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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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组织实施方式。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任务(课题)(以下简称“课题”)。重点专项实行
2、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第三条 重点专项项目承担单位、课题牵头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当是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第四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自筹资金分为地方财政资金、单位非财政补助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第五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
3、南时予以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前补助支持方式,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第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财政部、科技部共同研究制定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重点专项概算编制和评估,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财政部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核定批复重点专项概(预)算;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重点专项
4、项目预算申报、评估、下达和项目财务验收,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特点,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依法理财的要求。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 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第七条 重点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项任务实施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组织编报重点专项概算,报财政部、科技部。第九条 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同时编制收入概
5、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重点专项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概算和自筹资金概算,自筹资金概算应当明确资金来源。重点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专业机构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分解重点专项任务基础上,根据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按照任务级次和不同研发阶段编列支出概算。第十条 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专项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可能,财政部核定并批复重点专项总概算和年度概算。第十一条 重点专项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重点专项总概算确需调整的,专业机构在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提出调整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
6、报财政部审批。总概算不变,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第十二条 专业机构在核定概算额度内组织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和重点专项预算安排建议,项目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科技部,重点专项预算安排建议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专业机构无部门预算申报渠道的,通过科技部报送。第十三条 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预算(不含具体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部。第十四条 重点专项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第
7、十五条 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及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重点专项因故中止等,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十六条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第十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二) 材料费:是
8、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五)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
9、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六)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七)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八)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
10、得支付给参与重点专项及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九)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第十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
11、万元的部分为15%;(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第二十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课题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二十一条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一) 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对于自筹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
12、的出资证明,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自筹资金来源。(二)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第二十二条 重点专项项目不得在预算申报前先行设置控制额度,可在重点专项年度申报指南中公布重点专项概算。项目实行两轮申报的,预申报环节时,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所需专项资金预算总额;正式申报环节时,专业机构综合考虑重点专项概算、项目任务设置、预算申请情况以及专家建议等,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预算。项目实行一轮申报的,按照正式申报环节要求组织编报预算。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
13、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专业机构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项目预算评估。预算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丰富的国家科技计划预算评估工作经验、熟悉国家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政策、建立了相关领域的科技专家队伍支撑、拥有专业的预算评估人才队伍等。第二十五条 预算评估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以及课题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 预算评估过程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直接费用预算,同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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