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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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评价工作,客观评估道路运输企业综合服务水平,有效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注册经营的道路运输企业需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评价(以下简称:考评)的,应当遵守本办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营运货车上年度审验在有效期内的10辆及以上的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不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2、企业,下同)”、出租汽车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一类和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参加考评。其他道路运输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申请参加考评。第三条 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评价是指在考评年度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社会责任以及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考评。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考评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考评工作。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考评工作。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考评工作。 第二章 考评指标及等级划分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考评等级综合
3、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负面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考评指标包括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和诚信负面评价指标,其中:(一)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实行计分制,总分1100分。质量信誉考核分数作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评价结果得分,作为划定企业考评等级依据。(二)诚信负面评价指标记录负面分,以此判定企业该指标的诚信程度,不计入企业考评得分,但作为企业考评等级降级依据。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基础项指标和加分项指标,其中:(一)基础项指标设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社会责任四项一级扣分指标,分值1000分
4、;(二)加分项指标设获奖情况(含诚信嘉奖)、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三项一级加分指标,分值100分。第九条 诚信负面评价指企业在遵纪守法、合同履约、信贷记录以及其他商业信誉方面,受到司法部门判决,工商、公安、税务、人社等政府部门通报,以及被金融或保监等机构、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列入不良记录等情况。诚信负面评价指标包括合同履约、劳资纠纷、债务管理、规范经营、违法行为五项二级指标,企业每被判决、通报、列入一次诚信负面信息,根据严重程度记相应负面分,负面分不记入考评总分。企业同一事项被多个部门(机构)通报或记录诚信负面信息时,部门(机构)级别有差异时,取级别高的部门(机构)通报或记录的诚信负面信息;部门(机构
5、)级别相同时,任取其一通报或记录的诚信负面信息。诚信负面评价单项指标的负面分达到100分,则企业该项指标评价记录为负面诚信。第十条 根据道路运输各子行业的特点,道路运输企业考评一级指标下设置不同的二级考核指标(详见附件1: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评价指标体系)。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对二级指标内容进行调整,及时公布,并在下一考核周期实施。地级市以上市交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行业发展特点,对加分项指标下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在下一考核周期实施。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考评等级标准:(一)考评期内,考评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考评等级为AAAA级
6、:1、机动车维修企业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其他企业未发生人员死亡的主要以上交通责任事故;2、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3、未发生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4、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5、基础分和加分合计达950分及以上(含950分);6、基础分和加分合计在所在地市同一子行业中排名前10%(所在地市同一子行业中排名前10%中,若排名最后的企业与排名相邻企业考评分数相同,则同分企业均录入)。(二)考评期内,考评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评价等级为AAA级:1、机动车维修企业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其他企业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或6个月内
7、发生两起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车辆在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2、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3、未发生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4、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5、基础分和加分合计达850分及以上(含850分)。(三)考评期内,考评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其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评价等级为AA级:1、机动车维修企业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车辆在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其他企业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2、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3、未发生重大恶性污染责任
8、事故;4、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5、基础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及以上。(四)考评期内,考评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评价等级为A级:1、机动车维修企业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车辆在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其他企业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2、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3、未发生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4、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5、基础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以上。(五)考评期内,考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质量信誉考核和
9、诚信评价等级为B级:1、机动车维修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车辆在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其他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2、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未达标;3、发生一次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4、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5、基础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6、企业有30以上子、分公司考核等级为B级的;7、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考评,或不按要求报送考评材料,拒不改正的;8、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9、因企业违反国家有
10、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发生从业人员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出现过激行为、重复、越级、群访信访等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10、企业片面解读行业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制造舆论压力,引起行业不稳定的。本办法所称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达到重大环境事件(级)的事故。本办法所称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被考评企业的原因,造成服务对象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本办法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企业发生驾驶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11、第十二条 在考评周期内,诚信负面评价每记录一个负面诚信指标,在第十一款划定的企业考评等级基础上降1级,降至B级为止。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评工作应当在考评周期次年的6月30日前完成。第十四条 企业全资子公司、绝对或相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考评由子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进行。企业全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考评相关数据(原始数据)全额计入该企业考评数据,绝对或相对控股子公司的考评相关数据(原始数据)按照企业对其的控股比例计入该企业考评数据。企业同时经营多个道路运输子行业的,应分别根据企业所从事子行业的考评来计
