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石油管理局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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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石油管理局、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石油管理局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二零零四年七月四川石油管理局、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目 录四川石油管理局、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入站须知附表一:博士后申请表附表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附表三: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项目立项表附表四: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附表五:专家推荐信附件二: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附件二-1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附件二-2 博士后研究人员阶段考核表附件二-3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登记表附件二-4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
2、批表附件二-5 科技项目HSE管理承诺书附件三 博士后科研 人员导师和助手配备办法四川石油管理局、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四川石油管理局、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局、分公司)科技创新体系,构筑企业人才高地,培养吸收适应企业经济发展需要的科技创新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为生产力、确保分公司实现“52135”发展目标;确保管理局在2007年实现“8532”目标和建成“中国西部最具实力的综合性油气工程服务企业”。按照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集团公司有关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政策和规定,结合管理
3、局和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二条 四川石油管理局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接受国家人事部的统一领导和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的具体业务指导。第三条 成立四川石油管理局、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分别由管理局和分公司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管理局科技发展部、组织人事部、劳动工资部和分公司技术发展部、人事劳资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集团公司的要求,结合管理局和分公司的战略发展定位,制订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的总体政策,审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和制
4、度、审批博士后分站资格、培养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审批招收博士后的人选、待遇、研究课题、经费等重大问题,监督和检查工作站的运作情况,听取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报告。第四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管理局、分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各2名,并配备数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工作站的具体事务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博管办的主要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决议,提出工作站管理实施意见和办法;征集管理局和分公司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博士后科研课题;与分站协商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和初步人选;向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送审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材料;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 协助解决博
5、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安排、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等问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出站手续;向领导小组和上级博士后管理机构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五条 成立博士后专家小组(以下简称专家小组),由管理局和分公司的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成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管理局和分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对人才的需求,协同审定具有较高科研水平和较好应用前景或有前瞻性的研究课题;配合博管办确定招收博士后人选,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为确保工作站的顺利运行,管理局和分公司各有关部门的具体分工如下:1、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博士后
6、研究人员的招收与签订协议工作,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考核工作,妥善安排博士后配偶在管理局和分公司内的临时工作。2、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博士后科研课题的立项审查及项目实施、项目评估等工作;拟定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与成果评审,以及对博士后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与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工作。3、劳动工资、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社会保险及应享受的相关福利待遇标准。4、财务部门负责根据相关制度,审查、下拨、核算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经费。第七条 博士后工作站暂设十个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即:管理局地质调查处、钻采工艺术研究院、测井公司、井
7、下作业处、油建总公司分站和分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采气工程研究院、天然气研究院、天然气经济研究所、输气管理处分站。各分站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并落实博士后科研课题、专家指导小组和课题小组人员名单;实行对研究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博士后科研经费的管理、中期与期满出站的业务考核;作为博士后的具体培养使用单位,支持工作站的运作,组织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备必要的助手,在相关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对博士后研究工作做出评估,每半年向博管办报告工作情况。同时,负责提供住房信息和其它后勤保障条件。第八条 工作站如有重大问题,须通过召开工作站领导小组会议解决。第
8、三章 研究项目与招收计划第九条 目前拟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范围按大类有:油气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油气井工程、地球物理学、石油工程测井、地面工程建设,石油固井与压裂酸化工程等;油气田开发、地质勘探、天然气加工与化工、油气储运、经济管理等。随着管理局和分公司的发展与科研水平的提高,今后将根据需要逐步扩大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单位和专业面。第十条 博管办根据管理局和分公司的发展和相关单位科研、生产的需要,与有关业务部门和单位配合、协调,拟定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并由招收单位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经管理局、分公司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报工作站领导小组审定。
9、并由博管办通过网络及分站向社会发布信息,供拟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选择。拟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也可按自己的专业特长,提出研究项目建议,选择研究课题。但课题必须与管理局和分公司产业发展方向和需要相结合,并经工作站组织的专家审查,并报工作站领导小组的同意,方可立项。第十一条 工作站必须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引进有真才实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竞争的原则录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博管办每年根据管理局和分公司拟定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经管理局和分公司领导审定同意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实施。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及在站管理第十二条 国内外应届或往届(原则上毕业2年以内)
