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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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5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全面推开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一步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配备、使用管理,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实施综合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包括县级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第二章 规范药品采购管理第三条 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
2、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县级公立医院必须通过“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采购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及直接挂网采购目录内药品,实行统一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监管。禁止自行网下采购等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第四条 县级公立医院应结合本院临床实际制定药品采购目录,优先选择基本药物、我省增补目录药品和城镇基本医保目录药品、新农合目录药品中的省内中标药品。逐步提高县级公立医院配备使用城镇基本医保目录药品、新农合目录药品品种数所占药品品种总数的比例和销售额占医院同期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两项比例分别提高到80%以上。第五条 改进县级公立医院药款结算管理。医院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3、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药品交货验收入库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医院不得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药品采购货款付款时间。鼓励医院公开招标选择开户银行,通过互惠互利、集中开设银行账户,由银行提供相应药品周转金服务,加快医院付款时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第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第七条 完善急(抢)救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根据国家急(抢)救药品目录,按照省级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方案,
4、由医院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直接采购,确保急(抢)救药品临床供应保障,满足医院用药需求。第八条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县级公立医院按照试点城市药品供应保障政策执行,允许以市(州)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第九条 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县级公立医院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第十条 加强省级药品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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