12、算各子行业的考评分数,并以此为依据分别评定企业在各子行业中的考评等级。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考评工作通过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考评信息系统)开展。考评信息系统设置省、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管理模块、道路运输企业信息录入模块。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考评信息系统电子档案的建立,以及考评数据的采集、录入和管理工作。新增企业从经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建档,当年只记录考评信息,次年起参与考评。对于省级部门统一发布或通报的各类信息数据,由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录入。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考评的数据分为信息系统数据、现场检
13、查数据、日常记录数据和企业填报数据四类,各类数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采集:(一)信息系统数据由考评信息系统与各类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对接,自动获取。暂时无法通过考评信息系统获取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获取并录入考评信息系统。企业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获取的“车辆卫星定位在线率”和“车辆超速率”有异议的,可向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诉。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核实数据真实性,据实修正。修正结果报备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二)现场检查数据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获取。其中,道路旅客运
14、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其他企业每年检查一次。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应填写检查记录表(格式见附件2),并负责将相关数据在检查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考评信息系统。现场检查可结合行业的其他专项检查工作进行。采用现场检查方式获取的考评数据,其文本资料由考评录入单位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三)日常记录数据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及时录入考评信息系统。对于省级及以上部门统一发布或通报的各类信息数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录入。(四)企业填报数据由企业通过考评信息系统企业端口录入,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企业从业人员信息以及考评要求企业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书面资料
15、。企业应及时更新所填报信息,考评指标涉及的信息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因企业错报、漏报信息等原因影响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评价排名,由企业自行承担。以上数据录入后需修改和调整的,应按考评信息系统规定程序办理。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各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推进诚信信息采集,建立与工商、公安、税务、人社等行政部门以及金融、保监机构之间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获取的诚信信息每半年在考评信息系统更新一次。第十九条 每年2月28日前,考评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上一年度各地市道路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评价得分和等级的初评结果。第二十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
16、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对初评结果与所掌握企业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出入的,应按考评信息系统规定程序及时核实和更新信息。经审核的初评结果在其公众网站上将初评结果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被考核企业初评结果存在异议的,均可向被考核企业所在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匿名举报或来信将不予受理。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联合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书面答复,并按考评信息系统规定程序修正相关数据。第二十一条 考评信息系统根据初评公示后修正的数据,自动
17、生成上一年度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和诚信考评得分、等级和排名的最终考评结果。第二十二条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最终考评结果,评定AAAA级企业名单。最终考评结果以及AAAA级企业名单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第二十三条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的道路运输企业考评结果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公布,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扩大考评结果的应用范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考评结果在其公众网上及时进行公布。参加考评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将其最近一次考评结果在其对外服务场所以及公司网站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诚信信息服
18、务公共平台发布企业诚信评价结果。第四章 奖惩措施第二十四条 考评等级达到“AAAA”级的道路运输企业在获得省级财政补贴、参加省级试点项目、省级评优选优、相关业务办理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省级道路运输强优企业应从考评等级达到“AAAA”级的企业中产生。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客运(班车及包车,下同)经营权许可时,应参考客运企业的考评结果:(一)对于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经营权许可的,应将客运企业的考评等级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对于不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的,应逐年比较申请客运企业近3年来的考评等级,择优许可,如申请企业近3年来的考评等级都相同
19、,则按照最近一年的考评分数,优先许可给分高者;(二)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经营期限届满,客运企业考评等级在经营期内达不到每年“AA”级以上的,许可机关可对其10%到期的道路客运经营权不予续期;客运企业考评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一年(含)以上为B级或两年(含)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可对其30%到期的道路客运经营权不予续期。不予续期的道路客运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按一条计算。第二十六条 企业参加出租汽车指标投放招投标时,其历年考评等级应作为评标的重要评价内容。出租汽车企业连续两年质量信誉和诚信考评为B级,由原许可机关按有关规定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权,并撤销其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第二十
20、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动车维修企业开设分支机构的申请时应重点考虑其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评价情况。第二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考评等级对其培训指标作以下调整:(一)质量信誉和诚信考评等级达到“AAAA”级的在当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二)质量信誉和诚信考评等级达不到“A”级的在当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下降。第二十九条 企业上年度考评为A级,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进行为期3个月的整改。企业上年度考评为B级,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进行为期半年的整改。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XXXX年X
21、X月XX日起施行。原广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粤交运200754号)、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粤交运2007923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信誉考核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交运20091361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管理办法(粤交运2011548号)、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粤交运2012235号)同时废止。 42 附件1: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评价指标体系(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分值序号二级指标指标说明数据来源数据类型经营管理(300分)501驾驶员取得从业
22、资格证的比例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抽查驾驶员的从业资格情况,凡发现驾驶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每人次扣25分,本项最多扣50分。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日常检查获取。现场检查数据2002经营违章违法率根据省厅运政信息系统或综合执法系统中企业的经营违章违法情况,按照“200-企业经营违章违法次数/企业营运客车数200” 作为此项得分。本项最多扣200分。根据各地市实际情况,通过省厅的运政信息系统或综合执法系统获取。信息系统数据503车辆管理未按时进行车辆年审或车辆年审不合格的,每辆次扣5分。本项最多扣50分。通过省厅运政信息系统获取。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生产(250分)504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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