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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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政府对煤矿安全的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执法与监督检查,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督员代表市、县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行使安全监督检查权。煤矿安全监督员由市、县煤炭主管部门领导,按照每矿不少于2名配备。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督员由县煤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面向社
2、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并经市煤炭局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陕西省煤炭工业局监制的煤矿安全监督员证,方可持证上岗。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煤炭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敢于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煤矿井下现场工作五年以上且经过半年以上煤矿相关专业学习或培训。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井下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督员的职责: (一)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每月末向县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提交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及工作建议。 (二)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管理人
3、员的安全任职资格和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持证上岗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责任制及贯彻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上缴情况,配合市、县两级煤炭主管部门督促煤矿企业按时足额交纳安全监管费。 (五)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职工强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支付保险费情况。 (六)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七)指导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督员的权力: (一)参加煤矿安全生产检查、会议、事故分析,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
4、查,调阅有关资料。 (二)及时向派出煤炭主管部门报告煤矿事故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同时,有权越级向市煤炭局报告煤矿隐瞒事故情况。 (三)在检查中,针对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县煤炭主管部门,同时,有权越级向市煤炭局报告上述情况。 (四)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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