全体员工应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保密观念,保持高度警惕,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八条 本行的保密工作实行双重管理,即以总行管理为主,同时接受当地党政保密机关的指导。总行设立保密委员会,支行成立相应的
3、保密委员会。第九条 各级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室或综合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部室主要负责人为保密委员会委员。各级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分别设在总行办公室及各支行综合部,履行本级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职责。第十条 各部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每个部室确定一名保密员,报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 保密委员会的职责:(一) 在总行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和指示。(二) 研究制定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和保密工作计划;研究决定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本行的保密工作。(三)
4、 承担保密管理工作以及保密要害部室和要害岗位的管理;调查处理重大失、泄密事件。(四) 负责重要涉密会议、重大活动及重要事件的保密工作。(五) 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保密先进单位和个人。(六) 向上级报告有关保密工作的情况。第十二条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一) 在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保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 组织修订、完善本行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三) 组织实施失、泄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四) 组织实施重要涉密会议、重大活动及重要事件的保密工作。(五) 负责涉密系统密码、密钥保管以及涉密载体的管理。(六) 完
5、成上级保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保密员的职责:负责涉密事项的具体管理工作,督促本部室员工遵守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保密职责,对经手、产生的涉密文件资料、数据负有直接保管责任。第十四条 各级涉密人员、涉密岗位及涉密事项由其所属部室负责管理,各级保密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第三章 密级与期限第十五条 在日常工作中,凡涉密事项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秘密等级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对系统外的涉密事项,依照来文单位确定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进行管理。对有关来文的答复、批复等函件按与来文同等密级办理。第十七条 对系统内的涉密事项,根据涉密内容的影响范围,划分为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第十八条 系统内的涉密事项
6、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其范围包括:(一) 绝密级1. 泄露会造成全国性金融危机或金融秩序混乱的;2. 泄露会使国家信誉、声誉、外交、国防及国家安全工作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3. 泄露会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的;4. 泄露会使国家重大金融政策、措施无法实施的。(二) 机密级1. 泄露会影响较大区域正常金融秩序的; 2. 泄露会使国家信誉、声誉、外交、国防及国家安全工作遭受严重损害的;3. 泄露会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4. 泄露会对国家重大金融政策、措施的决策、实施造成严重干扰的。(三)秘密级1. 泄露会给金融市场正常运行带来不利影响
7、的;2. 泄露会使银行业信誉遭受损害的;3. 泄露会对外交、国防及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的;4. 泄露会使银行业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失效的;5. 泄露会对国家金融政策、措施的决策、实施造成干扰或不利影响的。第十九条 系统内事项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应按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第二十条 系统内的涉密事项属于商业秘密范围的,根据涉密事项的重要程度、知悉范围和泄露会使本行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将密级划分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个等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核心商业秘密是本行秘密的重要部分,一旦泄露会使本行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普通商业秘密是本行的一般秘密,一旦
8、泄漏会使本行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行业务经营、内部管理、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划分本行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一)核心商业秘密1. 本行尚未公开的改革方案、业务发展决策、投融资决策、重大金融交易方案相关内容;2. 尚未披露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交易、重大事项、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重要事项变更公告;3. 本行基本制度、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4.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行长办公会、行务会等内部会议资料; 5. 本行安全保卫制度、操作细节、银行业务使用的密押、编制方案及专用暗记、代号、指令密码;6. 客户名单、客户资信状况、客户身份资
9、料、客户交易记录等客户资料;7. 本行人事信息及员工薪酬信息;8. 本行重大招投标项目的标底及表述内容;9. 新产品研发方案以及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记录和数据;10. 技术方案、电路设计、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和目标码、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等技术文档。11. 其他一经泄露会对本行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信息。(二)普通商业秘密1. 本行日常业务统计报表和相关统计数据资料;2. 本行一般性招投标项目的标底及表述内容;3. 本行产品销售信息、市场调研信息、市场营销计划、财务资料、业务分析研究成果等经营资料;4. 其他一经泄露会对本行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10、。第二十二条 本行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部室拟定,分管领导审批后,于五个工作日内报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三条 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一般分别不超过30年、20年、10年,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涉密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应直接标明“长期”,不得变更。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月计算。1年(含1年)以上的,以年计算。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公布前”。第二十四条 本行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期限限制。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第四章 保密守则第二十五条 全体员工应认真执行以下保密守则:(一) 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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