10、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者,已有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均可向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提出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招收条件的博士在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博士后申请表2、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两封)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和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材料4、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出具的博士培养类别证明材料凡属国内委托代培、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工作站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单位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管理局、分公司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5、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等。第十四条
11、工作站收到博士研究人员个人申请材料后,对对符合招收条件者由工作站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全面考察申请人的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等,择优确定招收人选和人数,并经领导小组确定,报上级博士后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向申请人发出录取通知。第十五条 申请人接到录取通知后,应按指定时间报到进站,逾期按放弃进站处理。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介绍信、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报到后,工作站负责组织体检,并签订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协议内容应包括:科研课题、待遇、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报到、户口迁移等手续,由博管办公室协助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党、工、团关系按相关规定办理。
12、第十八条 工作站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与相关分站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实行“双导师”制。由工作站和分站分别确定导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遵守管理局和分公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在研究的各阶段,由管理局和分公司向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研究的图纸、资料、试验数据报告、软件及其支撑文件以及研究成果均属企业技术秘密,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得外泄。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不允许申请到国外或国内其它院校、科研机构作博士后或进修。确因课题需要经批准同意
13、可赴国外(境外)进行一般不超过两个月的学术交流和科研考察活动。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由于科研需要离开工作站去外省、市做短期协作研究、查阅资料的,须经博管办同意。第二十三条 博管办负责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分为日常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按照有关单位的管理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站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由管理局和分公司职改办为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建议任职资格。第二十五条 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
14、的规定,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如获批准其经费必须全部用于研究工作,并要做好科研成果鉴定的申报工作。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局、分公司工作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批评、处罚,直至终止其研究工作并作退站处理:1、考核不合格的;2、从事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害的活动并造成损失的。3、受行政处分的;4、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5、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7、因病、因事累计请假半年以上的;8、严重违反国家及管理局、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9、其它违反协议规定情况的。二十七条 退站的
15、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第五章 工作期限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由于课题进展等原因,要求延长期限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专家小组确认,经工作站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延长期内待遇与期内相同。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了任务,本人可提出申请,经工作站批准,可提前离站;如中途退站,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工作站的批准。离站的同时终止工作合同。第六章 科研项目管理第三十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纳入管理局和分公司日常的科研管理,由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科技发展动态和管理局、分公司生产的需求,组织立项和开题论证、检查科研项目执行情
16、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组织项目验收及后评估工作。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报到进站后两个月内,应完成科研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开题报告。经专家小组评审确认后,由管理局和分公司科技管理部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工作协议书。第三十二条 博管办根据博士后科研内容及要求,协助分站为其配备相应的研究人员共同开展科研工作。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按照开题报告和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研究计划,须经工作站、分站批准并备案。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严格执行管理局、分公司贯彻HSE体系的有关规定,与分站所在单位有关管理部门签定科技项目HSE管理承诺书。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满
17、一年,应向工作站进行一次汇报,并提交一份工作总结,报博管办。工作站组织专家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行中期检查、验收。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需以研究的内容参加学术交流或发表文章,必须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并获书面批准。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所获得的职务发明、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验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它科技成果权的权利归管理局和分公司所有,博士后作为研究项目的完成人,有在有关科技成果文件中写明本人是科技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获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第三十八条 对在科研中取得创造性
18、成果、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重大社会效益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局和分公司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措施由工作站领导小组决定。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管理局、分公司的要求,对其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泄密或窃取管理局和分公司技术获利的,或利用工作站和分站工作设备和资源,从事对博士后科研项目无益的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批评直至做出退站处理。对管理局和分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根据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七章 博士后出站管理第四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应向工作站递交研究报告、研究成果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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