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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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铜政200985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铜陵市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推进“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做出创
2、造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第一节 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第七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款所称“在高新技术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
3、领先水平,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款所称“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是指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推动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由其科技成果为主要技术的产品销售后,当年税收取得大幅度增长。奖励办法第七条(三)所称“在本市的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医疗卫生、城市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的第一完成者”,是指候选人近二年内在上述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技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已推广应用,产生了重
4、大社会效益的可持续发展项目。社会效益:包括环境效益、保证公共安全和提高人民身体健康水平的作用等。第八条 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二)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曾主持完成不少于2项国家、省部级应用研究和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企事业技术研发项目;(三)仍工作在科学技术战线,正在主持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及重大企事业技术研发项目。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领衔完成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系列成果中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领衔完成的应用基础性研究和技术创新系列成果中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在本市应用并创造明显经济效
5、益或社会效益;(三)领衔完成的应用基础性研究、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系列成果中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至少有二项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不限奖种),并在本市应用并为本市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属于社会公益类成果且无法以经济效益来考核应用效果的,主要考核该成果形成的社会效益,且该成果必须在本市应用,并相应地为本市产生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第九条 市科技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第二节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款所称“技术开发类项目”,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研究开发出的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
6、推广。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款所称“重大工程类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工程项目。奖励办法第八条(四)款所称“技术发明类项目”,是指获得了技术发明专利证书,经过实施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生物新品种以及日用品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
7、、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而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不属于技术发明的范畴。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优势产品,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8、;(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的评定标准如下:(一)技术开发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成为本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已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
9、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已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已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凡未进行技术开发首次将市外的先进科技成果引进本市应用后产生显著效益的推广类(含引进技术)项目,可按以下标准评审:一等奖:被推广的科技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在推广过程中有重大改进和创新,整体技术难度大,并进行了大面积的推广。二等奖:被推广的科技成果达到
10、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以上,在推广过程中有很大改进和创新,技术难度大,并在较大范围内进行了推广。三等奖:被推广的科技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推广过程中有较大改进和创新,技术难度较大,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推广。(二)社会公益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已在本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已在本行业得到较广泛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技
11、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已在本行业内有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三)重大工程项目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
12、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四)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已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属国内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
13、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已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属国内首创,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省内领先水平,已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五)特等奖项目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且获得国家科技奖二等奖或省科技奖一等奖以上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制。特等奖、一等奖的每项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6个;二等奖的每项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的每项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2个。第三节 铜陵市科技合作奖第十五条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款
14、是指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开发机构在与我市开展双边或者多边科研合作中对我市社会经济、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市外组织和个人。奖励办法第九条(二)款是指在引进先进、消化吸收技术、促进成果转化,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中,对我市社会、经济、科学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组织和个人。奖励办法第九条(三)款是指在技术中介、人才引进、科技信息服务、技术转让、咨询、评估、培训等科技服务工作中,对我市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组织和个人。第十六条 被授予科技合作奖的人员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合作研究、开发、引进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我市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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