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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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河南省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在建制镇规划区和国道、省道两侧100米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县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城郊乡和沙河铺乡除外)人民政府
2、所在地和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的有一定经济、文化和服务设施的集市。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村庄包括行政村和自然村两种类型。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村庄和集镇的简称。本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除城关镇以外的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建制镇。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应当以现有村镇为基础,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
3、门授权的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与施工管理、房产管理等工作。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 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集镇及国道、省道两侧100米内的村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集镇规划必需的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村庄规划经费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决。村镇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第七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
4、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第八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 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 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
5、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第九条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第十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即乡(镇)域规划,是乡镇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规划期限为十五至二十年。村镇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包括:乡镇行政区域的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集镇的建设规划,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具体安排集镇的各项建设,其规划期限,近期为三至五年,远期为十五至二十年。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
6、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村庄的建设规划,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的各项建设,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做出具体安排。第十一条 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必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评审,并将规划的用地和人口规模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讨
7、论同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村庄建设规划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村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二条 村镇规划的实施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大多数村(居)民的意愿,量力而行,逐步实施。提倡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十三条 在村镇进行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
8、。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布局和用地的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不得在规划区以外进行各类建筑活动。因实施规划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第十四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商业开发项目,以及村庄规划点,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具体审批程序是:(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填写村镇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乡镇人民
9、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领取村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决定,对建设申请审查同意的,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村镇规划要求,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审核用地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后,核发村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村镇建设项目选址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新建、改建、扩建的,向村街提出建设申请。对符合用地条件,经村街征求村(居)民意见并讨论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村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村镇建设管理机构
10、根据村镇规划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批准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使用耕地的,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六条 村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可以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未实施建设的,村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理第十七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住宅等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图集。第十八条 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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